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的女子參戰與親屬隨軍

秦漢交通史、軍事史以往研究,較少關注軍人親屬、特別其中的女性群體。實際上,無論她們留守後方,還是隨軍在邊,都為相關軍事活動提供了重要的支撐與保障。秦漢政府也積極透過律令及行政措施,對她們進行管理、供給與撫卹。戰國、秦漢時期的女子參戰與親屬隨軍,是認識秦漢社會人口遷移與人口流動中“軍役之路”的重要構成內容。[1]

近年曆史學發展中,性別史的研究令人矚目。即便在“深耕熟耨”的秦漢史園地,有關探索與嘗試也已有較好開展。[2]不過,李貞德在對臺灣學界相關研究評述時,注意到之前探討過於注重婦女與宗族的關係。“學者應當超越父系家族的藩籬”。[3]有鑑於此,筆者以為,性別史研究或許可以嘗試從社會視角上升至國家視角,進而觀察國家制度建構中的性別意識體現。探討秦漢軍事活動中的軍人親屬,特別其中女性的表現與作用,不僅可以瞭解她們當時的相關權利、地位,而且對於界定男子、兩性角色特徵,以至整個軍制設計理念都是有益的。

本文主要從“女子從軍”、親屬隨軍及親屬連坐變化三個方面依次探討,論述依需要有時則適當延伸至戰國、三國時期。

一、也說“女子從軍”——從城守史料切入

古代女子從軍,是中國軍事史上引人注目的現象,也是值得重視的社會文化存在。已有學者就此做過綜合性研究,特別對唐代以後各種“女軍”多有梳理分析。[4]戰國秦漢時期存在女子從軍,學界多從此說。[5]少數學者對相關現象進行考察同時,則持謹慎態度。[6]這裡選擇從國家視角、制度層面,對基本史料重做審視。

論戰國女子從軍,常舉《商君書·兵守》“壯男為一軍;壯女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此之謂三軍也”。“壯女為一軍”,似是頗有力之論據。不過,軍隊依性別、身體強弱差別編組立軍,較為特別,故有必要完整引述如下:

守城之道,盛力也。故曰客,治簿檄,三軍之多,分以客之候車之數。三軍:壯男為一軍;壯女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此之謂三軍也。壯男之軍,使盛食,厲兵,陳而待敵。壯女之軍,使盛食,負壘,陳而待令,客至而作土以為險阻及耕格阱,發梁撤屋,給從從之,不洽而焊之,使客無得以助攻備。老弱之軍,使牧牛馬羊彘,草木之可食者,收而食之,以獲其壯男女之食。[7]

首句“守城之道”,與篇題《兵守》對應,揭示出行動背景,即這只是守城時舉措。“壯男”、“壯女”、“男女之老弱”三軍,實際是守禦一方針對“客”即來敵的應對。[8]下文交代三軍的各自任務:“壯男之軍”,要使其飽食,[9]磨好兵器,編列成隊,以待來敵。“壯女之軍”同樣“盛食”,卻無“厲兵”一項,主要是“負壘”“待令”。即背靠壘壁,[10]待“客至”則“作土以為險阻及耕格阱,發梁撤屋,給從從之,不洽而焊之,使客無得以助攻備”。與前者對照,“壯女之軍”不配發兵器,僅構築防禦工事,設定陷阱,並毀掉可能“助”敵“戰備”的設施。而“老弱之軍”負責糧食後勤的籌集供給。[11]上述旨在說明,在守城應敵這一特殊形勢下,為擊退來敵,保衛城池,應發動城中全體民眾參與。按性別、體質差別進行分工,可以各盡所能,更好提供支援。《通典》卷一五二《兵典》本注引“以城中壯男為一軍,壯女為一軍,老弱為一軍,三軍無令相過”,即置於“守拒法”築城條下,亦可為證。[12]至於《墨子·號令》“女子到大軍,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無並行,皆就其守,不從令者斬”,則應同下文“皆就其守,不從令者斬。離守者三日而一徇,而所以備奸也”連讀,仍然是參與守城事。

