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皇權在佐雜官員懲處的各個環節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清代法律中,並沒有現代意義上的程式法和實體法之分。但是,清代各類典章制度中,已經包含了佐貳雜職官員懲戒的基本程式。清代州縣佐貳雜職官員的懲戒一般是先參後審,先交吏部議處,接受行政性處罰。若有餘罪,則移交刑部議處,重要案件則交由三司會省。

佐雜微員的議處,往往還要參考該管督撫的意見。但是,最後的懲處的議決,還是要皇帝首肯才能生效,可以說清代皇權在佐雜官員懲處的各個環節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清代佐貳雜職需要接受定期的考核,在考核中根據對其考核評語作出獎懲。這樣的定期考核是三年一次的京察和大計,還有對佐貳雜職的歷俸考滿。

清代皇權在佐雜官員懲處的各個環節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督撫稽核,然後對佐雜官員出具考語。出據考語在京察和大計之中極為重要。考語基本上就是評定的初步結果。督撫必須根據從州縣起,層層上報而來的佐雜官員的具體事蹟進行評判,不得空泛無據。督撫在開列考語時,必須詳引事例作為佐證。其中被確定為六法的佐貳雜職官員,需要督撫單成一冊,標明其姓名、官職、考語、事由等送往通政司。

集冊到通政司後,送呈內閣。內閣具題上奏,呈請轉吏部,皇帝同意後。吏部會同都察院、京畿道等風憲官議覆,並按律擬定懲處方式,上奏皇帝。皇帝批准後成為定案,開始對入六法官員進行懲戒。官員會因為入六法而得到懲處。

清代皇權在佐雜官員懲處的各個環節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官員每任職一定年限稱為俸滿。如在京官員歷俸三年即稱俸滿。但是佐貳雜職官員的考滿情形比較複雜。乾隆三十七年起規定,各省首領佐貳雜職並鹽庫大使,自六品以至未入流等官,接算前後,歷俸滿六年者。才能進行考滿、甄別,然後決定獎懲。但是有些地方的佐雜考滿各有自己的規定。

例如京畿所在的大興、宛平兩縣縣丞、典史到任滿三年,即可視為俸滿,總督會同府尹出據考語,諮部獎懲。若所屬要缺的佐雜官員,也是三年考滿。

清代皇權在佐雜官員懲處的各個環節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邊遠,煙瘴之地的佐雜官員,考滿年限也有獨特的規定。如臺灣地陲迢遠,其臺灣巡檢一職雖也是三年考滿,但是其在考滿之前,必須先任職滿五年,也就是說五年之後,再歷俸滿三年,才能考滿。廣西、雲南惡劣煙瘴之地,佐雜官員考滿期限較短,往往少於經制規定的六年。

佐雜官員俸滿之時,所在州縣正印官具文申請巡道加以考核。巡道將考核結果移交兩司查實,兩司再轉呈督撫驗看。最後由督撫填注考語,諮部核覆。有時,佐雜官員還需親身赴部、甚至由吏部引見皇帝。考滿之時,其考核標準類似於三年的大計四格。

清代皇權在佐雜官員懲處的各個環節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不定期懲處,主要是針對佐雜官員一些重大的不法行為。例如對於貪、酷官員各省有犯貪、酷官員,該督撫隨時訪察,題參革審。但對佐雜官員年老、有疾等不堪任職之行為,督撫也可隨時題參。

經常性懲處的基本程式,首先是先題參,皇帝同意後,將所被參官員革職。再交由督撫審擬。後由吏部或吏部會同監察官員議處。皇帝批准議出結果後,懲處即開始執行。

清代典制規定,官員若有罪跡,必須先奏明皇帝。皇帝批准之後才能進行審問,進入懲戒程式。佐雜官員有犯,讓皇帝知曉,同意審問的方式,即懲戒提出的方式主要是題參,另外也有自陳和遭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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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佐雜官員本屬微員末吏,其不能直接上書皇帝,所以向皇帝自陳罪狀,在制度上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其他人檢舉佐雜官員罪行時,也不可能因此微員而上奏皇帝,而是將其罪行上報司道、或者督撫,由督撫進行題參。這樣所謂的檢舉,最後仍然要透過題參這種方式提出懲戒。

除了佐雜官員上管之督撫題參之外,有些州縣佐雜官員,並無地方之責,而專司河務。這樣的佐雜官員應由河道總督題參。兼管河務官員內有地方刑名錢觳職任者,應聽督撫臣考核,但是所有兼專河務不能稱職者,河道總督要另行會題。

清代皇權在佐雜官員懲處的各個環節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科道官彈劾也是一種重要的懲戒提出途徑。清代督察院下設的十五道監察御史和六科給事中合成科道官。科道官是執行監察功能的主體。彈勃糾參是科道官的重要職責之一。科道官雖品級不高,但所監察的範圍很大。凡文武百官,內外臣工,不論品級高低均可彈劾,更遑論州縣佐雜官員這種低階官僚群體,檢舉彈劾更無所顧忌。

但值得說明的是州縣正印官、士紳、首事等群體,在懲戒題參的環節中,發揮了對佐雜官員的監督、揭發的重要作用。一省之佐雜官員眾多,僅靠一二督撫、科道官不可能對每一個佐雜末吏進行監察。

清代皇權在佐雜官員懲處的各個環節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乾隆皇帝曾感嘆到督撫監察屬官的難處。在如此的政治實態下,督撫、科道的監察、舉報職能受到極大的限制。空有題參之權,而沒有題參內容的來源與途徑。

州縣正印官、鄉村社會中計程車紳、基層組織的首事等因與佐雜官員最為貼近。佐雜官員犯罪,往往是他們最先發覺,進而舉報、揭發。督撫、科道官風聞之後,開始清查並題參。所以,在客觀上,州縣正印官、士紳、首事等群體發揮了對佐雜官員的監督作用。

清代皇權在佐雜官員懲處的各個環節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如雍正五年,泰寧縣典史張允平濫禁範五生斃命,並且串同衿棍縱役詐髒,最後被泰寧縣知縣施德汲揭報。武生史纂教冒名頂替史纂德獲得山東省壽張縣典史的職位。典史末吏,其出身背景多不詳,督撫難以察覺,最後還是安定生員南宜發現其中微妙,檢舉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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