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測網:燕之屋和小仙燉到底誰是“領頭燕”

今年雙11期間,同為燕窩行業頭部品牌的燕之屋和小仙燉在天貓醫藥健康平臺上雙雙實現成交額破億元。頗有意思的是,在燕之屋和小仙燉的官方平臺上,兩家企業都聲稱自己“銷量全國領先”。為何兩個品牌都稱“銷量全國領先”?各有何依據?如此宣傳是否合規?就此,《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進行了調查。

兩個“領先”讓人難辨真假

在燕之屋官網上,“燕窩銷量連續兩年全國領先”字樣醒目。同樣,在小仙燉京東旗艦店頁面上,也有“鮮燉燕窩連續四年全國銷量領先”字樣。這不禁讓消費者困惑,到底誰才是真正領先?《中國消費者報》聯絡了燕之屋京東旗艦店客服,據客服介紹,燕之屋“銷量領先”的結論來源於北京中研世紀諮詢有限公司於2021年1月29日完成的調研。該調研對全國包裝燕窩品牌(包裝燕窩指即食燕窩、鮮燉燕窩、幹燕窩;即食燕窩和鮮燉燕窩按瓶/碗統計,幹燕窩按克重統計)分別進行了2019年、2020年全年銷量統計排名。

好測網:燕之屋和小仙燉到底誰是“領頭燕”

好測網:燕之屋和小仙燉到底誰是“領頭燕”

小仙燉京東旗艦店客服則表示,其“銷量領先”的結論來源於歐睿資訊諮詢(上海)有限公司於2021年2月完成的調研。其透過對全國鮮燉燕窩品牌(鮮燉燕窩定義為透過鮮燉工藝生產採用冷鮮配送管理的瓶裝燕窩產品)按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銷售量(瓶)分別計算。

燕之屋和小仙燉作為當前燕窩市場的頭部品牌,雙方統計銷量排名時互相是避不開的,但《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把雙方“銷量領先”的依據進行對比後,發現在雙方銷量統計年份重合的2019年和2020年,“銷量領先”的結論有所衝突。

燕之屋並未明確宣告其“銷量領先”是指包裝燕窩三類產品的總銷量還是三類產品各自的銷量。如果是指包裝燕窩三類產品銷量都領先,那無疑和小仙燉所宣稱的鮮燉燕窩“銷量領先”有所衝突。

企業緣何都愛自稱“領先”

在宣傳語中,企業往往喜歡使用“領先”一詞,消費者們也常被各種“國內領先”“行業領先”“銷量領先”“標準領先”繞暈,挑選商品時容易被困在“領先”的怪圈裡暈頭轉向。

企業為什麼如此熱衷於宣傳“領先”?食品產業分析師朱丹蓬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時指出:“企業宣傳‘領先’一詞,首先表明了自己在同行業裡的地位。此外,無論從資本端、供應鏈還是團隊信心等方面,樹立‘領先’形象對企業發展都有價值,從而易於提升企業競爭力。”

而在法律專家看來,企業熱衷於宣傳“領先”,其實也是為了迴避《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打法律的擦邊球。

《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階”“最佳”等用語;廣告使用資料、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表示:“‘銷量全國領先’的宣傳語一般被認為不同於《廣告法》中的‘國家級’等極限用語。《廣告法》強調不使用極限用語,要有真實資料支撐,並按照要求使用。如果這些都做到了,很難說企業使用‘銷量全國領先’宣傳語存在明顯問題。”

不當宣傳可能誤導消費者

雖然宣傳“銷量全國領先”這類打擦邊球的行為可能並未違法,但並不代表企業就沒有在誤導消費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效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使用者評價、曾獲榮譽等內容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子洋說:“要從主觀上分析企業有沒有故意的虛假宣傳,再從客觀上結合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物件的實際情況,綜合判斷構成不構成虛假宣傳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進而判斷其是否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

由於燕之屋和小仙燉的“銷量全國領先”說法無法明確,楊子洋表示難以準確判斷其是否構成虛假宣傳和不正當競爭。“但這種情況下,企業多少有存在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楊子洋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

陳音江也認為,同一行業內多個企業都使用“領先”或“全國領先”的宣傳用語,不僅可能給消費者造成誤導,而且可能對其他同類企業造成不正當競爭,涉嫌違反《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

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裡的行政處罰資訊顯示,2021年,小仙燉關聯企業北京市小仙燉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被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處以20萬元的行政處罰。處罰資訊顯示,小仙燉有多達10項行為涉及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者,其中4項宣傳行為構成了對商品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包括其宣傳的“即食燕窩原料:燕盞”與實際使用原料“燕盞和燕條”不一致、幹燕窩含量與實際投料量不一致、產地標註不一致、產地與實際不一致,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有6項宣傳行為構成了在廣告中以引人誤解或者虛假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包括其宣傳的“精選森林雨季燕窩 選取精華的燕盞部分”“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溯源平臺認證”“小仙燉品牌2015年10月,建成擁有SC認證的鮮燉燕窩生產中心”“聯合中國檢驗檢疫研究院推出產品溯原始碼”等內容。4項與事實不一致,其宣傳“鮮燉用水的純淨度是飲用純淨水的5倍”,但國家相關標準中並無“純淨度”指標;宣傳的“不含食品新增劑成分”無檢測報告佐證,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宣傳“領先”要用資料說話

“企業使用‘銷量全國領先’的宣傳語,要有證明領先的證據,不能做虛假或引人誤導的宣傳。”陳音江說。

楊子洋也表示,一家企業在宣傳自己“××領先”時,最重要的是看其表述有沒有事實依據,想要確定燕之屋和小仙燉到底誰的銷量領先,最好的方法就是用資料說話。

那銷量資料從何而來?朱丹蓬表示:“一家企業的銷量資料,可能來自市場監測資料或向資料公司購買,同時結合市場整體調查、市場接受度、品牌效應、規模效應等形成整體資料。”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聯絡燕之屋京東官方旗艦店客服,詢問其是否有具體資料,以及銷量指的是三類產品總銷量還是各自銷量,客服建議撥打官網電話瞭解。在官網客服電話接通後,客服建議打總機電話進行了解。打通總機電話後,工作人員記下了記者的聯絡方式並表示會轉達相關人員,但截至發稿時記者尚未收到回覆。

在小仙燉京東官方旗艦店客服無法提供銷量資料的情況下,客服表示會轉達給相關人員,但截至發稿時記者也未收到回覆。

楊子洋表示,企業進行宣傳吸引消費者本無可厚非,但過分誇大、美化或進行與事實不符的虛假宣傳則要不得。依法宣傳,真正讓宣傳語和企業實際相匹配,才能真正實現依法宣傳、有“據”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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