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人徐亮:未經使用者同意通訊運營商不得向其他主體提供查詢服務

媒體人徐亮:未經使用者同意通訊運營商不得向其他主體提供查詢服務

不知道大家發現了沒有,在最近這幾年裡我們總是接到莫名其妙地接到各種“身份不明”的電話或簡訊,甚至於有時候我們在手機上瀏覽網頁的時候,自己的手機也會莫名其妙的被這些網頁獲取。

最關鍵的是,在最近這幾年裡,P2P網貸行業以及其滋生的信貸催收行業總能第一時間獲取逾期使用者的第一手資訊,特別是通訊錄以及通話記錄中的資訊,繼而讓使用者感覺這些P2P網貸行業以及其委外的“身份不明”人員是特別的“神奇”,因為在我實踐的過程中我們總能發現和逾期人員發生關聯的新主體資訊總能被洩露出去,其實,我們一直以來並不覺得是這些P2P網貸平臺或其委外的“身份不明”人員是萬能的,而我們卻認為這些與逾期人員產生的新主體資訊之所以會被洩露和通訊運營商有著莫大的關係。

3月3日上午,河南的徐先生向我們闡述了他最近這幾年的經歷以及非常可怕的遭遇,據他表示,他自2017年以來總能接到各種“身份不明”人員的電話或簡訊,其電話或簡訊內容基本上都和催債有這很大的關係,從2017年開始,我發現了一個特別的現象,一開始這些“身份不明”人員給我打電話或發簡訊是要求我協助其向我很久沒有聯絡的一個朋友催債,而我明確的告知他們,我們沒有義務幫助你們去做這些事。

更別說,在給我打電話的時候,這些“身份不明”人員一直都拒絕提供身份資訊,如果對方是合法的催收公司那倒還好,但我相信合法的催收公司是不會懼怕向我提供能證明其身份資訊的相關依據,而這些“身份不明”人員從我一開始接通電話都拒絕提供身份資訊讓我核實,其催收的過程中還頻繁出現威脅我和利用非法軟體轟炸我的手機,此舉行為我並不覺得這些“身份不明”人員是催收人員,反而其種種違法行為讓我覺得他們更像是犯罪組織。

如果我真的幫助他們的話,我這是在協助他們實施犯罪行為,所以一開始我就直接告訴他們,誰欠你們的錢你們可以聯絡他,而我不欠你們錢,你們對於我的這種騷擾行為就是在非法騷擾我的私人生活安寧。

最關鍵的是,我一直都覺得非常的奇怪,我的手機號以及個人資訊這些“身份不明”人員是從什麼樣的渠道獲取的呢?我也曾做過一次實驗,而這個實驗是我新辦理的一個手機號放在手機裡,我就想知道這些“身份不明”人員會不會著“通天”的本事非法獲取到我這個手機號。

可是,讓我沒有想到的是,我剛剛把新辦理的手機號放進手機裡,就在第二天上午我新辦理的手機號就接到了這些“身份不明”人員的電話,由此可見,這些“身份不明”人員一直都在暗中非法獲取我的個人資訊,因為我辦理這個新手機號從安裝到手機到我接到“身份不明”人員的電話,我從來沒有和任何人說過這個號碼,他們是如何獲取我這個新辦理的手機號的,這一直讓我覺得非常的奇怪。

但是,我在第二天在其他通訊運營商上新辦理了手機號,這次的手機號我沒有按照到我受到騷擾的手機上,而是裝到了我朋友新購買的手機號,而且我這樣做就是想證明一點,就是我的個人資訊是不是透過通訊運營商洩露出去的。

最奇葩的是,我新辦理的手機卡裝進一臺從來沒有使用過的手機上在經過一天的等待卻再次接到了這些“身份不明”人員的電話,這足以證明這些“身份不明”人員並非是透過本機獲取的個人資訊,而是透過一種渠道之間關聯到了我的個人資訊中的主體資訊,這樣以來,我不管辦理任何的手機卡,這些“身份不明”人員總是第一時間知道我新辦理的手機號的。

根據最高檢察院在3月2日釋出的資訊來看,2021年,檢察機關起訴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9800餘人,同比上升64%。公民個人資訊洩露成為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源頭行為。檢察機關辦案發現,有不少行業“內鬼”洩露個人資訊。檢察機關起訴洩露公民個人資訊的“內鬼”500餘人,涉及通訊、銀行、保險、房產、酒店、物業、物流等多個行業。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需要注意的是私人空間除了指個人的住所、賓館臨時居住的房間等物理空間外,還包括個人的日記及虛擬空間。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中明確了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的相關規定,而且特別規定了處置個人資訊需得到資訊主體人或監護人的同意這條。

值得關注的是,在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中還要去明確處理的目的和方式和範圍,由此可見,當中國公民接到“身份不明”人員電話的時候是有權利要求對方提供個人資訊來源的。

最關鍵的是,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條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而截止到目前,中國公民每天都會接到各種推銷電話,問題突出的是網際網路金融行業、P2P網貸行業、銀行信用卡等產業,從使用者下載按照P2P平臺APP客戶端的時候,他們強制性獲取的許可權中就包含了使用者的通訊錄、簡訊彩信、手機相簿等許可權,而在獲取之後,又沒有明確使用的方式和方法,更沒有明確採集的範圍,而在P2P網貸平臺使用者逾期後,這些下載APP客戶端時被獲取的個人資訊卻成為了P2P網貸平臺以及其委外“身份不明”人員要挾使用者的工具,甚至於還利用非法的手段逼迫使用者償還超出法律規定以外的無效債務,簡直就是和“敲詐勒索”沒有任何的區別。

知名媒體人徐亮表示,個人資訊保護已經到了強制性依法保護的時候了,特別是問題比較突出的金融、通訊等行業,他們擁有龐大的中國公民個人資訊儲存量,如果不加以約束的話,產生個人資訊洩露的風險是巨大的,其造成的後果更是非常嚴重的。

針對中國公民個人資訊,我國法律上出臺了明確的條款,而具體事實和現實中的應用我們覺得需要加快速度,而如何在現實中起到良好的作用,讓建立起的個人資訊保護制度有效的應用實際生活中,這才是目前所面臨的問題。

徐亮同時還表示,法律條款的出臺就是要應用到實際的日常生活中,如果一直持續目前的形式,那麼建立起的個人資訊保護制度很難應用到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所以,我們認為既然有著明確的個人資訊保護機制,如何加大懲戒個人資訊洩露的源頭才是解決目前“困局”的主要關鍵,特別是擁有中國公民資訊量最多的通訊運營商,其採集中國公民個人資訊的用處以及範圍深受中國公民的關注,而金融以及相關行業透過通訊運營商所能查詢中國公民的業務以及能力範圍更是受到我們的關注。

同時,徐亮還要求,通訊運營商應該明確或嚴格監管金融相關行業查詢中國公民個人資訊的範圍,更要明確嚴格的個人資訊洩露懲戒制度,因為這不僅僅關係到了中國公民的個人資訊保安,更關係到了公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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