婚姻無效,財產怎麼分(律師信箱)

案件回顧

近日,一則《妻子患精神分裂男子欲離婚分房法庭上“兩級反轉”》的新聞事件吸引了公眾的眼球。

張山與王麗結婚後以按揭方式購買了一套房產,首付72萬元,貸款168萬元,貸款系以張山名義簽署合同,貸款期限為240個月。辦理房產證時,根據雙方約定:二人按份共有,即各佔50%。購房後不久,王麗精神出現異常,經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2019年4月,王麗經鑑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同年7月,張山起訴離婚,並主張婚後購買的房屋歸自己,他向王麗支付一半份額的補償款。人民法院經審查判決:駁回張山關於離婚並分割財產的起訴。同年10月,王麗將張山和結婚登記機關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兩人的結婚登記,理由是這個張山並不是身份證上的“張山”,而是“張三”。法院經審查認為:張三隱瞞真實資訊,冒用已去世多年的張山資訊,與王麗登記結婚,該婚姻登記應依法撤銷。基於張三與王麗共同生活構成同居關係,且撤銷婚姻系張三過錯導致,王麗患病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予以適當照顧,故同居期間張三應當少分財產。

■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應優先協議處理

這是一場典型的因婚姻登記被撤銷導致的同居財產分割。《民法典》關於結婚登記被依法撤銷之後產生的同居關係是如何界定的呢?同居分手後的財產如何分割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中,張三和王麗基於結婚登記共同生活多年併購買房產。結婚登記被撤銷後,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共同生活期間應屬於同居期間。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優先協議處理,即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若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審查後會結合實際出資、產權登記、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等綜合因素做出裁決,在裁決時尤其要照顧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這也是法院經過綜合審查,確認王麗多分財產而張三少分財產的主要原因。

■律師提醒

張三和王麗的案件是典型的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婚姻後產生的法律後果。現實生活中存在諸多未婚同居現象,這些同居關係分手後,財產該怎麼分割呢?

《民法典》施行之前,主要法律依據為1989年12月13日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但該意見已於2021年1月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法釋(2020)16號]廢止。《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沒有直接關於未婚同居的相關規定。反觀司法實踐,因同居分手分割財產的案由也是五花八門,適用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司法實踐尚未形成統一標準。如果兩個人決定共同生活又不進入婚姻,為防止同居分手產生矛盾,不妨提前做好風險防範,不至於分手容易,後續卻引發更加複雜的財產糾紛。

(北京雷傑展達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律師尹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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