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不得利用資料在演算法等方面設不合理限制

國家網信辦公佈《網路資料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不得利用資料在演算法等方面設定不合理限制和障礙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11月14日對外公佈《網路資料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促進資料開發利用與保障資料安全並重,加強資料安全防護能力建設,保障資料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資料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國家建立資料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按照資料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影響和重要程度,將資料分為一般資料、重要資料、核心資料,不同級別的資料採取不同的保護措施。《徵求意見稿》提出,資料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資料,屬於以下情形的,應當透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資料出境安全評估:出境資料中包含重要資料;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一百萬人以上個人資訊的資料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徵求意見稿》要求,網際網路平臺運營者應當建立與資料相關的平臺規則、隱私政策和演算法策略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制定程式、裁決程式,保障平臺規則、隱私政策、演算法公平公正。日活使用者超過一億的大型網際網路平臺運營者平臺規則、隱私政策制定或者對使用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修訂的,應當經國家網信部門認定的第三方機構評估,並報省級及以上網信部門和電信主管部門同意。《徵求意見稿》強調,網際網路平臺運營者不得利用資料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以下活動:(一)利用平臺收集掌握的使用者資料,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使用者實施產品和服務差異化定價等損害使用者合法利益的行為;(二)利用平臺收集掌握的經營者資料,在產品推廣中實行最低價銷售等損害公平競爭的行為;(三)利用資料誤導、欺詐、脅迫使用者,損害使用者對其資料被處理的決定權,違背使用者意願處理使用者資料;(四)在平臺規則、演算法、技術、流量分配等方面設定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礙,限制平臺上的中小企業公平獲取平臺產生的行業、市場資料等,阻礙市場創新。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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