《墨子·備城守》諸篇,大體為戰國後期秦人所作,[13]可與《商君書》互證發明。《備城門》雲“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計之,五十步四十人”,及“廣五百步之隊,丈夫千人,丁女子二千人,老小千人,凡四千人而足以應之,此守術之數也。使老小不事者,守於城上不當術者”。[14]上述在交代守禦設施配置後敘述,開頭亦點明乃“守法”也。按“丁”“壯”義同,“丁女”、“丁女子”即《商君書》所言“壯女”。這裡丈夫、丁女、老小的人員比例均是1:2:1。“丈夫”當是與敵接戰的主體,進而使“丁女”成為城上守禦的主要力量了。丈夫、丁女、老小的這種區分,可與《商君書》分作三軍對照。[15]《備城門》末句雲“使老小不事者,守於城上不當術者”。按“事”“使”相通,指可供役使。[16]此條說明兩點。一是老小本身細分,似又區分為“事”與“不事”。而“不當攻隊者守事不急,故使老小守之”,[17]顯示參與守城者,確為民眾全體。既然“守於城上”的“老小不事者”,不能徑視為兵,那麼對其他人群似乎同樣不宜簡單定位。二是與“不事”相對,前面的丈夫、丁女等應即可事者。相對於從軍,將他們行為視作從役似更合適。

在此基礎上覆讀《商君書·去強》、《境內》“強國知十三數:竟內倉口之數、壯男壯女之數、老弱之數……”,“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則不但會在“壯男壯女之數”後,注意到緊接有“老弱之數”的統計,而且對於丁女資訊登入的用意會有更好把握。

蒙文通《儒學五論·秦代之社會》論戰國“女子為軍”“男女無別”,影響頗大,有必要有所辨析。蒙文一據譙周《古史考》,以為“秦戰勝而婦女老弱皆死,正以婦女老弱皆在行間,與於三軍之役,則婦女亦以首功爵賞”。今按:此原出《史記》卷八三《魯仲連鄒陽列傳》《集解》引譙周曰“秦用衛鞅計,制爵二十等,以戰獲首級者計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戰勝,老弱婦人皆死,計功賞至萬數。天下謂之‘上首功之國’,皆以惡之也”。譙周,蜀漢、西晉初年人,距秦較遠。“秦人每戰勝,老弱婦人皆死”說法又為首出,且表意不清,[18]當審慎對待。《墨子·雜守》提到斥候行動時,“田者男子以戰備從斥,女子亟走入”。[19]前論守城時丁女不“厲兵”接戰,而今“男子以戰備從斥”時,又女子不與,則很難想象她們與男子同在行間,參與攻戰。

至於“婦女亦以首功爵賞”說,《墨子·號令》雲“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級,女子賜錢五千,男女、老小無分守者,人賜錢千,復之三歲,(無有所與,不租稅。)此所以勸吏民堅守勝圍也”,[20]明言只“男子有守者”得爵,每人兩級,而女子計功,購賞為“賜錢五千”。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軍爵律》有“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21]這裡提到斬首者身份有“隸臣”與“工隸臣”。[22]“隸臣”屬“徒隸”範疇。工隸臣更是隸臣中作務於工官一類系統,從事器物製造者。律文言及二者時,卻未提到“隸妾”、“工隸妾”這些與前述往往並稱的身份。她們應很少有“以首功爵賞”的機會。

二據《御覽》引《魏氏春秋》陳群奏語“典籍之文,婦女無分土名爵之制。在禮,婦因夫爵。秦違古法,非先王之令典”,以為“秦違古法,正謂秦之婦人有爵”,“秦爵二十級,皆以首功。婦人有爵,正以婦人服兵役有首功”。今檢《太平御覽》卷一九八《封建部一》,不僅文字稍有出入,且上引“秦違古法”下實脫“漢氏因之”。孫盛作《魏氏春秋》於東晉,而早於此書的《三國志》實際已言及,且內容更為完整:

黃初中,文帝欲追封太后父母,尚書陳群奏曰:“陛下以聖德應運受命,創業革制,當永為後式。案典籍之文,無婦人分土命爵之制。在禮典,婦因夫爵。秦違古法,漢氏因之,非先王之令典也。”[23]

