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翔:“網課爆破”不僅是作惡,還可能涉嫌犯罪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鈦媒體注: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 風聲OPINION (ID:ifengopinion),作者 | 羅翔,鈦媒體經授權釋出。

連日來,“網課爆破”引起社會公眾的強烈關注,它指的是網課參與者洩露網課會議號和密碼,隨後不法分子有組織地“入侵”線上課堂,透過強行霸屏、刷屏騷擾資訊,乃至辱罵師生、播放不雅影片等極端方式,惡意擾亂教學秩序的行為。

這種行為讓人憤怒,你我都是血肉之軀,他人的痛苦我們可以感同身受,同為教育工作者,代入進去,就讓人更加膽戰心驚。

網課爆破究竟犯了什麼法?

人的幽暗沒有止境,這與年齡、職業、學歷、成就都沒有關係。現行法律提供了許多規制之道,避免人性無節制的墮落。

《教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網課爆破”,不僅擾亂了正常的教學秩序,也會給教師帶來巨大的身體和心理傷害,尤其當施暴者是自己所教授的學生,那就更讓人心寒與震驚。

對於利用“網課爆破”,侮辱教師人格名譽的行為,法律有多種應對之策。

首先是民事上的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對於侵權行為,該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其次是行政上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進行治安處罰,最高可處十日行政拘留。”

最後是刑法的懲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雖然侮辱罪一般是親告罪,有告訴才處理。但是,如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就可以變為公訴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侮辱行為導致他人自殺或死亡,一般都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範例。

侮辱、誹謗罪是1979年《刑法》規定的罪名,當時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避免法治虛無時代出現的對他人人格的肆意凌虐。1997年,《刑法》繼續保留了這個罪名。

最近幾年,鑑於網路侮辱、誹謗的現象的猖獗,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這個罪名進行了調整,方便了民眾的親告自訴,對於網路侮辱、誹謗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對於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施暴者是未成年人可以免責嗎?

有人可能會有疑問,如果施暴者是未達責任年齡的小孩,那麼被害老師是不是就無法得到法律救濟呢?這可能是對法律的誤解。

首先,對於民事責任而言,小朋友的無聊與惡作劇造成了侵權後果,家長必須買單。

《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換言之,即便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其次,當前有大量的“網課爆破”行為背後是有組織的,據說還有人用此牟利。如果有刑事責任能力人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犯罪,這其實可以按照間接正犯來處理,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責任。

這就如張三閒極無聊,二十歲生日時指使三個十歲的小孩在李四家的豪車上寫“張三生日快樂,壽與天齊”,造成財物損失數萬元。張三就是把小孩當槍使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間接正犯。因此,如果張三利用十歲的孩子對老師實施侮辱,如果達到了侮辱罪的構成要件,那麼張三當然可以按侮辱罪追究刑事責任。

再次,即便被組織者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但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組織者還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規定的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這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的罪名,很多人還比較陌生。《刑法》規定:“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個罪名,是從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規定的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演變而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存在一些利用兒童乞討的行為。乞討本身不是犯罪,但對於組織者而言,如果使用暴力、脅迫方式組織兒童乞討,就可論以此罪。

這個罪名出現不久,就出現了一個處罰漏洞:有些人組織小孩偷東西、敲竹槓,但又沒有達到盜竊、敲詐等犯罪的入罪標準。所以,2009年立法者規定了一個新罪,也就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因此,如果“網課爆破”的組織者利用未成年實施了侮辱、誹謗等違反治安處罰法的行為,就能以這個犯罪論處。

有人可能會認為,這個犯罪中被組織的行為是“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作為兜底條款的“等”是否包括侮辱、誹謗呢?在利益排序上,人的尊嚴高於財產利益,既然組織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財產不法行為都構成犯罪,那麼沒有理由認為組織損害人身權利的活動就不構成犯罪。

“網課爆破”是打發無聊的惡搞?

人的尊嚴是無價的,這是法治的基本信念。每個人都希望他人尊重自己,那我們也應該尊重別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克爾凱郭爾說:“無聊是一切罪惡的源頭。”無聊讓人虛無,虛無讓人放縱。人很難孤獨地忍受自己,很難獨處。當我們在一個孤獨的房間裡孤獨地面對自己,這讓人抓狂。很多時候,內心都會有一種聲音:找點樂子吧。

有人也許認為,“網課爆破”不就是一種打發無聊的惡搞或娛樂嗎?何罪之有?按照這種邏輯,虐殺與性侵不也是“娛樂”?

“娛樂”並非沒有對錯,惡搞也不都是中性的。

法律無法解決人的無聊,但當你以無聊為藉口去傷害他人,法律就必須有所作為。帕斯卡爾認為:沒有對精神事物的渴望,人便會無聊。

但如何讓我們過得充實呢?法律無能為力,但我們必須要用一生去努力思考。這個世界會好嗎?在邏輯上,問題本身就預設了答案。如果沒有“好”這個概念,也就無所謂“不好”,問題本身也就沒有意義。

當我們帶著真誠的態度提出一個問題,這本身就表明我們相信問題是有意義的,也就表明我們對虛無的拒絕、對無聊的排斥,表明我們依然存在對“好”的嚮往。

人終究要活在現實的世界中,虛擬的網路不等於真實的世界。雖然真實並不完美,但唯有真實才能自洽,真實才能走向完美,法治無法讓世界變得完美,但它至少可以讓世界不至變壞。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