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銀保監會發布《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以外的其他商業銀行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的投資,應當按照銀保監會資本監管相關規定計算風險加權資產...
More Detail第二十四條 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以外的其他商業銀行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的投資,應當按照銀保監會資本監管相關規定計算風險加權資產...
More Detail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規定的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場預期,考慮到配套政策後,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達標壓力不大,在其經營承受範圍內,不會影響信貸供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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