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八旬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涉事女孩和狗主人分別需要承擔何責?

廣東佛山順德區杏壇鎮八旬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一事引發廣泛關注,經調查,羅水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犬隻牽出來玩,途徑羅水市場時狗只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同村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杏壇鎮官微稱,初步判定該事件為意外事件。目前善後工作正有序開展。那麼,涉事的女孩和狗主人分別需要承擔何種責任?

一、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需要!

從目前披露的資訊看,該案不構成犯罪。女孩牽狗而狗掙脫了束縛,然後狗繩導致老人摔倒、死亡。首先,跟這個事件最為接近的罪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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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歲。而報道看,涉事女孩約十二三歲,未達到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不符合過失犯罪的有責要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當然!

觀點一:若女孩擅自將狗牽走,狗主人不知情無需擔責

這是一起不能事先預見的意外事件,非刑事案件,若女孩擅自解開狗繩,屬於盜耍行為,中斷了狗主人管理責任,而由行為人女孩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但因為女孩是未成年人,在其沒有財產情況下,由其監護人負責賠償。

如果狗繩不是女孩擅自解開的,而是狗主人同意或者幫助解開的,則屬狗的主人管理失職,因為女孩作為未成年人,單獨遛狗有風險,此時,狗的主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觀點二:狗主人知情與否均需承擔責任

在本案中,狗主人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狗是否拴繩子、狗主人是否知情”本質上都是在判斷狗主人是否盡到合理的義務,但狗主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無論是否有過失,所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狗主人均需承擔責任。並且依據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關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狗主人對狗負有妥善監管職責及注意義務。本案中,如果狗主人拴狗場地為自家院子,與外界具有一定隔離性,小女孩擅自將狗悄悄牽走,狗主人並不知情,此時,女孩存在主觀故意,狗主人所應承擔的注意義務相對較低,不承擔責任;如果狗主人拴狗場地不具有隔離性,外界很容易接觸,狗主人的注意義務要求也會相對較高,如小女孩基於好奇、貪玩甚至狗主人不在等因素牽走狗,此時,狗主人應承擔部分監管責任。

三、被追逐的小狗若有主人,是否擔責?分情況!

值得注意,根據事發監控影片顯示,帶狗繩的大狗在追逐另一隻無人牽引的小狗時,將老人絆倒。根據養狗相關規範,多地均要求主人遛狗時需牽狗繩,本案中,小狗的主人未牽繩致使狗追逐絆倒他人,對於事故發生存在過錯,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責任。

若小狗屬於流浪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由原來的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小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應與女孩的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

遇害者家屬可先和本案存在過錯的主體協商賠償事宜,如協商不成的,可將大狗主人、女孩及監護人、小狗主人一同訴諸法院,由法院根據各方過錯程度確定責任比例及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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