陳群上奏緣起於“文帝欲追封太后父母”。“古法”即先秦禮典所記,“婦因夫爵”,“無婦人分土命爵之制”。所奏本來是說這些不獨在秦,即使在漢代也未得遵循。現在曹丕延續秦漢做法,因太后而封太后親屬,違反“婦因夫爵”之義;太后父外,太后母亦得封,又違反“無婦人分土命爵之制”。故所謂“秦違古法”,實指秦、漢兩代皆違古法;所“違”,主要指外戚恩澤得封湯沐邑一類。而秦漢時期仍然是“婦因夫爵”的,《二年律令·置後律》即有“女子比其夫爵”(三七二)語。[24]女子無爵位。她們與爵位發生聯絡,只是以“上造妻”(八二)、“上造寡”(2341)、[25]“關內侯寡”[26]這類爵妻、爵寡的身份出現。太后母即便得封君之號,也是因親得封體現,不入軍功爵制系統。故此例既不能說明“秦違古法,正謂秦之婦人有爵”,又不能說明“婦人有爵,正以婦人服兵役有首功”。

蒙文並引《後漢書》關西婦女持兵事為補證。今按:引文仍有重要省略,《後漢書》卷七〇《鄭太傳》作“關西諸郡,頗習兵事,自頃以來,數與羌戰,婦女猶戴戟操矛,挾弓負矢”,[27]實有“自頃以來,數與羌戰”的背景。這裡轉換角度,先看羌人行動特徵。《漢書》卷六九《趙充國傳》雲“將軍計欲至正月乃擊罕羌,羌人當獲麥,已遠其妻子”。師古曰:“徙其妻子令遠居而身來為寇也。”同傳又說“從今盡三月,虜馬羸瘦,必不敢捐其妻子於他種中,遠涉河山而來為寇”。可知羌人並非全民皆兵,而是安置妻子於後方後,前來侵擾。鄭太所處東漢時期,羌人多被漢帝國遷到西北塞內各邊郡中,雖原有生計模式受到影響,[28]但軍事行動方式應變化不大。處於“平等化、分枝化部落社會”的羌人尚且如此,則漢人更應如此。所謂“婦女猶戴戟操矛”,不僅有地域性的舊俗沿襲,而且當為漢民族守禦城郭,應對羌人來犯的權宜舉動。

此外,戰國晚期的魏律、秦律中,均出現“從軍”一語,[29]顯示當時已為固定用法,就是投入軍隊、當兵入伍。《鹽鐵論·取下》“昔商鞅之任秦也,……從軍旅者暴骨長城,戍漕者輜車相望”,“從軍旅者”與“戍漕者”並舉。戍卒守邊尚且不屬“從軍”範疇,則討論婦女參與軍事活動時,此概念的使用應當謹慎。

那麼,秦漢對婦女服役又如何規定呢?這裡,首先應區別常規制度與臨時行為。從制度上說,成年女子在戰國秦漢需要服役。前引《商君書·去強》有“壯男壯女之數”。這種在“壯男”之外對女子丁壯與否的關注,應來自國家役使的考慮。如婦女不服役,自不必計丁。秦漢賦役中的“復”,可指免算,可指免役,亦可指免賦役。[30]《二年律令·具律》“女子庶人,毋筭(算)事其身,令自尚”(一二四),《亡律》“奴命曰私屬,婢為庶人,皆復使及筭(算),事之如奴婢”(一六二),《復律》“工事縣官者復其戶而各其工。大數(率)取上手什(十)三人為復,丁女子各二人,它各一人,勿筭(算)(徭)賦(二七八)中,所謂“毋筭事其身”、“復使及筭”、“勿筭賦”,在免算之外,皆明確涉及女性免役的內容。前引謝家橋漢墓竹牘“郎中五大夫昌母、家屬當復無有所與”,亦可為證。如果說《漢書》卷一二《平帝紀》“復貞婦,鄉一人”,所指尚不明晰,那麼《三國志》卷一六《魏志·杜畿傳》“班下屬縣,舉孝子、貞婦、順孫,復其繇役,隨時慰勉之”,則已有“復其繇役”的交代。

