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家分享:投標人之間的串標是如何被發現的

串通投標行為被發現是一件很悲催的事情,輕者被行政處罰,禁止投標;重者追究企業刑事責任,降低企業資質等級,並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建管家分享:投標人之間的串標是如何被發現的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有: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另外,還規定了視為串通投標的行為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載明的專案管理成員為同一人;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相互混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在實際招投標活動中,投標人的串通投標行為是比較隱蔽的,並不容易被發現。被發現串通投標一般是透過投標資料的一些表象發現線索,繼而順著線索追究相關證據才能認定串通投標行為。

那麼,在投標中,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是如何暴露的呢?

首先,人員資料方面。不同投標單位安排了同一個人員參與投標報名,招標代理公司的報名資料記錄暴露;不同投標單位的授權委託人為同一個人,現在授權委託人需要提供養老保險證明的情況下,已經不存在這種情況,有可能存在的是授權委託書的名字錯用暴露;管理人員名單和上崗證錯用於不該用的投標單位暴露。

其次,投標檔案的雷同。技術標書雷同,實際上,編制技術標書人員有可能是網上搜集的方案內容造成了雷同。所以技術標書雷同是不應按照串通投標處理,但是可以構成一個串通投標線索 。這種情況如果構成串通投標需要其他證據證明,不能單獨認定為串通投標。否則,有失公正和客觀。

商務標書的雷同。商務報價,自主組價部分的資料雷同,是具有串通投標的高度嫌疑行為。因為這些資料是全憑主觀經驗進行組價,不同的報價人員不可能組價完全相同。

投標檔案中的投標單位名稱寫混 ,對於紙質投標檔案屬於混裝,視同串通投標。對於電子投標檔案是可以認定串通投標線索的。

再次,不同投標單位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賬戶用了同一個賬戶提交,暴露串通投標行為。現在,電子投標一般要求單位的基本賬戶提交,所以這方面的暴露行為基本不存在了。

最後,當前的電子投標是最容易暴露串通投標行為的。相同的IP地址,編制標書體現的相同的計算機物理屬性都是致命硬傷。交易平臺開標系統記載的IP地址和計算機的程式碼是無法更改,永久存在的。

即使在開標時,相同程式碼因僥倖未被發現,在標後評估和審計結算時,都有可能暴露 。這種程式碼相同的情況最低會受到行政處罰。

投標不易,且投且珍惜,合法合規參與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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