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說】打假維權:購買的松茸重金屬總砷超標,商家能否退還貨款

作者:饒為為,法學碩士,湖北利楚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擅長代理商標打假維權、專利打假維權。

張某是X打假機構的一員,在成都A百貨公司購買了B野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松茸54罐,共花費9612元。張某將所購買的松茸送去檢測,後發現產品重金屬總汞、總砷超標,超過執行標準LY/T1696規定。張某依法提起了訴訟,要求A百貨公司退還購買所需貨款和支付10倍的賠償款。

在庭審過程中,A百貨公司表述以下幾點:其一,原告張某是否購買了自己所售產品,自己表示並不不知情;其二,本案爭議的松茸產品,自己所售的產品均為合格產品;其三,從原告張某提交的證據顯示,張某不是適格被告,真正的購買人是X諮詢中心,購買人是一家公司,張某作為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為牟利經營為需要購買產品,三人以X諮詢中心為單位職業打假團隊來運作;其四,從裁判文書可以看出,幾十份判決書能證實原告是職業打假人,具備打假的專業知識和經歷,不是消費者保護法所確定的消費者。

法院認為,原告張某在被告處購買涉案商品,並支付了對價,雙方即形成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係。原告作為消費者,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關於被告辯稱被告屬職業打假人,其設立的X諮詢中心屬職業打假機構,並非消費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被告的該項抗辯不能成立。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被告是否存在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首先,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主張被告退貨款並承擔十倍賠償。而本案中,重金屬總汞、總砷等成分含量並非肉眼可見,需具備檢測資質的專業機構使用專業方法進行檢測,被告作為從事百貨零售、美容餐飲等服務的企業,不具備檢測和識別能力,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存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而銷售的行為。其次,庭審中,原告提交了兩份檢驗報告,該兩份報告均系X資訊諮詢中心委託送檢,且在送檢之前,均未對商品進行封存等證據保全行為。一檢測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未對樣品狀態進行描述,無法確認送檢樣品的完整性。二檢測公司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雖描述樣品狀態“包裝完好,外觀未見異常”,但不能排除樣品包裝是否開封以及罐內產品是否更換、增減等情形,因此,該兩份檢驗報告的結論不具客觀排他性,不能達到證明被告所售商品不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證明目的,故原告退貨款及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法院駁回了原告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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