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失足女約定200元交易後, 男子因拒絕先付款, 將失足女強姦

近日,福建福清發生一起令人令人匪夷所思的強姦案。今年7月28日晚上,男子梯某與站街失足女彭某約定以200元交易後,二人前往彭某出租屋處。來到彭某住處後,彭某提出要先付款後發生性關係,但梯某卻堅持先交易後付款。二人僵持不下時,梯某打了對方一巴掌,並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彭某發生了性關係。案發後,彭某報警。(來源:12309檢察網)

與失足女約定200元交易後, 男子因拒絕先付款, 將失足女強姦

以案說法:

根據起訴書顯示,梯某出生於2003年,即剛滿18歲,這個年齡本是求學的美好時光,可是年紀輕輕的梯某,不學好,居然參與賣淫嫖娼違法行為。不僅如此,其還涉嫌犯罪。

法律賦予每位婦女都擁有性自主決定的權力,是任何人不可侵犯的,而且不會因婦女從事什麼職業而改變。本案梯某毆打彭某後,在彭某不情願的情況下與其發生了性關係,屬於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故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中明確提到,只要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處有期徒刑3-10年。如有其他法定加重處罰情節的,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如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等惡劣情節的,最高可處死刑。

由於本案梯某有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加上本案系賣淫嫖娼而引發的強姦案,檢方向法院建議對梯某量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如無意外,這將會是梯某的最終刑罰,也是強姦罪的起步量刑。

梯某固然有錯,刑法會對其犯罪行為進行處罰,但彭某的行為,也應當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從事賣淫活動的,處15日內拘留、可並處罰款5千元以下處罰。

正如之前發文所說,賣淫嫖娼系違法行為,由此而引發的刑事案件,不勝列舉,本案只是其中之一,相信也不會是最後一起。因此,有必要再次提醒大家,為了避免“受傷”,切勿涉“黃”,否則嚴懲不貸!

對於梯某的行為,你有什麼看法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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