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男子當年當年當保安跳江江中失聯9年如今已到某物業公司!

轉眼間已經過去9年了,當年還在四川樂山某紙廠當保安的老張,現在已經來到某物業公司當保安。在9年時間裡,老張的心裡一直有一塊石頭未落地。9年前,他值班的時候發現一名男子在廠裡盜竊電纜,跟同事一起追趕時,男子跳到江中從此杳無音信。之後男子家屬將紙廠起訴到了法院,老張也一度因此而感到擔憂,他擔心男子的家屬會來找他麻煩。

事件經過:

2012年9月8日,樂山紡織廠準備搬遷,工廠保安的老張和幾名同事留在舊廠,負責維護廠區內的財產安全。當天上午10:30左右,一名男子來到廠裡偷竊電纜,老張和同事發現後,便立即進行了阻止。

男子扛著電纜跑了出去,老張和其他3名同事已開始追趕。當時紙廠就建在岷江邊上,偷竊電纜的男子逃到江邊後,突然把放電纜的竹筐放下,然後便跳入了岷江,一會兒就不見了蹤跡。見男子跳了江,老張也趕緊打電話報了警,民警到場後也立即組織人員沿河進行搜尋。

男子跳江後便失去了蹤跡,直到現在已經過去9年了,這名男子也沒有出現,也沒有找到他的遺體。男子失蹤三天後,他的哥哥彭某甲就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稱他的弟弟彭某乙因為盜竊紙廠電纜被保安追趕,之後便杳無音訊,要求派出所立案調查。但因為當時彭某乙下落不明,所以他們也沒有辦法立即起訴。

轉眼8年時間過去了,弟弟仍舊下落不明。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一個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四年後可宣佈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也可宣佈死亡。因為彭某乙

失蹤已經超過6年,法院宣告了彭某乙死亡。在法院宣告其死亡後,彭某乙的家人就將紙廠告上了法院,他們認為這次事故給自己家造成了80萬的損失,要求紙廠承擔這次事故80%的責任。

但紙廠認為,自己的這起事故中並無任何侵權行為,不應該承擔責任,彭某乙是因為盜竊電纜被保安追趕的,而保安在制止的過程中,從未與其發生肢體接觸,所有的警告都僅限於口頭,所以並未對他的生命安全構成侵害。且在其跳江後,保安也及時撥打了報警電話。

2020年11月3日,犍為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保安的行為與彭某乙的宣告死亡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而且保安在追趕過程中已經報警,並且發現彭某乙水性很好。雖然家屬主張彭某乙精神失常,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因此要求保安對彭某乙施救應承擔責任的主張不成立。

一審敗訴後,彭某乙的家人又進行了上訴,今年年初,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二審判決,駁回了原告上訴,維持了原判。

雖然事情已經過去多年,但這件事情一直懸而未決,也成為了老張的一塊“心病”。現在事情終於有了最終結果,這塊壓了他9年的“石頭”也終於可以放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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