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買家“薅羊毛”,賣家有權不發貨嗎?

2017年10月,趙先生在某網站的某自營店下單購買了20臺顯示器,該自營店店鋪網頁右上角顯示賣家是上海甲公司。該顯示器單價5元,商品狀況為全新品,趙先生購買了20臺,訂單總價100元。趙先生按網購規則立即用網銀支付了貨款100元。同日,趙先生收到該網站發來的郵件,郵件載明該公司已經收到訂單,即將安排發貨。但次日,甲公司以“賣家定價錯誤”取消了趙先生的訂單。賣家稱該產品本應定價為1049元/臺,是定價標錯了。趙先生則堅決要求賣家發貨。

網購買家“薅羊毛”,賣家有權不發貨嗎?

在網路交易中,賣家將產品價格輸入錯誤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買家會利用賣家的錯誤定價,在賣家修改價格前,以明顯低於成本的低價買入多個產品,給賣家帶來極大的損害。這種行為被稱為“薅羊毛”,但“薅羊毛”後,往往面臨著訂單被取消、商家要求撤銷合同,買家要求商家發貨,繼續履行合同的後果。那麼,我國法律對此是怎麼規定的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基於重大誤解的合同,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以及標的物的質量、規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造成較大利益損失。在前述案例中,平臺商家將本應定價為1049元的顯示器誤標為5元,遠低於該品牌同類型產品的市場價格,在短時間內形成了大量訂單,該重大誤解導致賣家若履行在定價錯誤時間段內產生訂單,將給賣家造成顯示公平的法律後果,故此時賣家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合同。

網購買家“薅羊毛”,賣家有權不發貨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行為人應當在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同時,合同若被法院支援撤銷,那麼賣家就有權不再發貨;如果買家已經收到貨,還必須把這些貨物返還給賣家;如果因某些原因買家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但也有不少人對上述“賣家”定價錯誤屬於“重大誤解”,進而有權拒不發貨的觀點提出了質疑。畢竟“賣家”是經營者,經營者以經商營業為職業,不能輕易犯錯。尤其是在網購中,經營者釋出的產品價格等資訊在網路上一經發布就產生了足夠的社會影響力,基於不得出爾反爾的誠信原則,也不能反悔其所釋出的產品價格資訊。所以,這類案件的法律適用,還需要再斟酌考量買家的合理期待,進而平衡保護當事人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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