不過,女子從役與成年男子有別。秦漢男子傅籍後服正役與兵役,15歲以上未傅者及睆老服半役,所謂“各半其爵(徭)員”(四〇七)。[31]“徭役”用語在使用上有廣狹之分,力役之徵,均可稱“徭”、“役”,簡四〇七的用法即是。狹義上,“徭”屬正役的一部分,“役”更偏重兵役。[32]東漢,法律規定婦女不承擔正役,甘肅武威旱灘坡東漢墓5號簡“民佔數以男為女闢更徭論為司寇”可證。[33]而上限,有學者據《史》《漢》帝紀“男子二十而得傅”、“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定於景帝二年,並解釋說“特別指明男子傅籍,並未涉及婦女的事。這似乎表明,此後婦女不再承擔正式徭役”。[34]其實,傅籍自戰國、秦已有,始傅年齡曾為17歲,[35]同樣不涉及婦女。景帝二年令只是將不同爵位傅籍年齡進行了整合,不能作為婦女服正役與否的分界。時代在景帝之前的《二年律令·徭律》已出現“發傳送,……。事委輸,……免老、小未傅者、[36]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敢(徭)使”(四一一至四一三)的規定。則至少西漢初年,女子不但同樣不服正役,且於委輸等半役,亦多不親為,當以繳算賦形式實現。[37]

不過,規定以外,國家往往因需要臨時徵發。故史書中除“會稽聞太守且至,發民除道”,而朱買臣“入吳界,見其故妻、妻夫治道”一類記載外,[38]也多有對非常制徭役徵派的議論與批評。工程建設如秦築長城,“婦女不得剡麻考縷,羸弱服格於道”。[39]西漢惠帝時兩次動員長安六百里內男女14萬人建造都城,每次勞作30日。[40]戰時勞力緊張,更徵發女子從事轉輸等重役。[41]

彭衛曾對相關文獻、特別文物影象資料有詳細考察,並將“女子從軍”從廣義、狹義兩層面做了深入闡釋。翟麥玲對刑徒、謫兵中是否有女子參軍也有所分析。[42]而上述討論,則更側重對“女子從軍”說傳統論據的重新檢討。要言之,戰國、秦、兩漢時期,婦女在制度上始終不服兵役,亦不服正役。然因婦女需交算賦,並非小役不與,故國家因需要,常會臨時徵發婦女從役,甚至參與軍事活動。

二、軍人與親屬的異處與共居

軍事活動除婦女參與的問題外,更多則涉及軍人與親屬的關係。軍隊何時、何種情況下出現有軍人親屬,二者是異處還是共居?這是有關軍事生活的基本問題,也是軍隊形態的外在反映。

關於赴京為衛,《漢書》卷九《元帝紀》初元三年(前46)六月詔雲“惟蒸庶之飢寒,遠離父母妻子,勞於非業之作,衛於不居之宮,恐非所以佐陰陽之道也。其罷甘泉、建章宮衛,令就農”。此稱“遠離父母妻子”,家屬不跟從,政府亦無解決安置一事。至於屯戍兵役,在內郡作郡縣卒、到京師作衛士、到邊郡做戍卒或皆屬此範疇。[43]戍邊確與作衛士類似,戰國以來即隻身前往,且路途艱險,困苦重重。《尉繚子·兵令下》記“兵戍邊一歲,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軍。父母妻子知之,與同罪;弗知,赦之”,同篇另則說得更清楚:“卒後將吏而至大將所一日,父母妻子盡同罪。卒逃歸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44]西漢昭帝時,賢良文學在鹽鐵會議上批評邊戍之役:“今山東之戎馬甲士戍邊郡者,絕殊遼遠,身在胡、越,心懷老母。老母垂泣,室婦悲恨”,“故聖人憐其如此,閔其久去父母妻子,暴露中野,居寒苦之地”。又有所謂“今近者數千裡,遠者過萬里,歷二期。長子不還,父母愁憂,妻子詠歎”。[45]因戍邊而與親屬分隔遼遠,當時被視作頗違人情之事。

然而,武帝以來的河西屯戍活動中,我們卻見有大量吏卒親屬的居處記錄。居延漢簡所見相關簿籍標題簡及結句簡即有:

“卒家屬名籍”(203·15)[46]

“省卒家屬名籍”(58·16)(133·8)[47]

“戍卒家屬當廩”(122·1)

“卒家屬見署名籍”(194·3,194·13)

