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服務合同糾紛二審宣判,判決成立!

2021年4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世界)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案件,依法公開宣判。

2019年4月27日,

郭兵購買野生動物世界雙人年卡,留存相關個人身份資訊,並錄入指紋和拍照。後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入園方式由指紋識別調整為人臉識別,並向郭兵傳送簡訊通知相關事宜,要求其進行人臉啟用,雙方協商未果,遂引發本案糾紛

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資訊;駁回郭兵要求確認店堂告示、簡訊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郭兵與野生動物世界均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訴。2020年12月11日,杭州中院立案受理該案,並於同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郭兵在知悉野生動物世界指紋識別店堂告示內容的情況下,自主作出辦理年卡的決定並提供相關個人資訊,該店堂告示對雙方均具約束力,且不符合格式條款無效的法定情形;而人臉識別店堂告示並非雙方的合同條款,對郭兵不發生效力。野生動物世界為遊客遊覽提供了不同入園方式的選擇,郭兵知情同意後辦理指紋年卡,其選擇權未受到侵害。野生動物世界亦不存在欺詐行為。但

野生動物世界單方變更入園方式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678元、交通費360元均屬適當。野生動物世界欲將其已收集的照片啟用處理為人臉識別資訊,超出事前收集目的,違反了正當性原則,故應當刪除郭兵辦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資訊。鑑於野生動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紋識別閘機,致使原約定的入園服務方式無法實現,亦應當刪除郭兵的指紋識別資訊。據此,二審在原判決的基礎上增判野生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指紋識別資訊。

法官說法

本案系因野生動物世界收集、使用生物識別資訊驗證身份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生

物識別資訊作為敏感的個人資訊,深度體現自然人的生理和行為特徵,具備較強的人格屬性,一旦被洩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導致個人受到歧視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不測危害,故應當更加謹慎處理和嚴格保護

年卡服務模式是野生動物世界在保留傳統單次購票入園方式基礎上,基於自身商業經營需要所採取的營銷方式。因年卡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生物識別技術又具有準確度高、使用便捷等客觀優勢,故野生動物世界透過店堂告示告知消費者辦理年卡需收集、使用生物識別資訊用於入園身份驗證。而消費者對是否允許經營者使用自身的生物識別資訊享有自決權。郭兵在綜合權衡後自主決定提供包括指紋在內的相關個人資訊成為年卡消費者,其知情權、選擇權並未受到限制或侵害。

然而,

野生動物世界擅自將入園方式由指紋識別變更為人臉識別,併發送簡訊告知郭兵未註冊人臉識別將無法正常入園,侵害了郭兵作為消費者的信賴利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違約

。野生動物世界除賠償損失之外,還應當鑑於其在履約過程中停止提供指紋識別入園服務而刪除指紋識別資訊。同時,郭兵在辦卡時同意拍攝照片係為了配合指紋年卡的使用,不應視為其已授權同意野生動物世界將照片用於人臉識別,嗣後野生動物世界要求郭兵啟用人臉識別,實際上是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擴大資訊處理範圍,不僅超出事前收集目的,也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徵資訊之人格利益的可能與危險,故亦應當刪除郭兵辦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資訊。

尋找“人臉識別第一案”中的阿基米德支點

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谷

享受科技帶來的便利,又憧憬著田園生活;交出更多的個人資訊,卻又擔心異化——現代人的困境在郭兵訴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體現得淋漓盡致。困境背後價值衡量上的微妙,使司法者不僅要“帶著鐐銬跳舞”,在法律框架內作出裁斷,還需要敏銳感受時代的律動、輿論的洶湧,透過裁判參與未來社會的建構。《個人資訊保護法》尚在醞釀中,個人資訊處理所奉行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正確而模糊,進一步加劇了司法裁判的難度。

二審法院從雙方的服務合同出發,肯定了指紋識別店堂告示有效,而人臉識別店堂告示屬於經營者的單方要約,未經消費者承諾,對後者不產生效力,消費者基於知情同意辦理指紋年卡,選擇權未受到侵害,並根據拍攝的“照片”、採集的“面部特徵”和需經技術處理方能形成的“人臉識別資訊”三者的差異性,否定經營者存在欺詐。尤其值得肯定的,二審法院基於經營者單方變更入園方式構成違約,要求其刪除消費者的面部特徵資訊之外,還應刪除指紋識別資訊。應該說二審法院作出了一份策略而理性的終審判決,實屬不易!

本案乃私益訴訟,卻追求公益上的效果,探求經營者採集生物識別資訊和消費者選擇權的邊界,進而追問在何種範圍內個人可以抵抗數字時代的裹挾。在權衡中是否要考慮:傳統的身份識別方式應當在多大範圍何種程度上應予保留和並存?現行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應否場景化地落實?最終民法是否有獨立的品格:

是一味地對科技進步“俯首稱臣”,還是應該不卑不亢,真正成為對共同體友好的普通私法

?如果本案中經營者應當為年卡持有人提供身份證入園的可能,那麼指紋年卡的合法性便值得深究。所以,法學者應當繼續尋求破解類似案件中的“阿基米德支點”。

本案雙方當事人各自亮明立場,“折衝樽俎”,雖有一時輸贏,但提出問題是解決問題的良好開端。數字經濟時代,

只有尊重個人自由,強化個人資訊保護,依法進行數字社會、智慧城市建設,方為人間正道

。“人臉識別第一案”終審判決雖然塵埃落定,但是個人資訊保護的正劇才剛剛拉開序幕。

個人生物識別資訊應受嚴格保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未來法治研究院副院長丁曉東

二審法院判決人臉識別店堂告示對郭兵不發生效力,野生動物世界應當刪除郭兵的面部特徵資訊和指紋識別資訊,是合理正當的判決。

本案服務合同履行方式涉及指紋和人臉資訊的收集、使用,二審法院在判決中強調了生物識別資訊作為敏感個人資訊應當引起重視和受到保護。生物識別資訊因其不可更改性和直接識別性等特點,其使用關係到人身、財產的核心利益,相比於一般的個人資訊,更應該被謹慎對待。二審法院確認了一審法院關於生物識別資訊保護的判決,正是體現了這種謹慎與重視。

在資訊社會的時代背景下,公民在日常民事行為中常常涉及個人資訊的收集和使用。本案中,野生動物世界準備將為辦理年卡而收集的郭兵的照片用於入園人臉識別,這一使用行為超過了之前收集的目的,違反了目的限制原則。因此,二審法院判決刪除郭兵的面部特徵資訊和指紋識別資訊,是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判決,體現了法院嚴格適用現行法律關於個人資訊保護規定的決心和能力,表現了重視生物識別資訊等個人資訊的態度。

我國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人格權編)確立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對個人資訊權益的保護,正在制定的《個人資訊保護法》更是從公私法混合的角度對個人資訊進行全方位保護。

本案判決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啟示。

在締結合同需要收集、使用個人資訊,尤其是生物識別資訊的時候,個人資訊處理者要謹慎對待。個人資訊處理者需要遵守收集、使用個人資訊的“合法、正當、必要”等原則,個人要知曉並保護自己在個人資訊處理活動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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