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文傑:直播打賞應協同共治尊重使用者選擇和平臺探索

中新經緯8月10日電 (王玉玲)近日,由中國政法大學文化娛樂法治研究中心主辦的直播打賞的性質與規範學術研討會在北京舉行。在研討會上,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劉文傑對直播打賞問題進行了分析。

劉文傑:直播打賞應協同共治尊重使用者選擇和平臺探索

劉文傑認為,直播打賞是使用者以貨幣對其欣賞的內容加以評價,並不違反市場經濟的公平、自願原則。再者,使用者打賞是對自身財產的處分,屬於行使固有權利。直播打賞作為適應網路環境特點的一種付費方式,在相當程度上支撐了直播產業的發展,是精神文化產出進一步豐富和品質提升的保障。

劉文傑表示,依據相關民法規範,已經完成的贈與原則上不能撤回。此外,還應當考慮到,使用者打賞通常發生在觀看錶演過程中或觀看以後,打賞實際是針對所欣賞表演的“給付”,與一方純受益,另一方純付出的贈與存在很大不同。

劉文傑建議,對直播打賞治理宜區分情況,對症下藥。

就未成年人打賞而言,考慮到未成年人絕大多數尚處於受教育階段,心智尚不成熟,監護人是其經濟來源,對其加以嚴格限制確有必要。實踐中,各頭部直播平臺均推出青少年模式以落實監管要求,並積極落實身份認證要求,如發生未成年人打賞情況,則對打賞金額予以退還。另一方面,平臺側的治理並不能完全解決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尤其是父母賬號進行直播打賞的問題,措施若要收到實效,還需要家長的積極配合。

成年人處分自己財產,只要不是為非法之目的,原則上法律不應干預。不過,在直播打賞領域,考慮到意思表示錯誤、惡意誘導打賞等情況的存在,針對使用者設定一些保護機制仍是有意義的。

“以上情況表明,從保護使用者角度設定若干規範有其正當性。但另一方面,政府監管也要做到守住底線,而不是替市場主體(既包括消費者也包括經營者)做決策。完全消除局外人眼中的‘非理性’消費,代價可能是理性消費也無落腳之地。”劉文傑認為,就直播打賞的法律治理而言,強制性規定的重點應當落在防止欺詐和脅迫,而諸如打賞限額要求可以原則性規定形式出現,給行業自律、企業創新留出空間。同時,對使用者打賞金不宜透過所謂的“冷靜期”規定予以無條件退還,但也不應不分情況地一概不可退還,而是應在政策法規層面區分情況,在平臺規則層面出臺合理可行的申訴和判定標準。

劉文傑指出,直播打賞需要各方協同,社會共治。

國家廣電總局的通知及國家網信辦的指導意見要求,平臺應對使用者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賞金額進行限制。由於使用者每次、每日、每月打賞的金額不盡相同,難以明確相應的額度,如何科學合理界定是複雜的系統工程,因此平臺應結合自身具體情況對使用者消費打賞盡到提醒義務,降低衝動打賞、激情打賞的風險。目前,平臺在設定打賞提醒上已經有所行動。例如,抖音等直播平臺於今年上半年在行業內上線打賞提醒功能,使用者在預設額度提醒之外,還可以自主設定單日消費提醒額度,如果使用者未主動開啟提醒開關,其消費達到一定閾值,平臺將主動提醒,並引導使用者進行自主設定。

“應當說,將使用者自主選擇與平臺主動保護相結合,是一條較為妥當的技術路線,值得肯定。總體而言,上述舉措反映出我國頭部直播平臺在促進內容優質多元化發展及加強使用者權益保護方面所做的努力,是對政策導向的積極響應,為實現直播打賞的多方共治奠定了良好基礎。”劉文傑總結道。(更多報道線索,請聯絡本文作者王玉玲:wangyuling@chinanews。com。cn)(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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