“卒家屬在署名籍”(185·13)

“戍卒家屬居署名”(E。P。T65:134)[48]

“家屬妻子居署省名籍”(E。P。T40:18)

“卒家屬廩名籍”(276·4A)

“戍卒家屬在署廩名籍”(191·10)

王子今檢討前人所論,指出“漢代西北邊塞簡牘資料中這種女性,並非都是‘下級軍吏的家屬’、‘下級軍吏的妻子家屬’,數量更多的是士兵‘家屬’,即‘卒妻’”。[49]所說可從。陝西曆史博物館藏武都漢簡有“妻子從者百九十九人用粟二百卅石四”、“妻子從者百七十八人用粟二百七十四石五斗”(12A、B)等簡文。[50]按河西漢塞每隧戍守吏卒3至5人,約略推算,即可知家屬及私從規模的可觀。森鹿三研究居延戍卒家屬廩名籍曾指出,候官下轄“每個部每個月都配給了隧卒家屬將近一百石穀物”,估算下來,“隧卒幾乎都有家屬”。[51]而出入邊地關卡的親屬記錄,則以戍吏為多,如:

“竟寧元年正月吏妻子出入關致籍”(E。P。T51:136)

“鴻嘉五年吏妻子及葆出入關名籍”(73EJT21:35A、B)[52]

家屬符目前所發現者多為基層戍吏所持,如:

“橐佗延壽隧長孫時符”(29·1)

“橐佗吞胡隧長張彭祖符”(29·2)

“橐他通望隧長成裦建平三年五月家屬符”(73EJT3:89)

“橐他勇士隧長井臨建平元年家屬符”(73EJT6:42)

“橐他石南亭長符”(73EJT9:87)

“橐佗聖宜亭長張譚符”(73EJT9:275)[53]

“橐佗野馬隧吏妻子與金關關門為出入符”(73EJT21:136)[54]

相對戍卒來自邊郡、內郡者皆有,低階戍吏則主要從河西邊郡選用。[55]制度上的允許,與居官去家較近,應是戍吏親屬出入關多見、流動性較強的主要原因。

至於妻子父母的居住場所,也很值得注意。居延漢簡提到戍卒家屬,往往稱“見署”、“在署”、或“居署”。三者各略有側重,但含義基本一致,指統計時居處在“署”。而“署”過去一般理解作“署衙”、“崗位”,更詳細表述為“在居延漢簡中更多的是指候官以下的塞、部、燧,特別是燧等基層軍事防禦單位”。[56]不過,據西北漢簡發掘時的勘察可知,各隧面積很小,隧中房址數量有限,主要供吏卒生活,是無法容納大量親屬入居的。[57]並且,目前所見卒家屬廩名籍,口糧基本皆家屬自領,而極少見吏卒代家屬領取。至於家屬代領吏卒廩食,僅見以下幾簡:

第十桼候長趙彭 十一月食一斛五斗 十月丙寅妻取卩(E。P。T65:11)

第二十隧長陳尚 十一月食一斛五斗 三十 十月乙丑母取卩(E。P。T65:13)

第二十五隧長晏戎 十一月食一斛五斗升 十月乙丑妻取卩(E。P。T65:97)

甲溝第二十八隧卒王歆 食一斛五斗 桼十 十月嫂之取卩(E。P。T65:16)

甲溝第三十二隧長張護 十一月食斛鬥 十月甲子嫂難取卩(E。P。T65:12)[58]

