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12歲女孩與男子發生性關係,多次被強姦,案件至今仍未宣判

2020年5月,年僅12歲的女孩佳佳,遭性侵併被引誘賣淫。而這個涉及11個被告人的案子,多數是未成年人,該案,已於2021年4月20日在湖南省永州市寧遠縣人民法院開庭,至今尚未宣判。

事情具體是怎麼回事呢,原來在2020年5月,20歲的李某透過QQ認識了受害人佳佳,在明知道佳佳未滿十四歲的情況下,先後四次與其發生性關係。李某利用透過向佳佳灌輸“賣淫掙快錢”的思想,及許諾賺到錢後與佳佳結婚等承諾,引誘佳佳多次到寧遠縣某賓館賣淫。目前,四名嫖客被以強姦罪提起了公訴,他們中最大的今年52歲,最小的年齡也有35歲。

[趙律師的看法]

1。悲慘的童年,往往都來自家庭的不幸,本案也一樣,佳佳的母親在生下最小的孩子後,患上了白血病,沒錢醫治,最後放棄了治療。母親去世後,父親便開始酗酒,有時喝酒會昏睡好幾天,精神上也出了問題。從此,佳佳便沒人管束,自怨自棄。

2。那麼從法律層面上如何評價這件事呢?

首先李某作為成年人明知佳佳未滿14週歲,仍然與其發生關係,已經構成強姦罪。在這裡需要注意,未滿14週歲的女生是沒有性承諾能力的,即使佳佳是自願的,李某仍然構成強姦。本案中,4名嫖客同樣也構成強姦。

其次,李某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裡李某先構成強姦,後又引誘幼女賣淫,其2個行為構成2個罪名,應該數罪併罰。

3。賓館老闆構成容留賣淫罪。刑法規定,容留他人賣淫,為他人提供賣淫場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假設李某不知道佳佳的年齡是否構成強姦罪?如果佳佳和李某是情侶,李某不知道佳佳的年齡與之發生關係,是否構成強姦呢?

對此問題,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專門請示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請示》作出批覆: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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