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已婚女子偷情被抓現場, 情夫被丈夫用鐵錘砸死, 犯案過程曝光

事發安徽省蕪湖市,時年49歲男子王某因為章某與他妻子小麗(化名)有不正當男女關係而積怨,在現場捉姦時情緒失控,便持鐵錘將章某砸死。2021年11月16日,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了這起故意殺人案的起訴書,還原了這起案件發生的全過程。

男子王某,初中文化,漢族,農民,住南陵縣。王某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依法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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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查明,王某與妻子小麗均在南陵縣縣城打工。案發當年上半年,王某發現妻子小麗和章某電話聯絡頻繁,往來密切,加上小麗想要起訴和他離婚,就懷疑兩人之間有不正當關係並試圖尋找證據。

當王某得知章某晚上都是在他兒子經營的某某電腦店內值守時,在7月14日晚上8點左右來到南陵縣籍山鎮某某花園小區某某電腦店,見該店卷閘門已拉上但內有燈光,懷疑他妻子在店內,便幾次撥打妻子的手機。小麗雖沒有接聽電話,但王某聽到店內有手機鈴聲響,就確定小麗就在店內。

後來王某回到他打工的工地想要喊一工友陪同一道去捉姦,但遭拒絕。王某就從工地拿了一把鐵錘放在包裡,在商店買了一把手電筒後,又獨自來到該電腦店,在喊門、敲門均無人應答後,便用腳踹門並強行將該店卷閘門向上託開。在此過程中,小麗從電腦店後窗逃離。

進入室內後,王某就在店內到處尋找小麗,並與章某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王某持攜帶的鐵錘對章某頭部擊打數下,將章某打倒在地。王某在店內找不到他妻子後也離開現場。章某被擊打後當場死亡。

另查明,王某在7月15日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他殺人的犯罪事實。

王某的辯護律師認為,此案是激情犯罪,被害人有過錯,王某主觀惡性不深,此案社會危害性較小。王某是防衛過當。王某無前科,是初犯、偶犯,王某有自首情節,悔罪態度好等法定、酌定減輕從輕情節,請求從輕處罰。

小麗說道,她丈夫王某一直懷疑她在外面和別人有不正當關係,並經常對她跟蹤。她和章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有一段時間了,三四個月前,她和章某的電話聯絡多了,王某發現了章某和其她聯絡的手機號碼。案發當天中午,她和章某約好晚上去電腦店裡住。晚上8點多鐘,她騎電動車到電腦店,之後王某打了幾個電話,她都沒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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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半小時後,她聽到她丈夫來敲門,後來破門而入,她在丈夫進門前從後面窗戶上翻牆逃出,躲在了樓道里,十多分鐘後其她聽見樓下有人哭。後來她被警察發現並帶走。她逃走時電動車和手提包丟在了店裡。

王某被捕後供述,他發現妻子與章某有不正當關係幾個月了,心存恨意,並一直想找到他們有關係的證據。並透過劉某兒子和章某兒子取得了聯絡,並知道了章某的住處

7月14日晚上9點左右,他發現他妻子和章某在南陵縣籍山鎮某某花園小區一電腦店裡,便從他打工的工地攜帶一把鐵錘到電腦店,先敲門沒有人,便強行拉開卷閘門進入店內,用鐵錘敲打章某頭部兩三下。作案後,他在某某中心的停車棚旁將鐵錘扔了,在7月15日下午自動到南陵縣派出所投案,並供述了他殺害章某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王某因為章某與他妻子小麗有不正當關係而積怨,在多方勸阻無果的情況下,又現場捉姦不能,導致情緒失控,持隨身攜帶的鐵錘猛敲章某頭部數下,致章某頭部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經查,王某採取強行撬門的方式進入被害人室內,被害人雖有不滿,但無過激行為,王某仍持鐵錘猛擊被害人頭部數下,導致章某當場死亡,王某的行為不具防衛性質,不能構成防衛過當。王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他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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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明知小麗有配偶,仍與小麗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對於此案發生存在明顯過錯,王某在案發現場激憤殺人,屬激情犯罪,但王某用鐵錘猛擊被害人頭部數下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造成嚴重後果,主觀惡性較深。鑑於此案是民間糾紛引起,王某自願認罪,被害人存在過錯,也可酌情從輕處罰。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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