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時被路過的曾婆婆撞倒,父親和女兒達成一致賠償,結果. . . .

打籃球是很多人尤其是男孩子喜歡的運動,籃球運動的對抗性、觀賞性極佳,有許多人感覺打籃球是一件很帥的事。但是在打籃球時由於竟然會出現肢體對抗,所以不免會出現受傷的情況。只不過在這次的事件中,受傷的可不是打籃球的人而是一位七十多歲的老人。

那時還是2013年的11月,初中生小劉正在學校操場上打籃球。比賽正在途中,球場上卻突然出現了一位橫穿球場的老太太。小劉一個躲閃不及就撞上了這位路過的曾婆婆。

事發4日後,小劉的父親劉先生和曾婆婆的女兒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約定兩人分別承擔50%的醫藥費並簽訂了協議。隨後劉先生分兩次給了曾婆婆的女兒1萬元。

2015年,曾婆婆認為劉先生在她出院後對自己照顧有加。基本每週都來探望,還給自己做家務、洗腳、剪指甲等,決定將女兒在自己並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取的一萬元還給劉先生。二人簽署了一份協議,約定劉先生照顧自己到2019年底,前後共計6年,否則就要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並且曾婆婆還說,只要劉先生按照約定照顧自己,兩家就各不相欠。之後又改動過兩次協議,將第一次改動延長的日期改了回來。

可是等到合約期滿後,曾婆婆卻將劉先生父子告上了法庭。曾婆婆稱因為小劉對自己造成的傷害,導致自己至今行動不便,至今還存在健康隱患。雖然劉先生在事後對其百般照顧但也只抵消了醫療費,不能抵消之後的隱患。要求劉先生父子賠償自己醫療費、營養費、護工費等7萬多元。

劉先生則認為自己已經按照雙方簽署的合約履行了責任,所以拒絕了曾婆婆的要求。而且曾婆婆還多次在合約期間到小劉學校、自己單位示威使父子二人壓力很大。

法院方在最近對此案做出了宣判。法院認為,曾婆婆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對籃球運動的群體性、對抗性有了解,在籃球運動中出現碰撞屬於正常現象。作為老年人曾婆婆應自行規避這種危險。在明知道有風險的情況下執意穿過籃球場,被小劉撞傷一事屬於曾婆婆自甘冒險的行為,理應自行承擔後果。這次事故小劉無任何責任本來就無需做出任何賠償。

其次,在事件發生後劉先生家也積極陪同曾婆婆治療,且對曾婆婆細心照顧6年之久,曾婆婆也曾承認其照顧細心得體。所以法院決定駁回曾婆婆的上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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