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命案始末: 28歲青年騎腳踏車遭盤查, 心理失衡致6名警員死亡

當城市的燈光逐漸熄滅,熟睡的人們進入夢鄉時,警察還在為保護人民的安全、維護社會的安穩而勤勞努力工作著。當遇到危險,人們避之不及的時候,也是他們挺身而出。然而即使這樣,也還有人不配合工作,甚至僅僅因為被盤查便心理失衡衝入警局對6名警員痛下狠手。他便是楊佳,曾經轟動一時的上海命案兇手,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上海命案始末: 28歲青年騎腳踏車遭盤查, 心理失衡致6名警員死亡

楊佳,生於1980年8月27日,祖籍河北省冀縣。不過戶籍在北京市東城區前圓恩寺衚衕,父母在他年幼時便因感情不和離婚,從小跟著母親長大。初中畢業後就讀於一所民辦中等技術學校,1999年進入一家大型超市工作,參加工作的一年後因新腳踏車被盜受刺激。後失業在家,靠著母親的退休金和父親提供的生活費維持生活,他從小性格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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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受了刺激又長期在家待著,性格逐漸變得有些暴躁,這也為後來的事埋下禍患。2007年10月5日,從北京到上海的楊佳出門活動,但途經匣北時被民警攔下。原來當時上海正開展打擊盜搶腳踏車的專項行動,而楊佳所騎腳踏車無牌無證,警方自然要按流程盤查一下。誰知不耐煩的他急著離開,並不想配合工作,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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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佳不僅拒絕出示身份證和腳踏車來源證明,還言語爭執,造成市民圍觀、影響交通。隨即被帶去派出所進一步調查,約六小時的盤問後,才查清其真實身份。也確定楊佳的腳踏車為盜竊車輛,但他作為租戶並不知曉實情,不知他為何不當場給出租憑證明。6日凌晨2時30分,楊佳被予以放行,按理說這事到這也就算完了。

不管怎麼說,盤查是為維護治安所需,公民應當配合。楊佳若是好好配合也不會被攔下帶去警局,可楊佳被釋放後又說被實施了暴力,手臂和手背都出現淤青。要求出示“調解書”,如果不願意就得給一萬元私了,案發後他稱自己這一舉動不是為錢而是為了得到道歉。當然,如果他能給出自己受傷的證據,是可以索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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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家此前有過先例,楊母曾在山西與警方發生衝突,於警局無理取鬧。爭執過程中不慎被打掉一顆牙,事後那位民警被停職,她也獲得了三萬元的賠償。掉一顆牙便得了三萬賠償,或許是母親的經歷給了楊佳信心,只要受傷就能得到賠償。問題是他沒有,離開警局之後楊佳沒有前往醫院診斷,派出所出示的影片也沒有他被毆打的情節。

就連他想發給上海市公安局總局的那封信,裡面敘述了過程,卻同樣沒提受傷的事。以此索要賠償,不是有點無理,警方自然沒有答應這個要求。不過匣北分局督察支隊曾兩次赴京對楊佳進行法制宣傳和疏導勸解工作,可惜的是,他們的疏導並未起到作用。眼見得不到賠償,脾氣暴躁的楊佳生出了歹心,決定以極端手段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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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上午,他攜帶刀具、榔頭、噴霧劑、登山杖、防塵面具、橡膠手套等物,竄至上海市匣北區政法辦公大樓。導致6名警員死亡,另有三名警員和一名保安員受傷,楊佳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也供認不諱。僅僅是一次交通糾紛,且錯在他,就為此連殺六人。楊佳的犯罪行為極其惡劣,造成社會影響大,他的行為也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據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鑑定,案發時楊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且事後不知悔改。依法應予從重處罰,2008年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楊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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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楊佳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此時的他才知道後悔,但已經晚了。後悔不能挽救他所犯下的罪行,不能挽回那六名警員的生命,不能彌補另外四人所受的傷。上海高院經審理,認為原 法院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8年11月26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楊佳在上海被執行死刑。

說起來楊佳之所以會走到如此地步,與他的母親也有一定關係,過度溺愛所帶來的目中無人註定會讓孩子在日後的生活中吃虧。楊母就是不懂這點,過度溺愛兒子,要什麼給什麼。即使到後來他殺了人,楊母還不肯相信,堅持認為兒子是個熱別守規矩的人。但事實上在案發前,楊佳便在鄰里街坊素有威名,曾一腳踹歪了鄰居的防盜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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