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提醒】男子為躲債將房產以百元價格轉讓給父親,真相竟是這樣!

人之所助者,信也。一旦失去信用,就等於破碎的鏡子,不可修復。

朋友交往基於誠信,借錢更是如此。近日,魏先生因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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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不還,被朋友告上法庭,其為逃避債務,偷偷將名下房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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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價格轉讓給父親的報道

在網上引來熱議和關注。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民間借貸糾紛數量年年攀升。小編經檢索發現,最近1年內,全國各地各級法院民間借貸糾紛判決書總共有665555份判決書。據有關法院人士介紹,民間借貸行為多發生在朋友之間,每年約佔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50%。

現實生活中,很多出借人基於雙方是好友、親人等熟人關係,礙於情面,借錢不留任何書面證據,款項直接以現金、轉賬等方式支付給對方,一旦發生糾紛,因沒有借款憑證,還款請求往往不被法院支援。

借錢可能會傷感情,手續不完整的借錢,不僅會傷害感情,還會損失財產。親友之間借款,出借人如何更好保護自身利益呢?

有借款憑證,

如:借款協議、借條、欠條、借款支付憑證、借款前後微信聊天記錄等。我國法律規定,借款行為有效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雙方具有借款的合意;二是款項已經完成交付。保留借款憑證目的是為了能夠向法官呈現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請求,借款人同意借款,並交付款項這一過程,使法官內心確認雙方確有借款事實的存在。

約定清楚借款利息。

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或者利息約定不明,視為沒有利息。親朋之間借款,無論借款金額多少,出借人若想收取借款期間利息,一定不要忘了約定,否則法律上不支援利息主張。

出借人最大的風險就是錢借出去,借款人不能及時歸還或者無能力歸還。雙方在借錢時,最好還約定違約責任,比如違約金、逾期利息,以約束借款人更好履行合同。

出借人及時主張還款,不要過了訴訟時效。

民間借貸訴訟糾紛中,很多被告會以原告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為抗辯理由拒絕還款。訴訟時效是出借人(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積極向借款人主張還款,該期限過了,其就不再享有勝訴權的制度,設立目的是為了督促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積極行使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出借人向法院請求保護其債權的訴訟時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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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何時開始計算呢?

需要看具體情形。如果雙方約定了還款期限,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自出借人主張還款並給予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在經出借人催要後,借款人第一次明確表示將不履行的,從其明確表示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出借人要保留催款證據。

出借人催款,即表明其在積極行使權利。每催款一次,訴訟時效中斷一次,重新起算訴訟時效。

出借人催款的證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錄音、錄影等。比如,以當面、電話方式催款進行錄音【注:錄音中裡需明確雙方身份資訊(即是誰)、談話事由(催要欠款)等】;以Email或者郵寄方式傳送催款函;以微信聊天、簡訊、郵箱等方式溝通催款保留截圖等。

如果出借人沒有積極主張債權,且訴訟時效已過,可以向借款人傳送詢證函、對賬單、確認書、欠款單進行彌補,如果借款人簽字或者蓋章,其在訴訟中抗辯已過訴訟時效的,很難得到法院支援。

借錢借的不僅是錢,更是信用。信用是現代社會無法或缺的個人無形資產,它不僅需要法律約束,更需要我們自律的心態和自身的道德約束。窮困末路時,朋友傾囊相助,我們應懷有感恩之情,積極踐行承諾,而不是向這位“魏先生”一樣,欠錢不還,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這是道義不允許的,更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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