上述均屬居延新簡,同出65號探方,且不少編號臨近。再考慮文書格式近似,內容又均為10月預領11月口糧,它們很可能屬一個簡冊。其中,“七”作“桼”,“廿”、“卅”作“二十”、“三十”,“甲渠”作“甲溝”,多為新莽簡書寫習慣。[59]新莽時制度屢有更革,有一定特殊性。而除這幾枚簡外,大量吏卒廩食簡也基本為自取或同隧隧卒代領,不見家屬代領,亦可注意。吏卒家屬可能並不與吏卒居處在一起。部隧戍吏俸祿一般由部派官吏前往候官集中領取。他們領回後,再通知部內戍吏赴部領取。[60]後種領取也基本為自取,或同隧隧卒代領,只“月祿帛三丈三尺八月癸卯妻取卩”(E。P。T6:6)、“十月奉錢六百十一月庚申母細君取居延尉史闢兵賦卩”(E。P。T50:86)兩簡出現親屬代領。又,邊塞在節慶會發放補貼。甲渠候官F22即出土有格式“不侵隧長石野臘錢八十十二月壬戌妻君寧取”的部吏領臘錢名籍殘冊(E。P。F22:205-218)。有學者指出“前來領取臘錢的人,絕大多數是各燧長的家屬,或母親,或妻子,只有個別屬於自己領取”。[61]從生活物資角度,俸祿與必需品的廩食有所不同,而臘日作為漢代重要節日常會放假,吏卒多會藉此同“居署”親屬團聚,故家屬多代為領取臘錢更是可以理解。居延漢簡有一則簡文“北書一封家屬所”(62·22)。[62]據編號,出於金關(A32),[63]應是自肩水金關以南,向北發往戍卒家屬聚居之所的。上舉卒家屬名籍多為候官下以部為單位的統計,如簡122·1原作“第十七部建平四年十二月戍卒家屬當廩”,簡203·15作“右城北部卒家屬名籍凡用谷九十七石八斗”,簡E。P。T40:18作“第廿三部建平三年七月家屬妻子居署省名籍”,分別提到十七部、城北部、廿三部,顯示卒家屬可能是以部為單位集中居住的。總之,這裡出現的“署”,並非吏卒的駐守崗位,而是用以指稱吏卒家屬集中居住的區域。署所很多情況下以部為單位,與所屬的延展烽隧線距離不遠,從而使家屬同吏卒可以時常發生聯絡。

除居延屯戍區外,同樣曾設定屯田、駐留吏士的西域,也是軍人與家屬共居的。《漢書》卷九六下《西域傳下》記錄王莽時與匈奴關係惡化,戊己校尉刀護屬下史陳良等“殺校尉刀護及子男四人、諸昆弟子男,獨遺婦女小兒”,“盡脅略戊己校尉吏士男女二千餘人入匈奴”。三年後,匈奴重新與王莽政權和親,單于盡收陳良等四人“及手殺刀護者芝音妻子以下二十七人,皆械檻車付使者”。[64]刀護四子及兄弟子皆被殺,只“婦女小兒”得活,可見此戊己校尉赴任,基本舉家隨往。而由“吏士男女二千餘人”、“芝音妻子以下二十七人”知,校尉的下屬官吏及士兵也多有親屬跟從。《後漢書》卷八八《西域傳》“光武初,康率傍國拒匈奴,擁衛故都護吏士妻子千餘口,檄書河西,問中國動靜”,也談到西域都護曾統士眾,有“吏士妻子千餘口”。1930、1934年,黃文弼在今羅布泊北岸孔雀河下游,掘獲漢簡71枚,習稱羅布淖爾漢簡,其中有“右六人其二亡士四士妻子”(35)內容簡文。[65]這些與逃亡兵士一同行動的,有他們的妻子兒女在內。

東漢明帝以下,多次頒詔,令死罪繫囚減罪一等,戍邊詣軍為兵。而妻子自隨,佔著邊縣,則是相關制度的重要構成內容:

(永平八年(65)十月)詔三公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減罪一等,勿笞,詣度遼將軍營,屯朔方、五原之邊縣;妻子自隨,便佔著邊縣;父母同產欲相代者,恣聽之。其大逆無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蠶室。亡命者令贖罪各有差。凡徙者,賜弓弩衣糧。

(永平)九年(66)春三月辛丑,詔郡國死罪囚減罪,與妻子詣五原、朔方佔著,所在死者皆賜妻父若男同產一人復終身;其妻無父兄獨有母者,賜其母錢六萬,又復其口算。

(永平十六年(73))九月丁卯,詔令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減死罪一等,勿笞,詣軍營,屯朔方、敦煌;妻子自隨,父母同產欲求從者,恣聽之;女子嫁為人妻,勿與俱。謀反大逆無道不用此書。

(建初七年(82)九月)詔天下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戍;妻子自隨,佔著所在;父母同產欲相從者,恣聽之;有不到者,皆以乏軍興論。及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繫囚鬼薪、白粲已上,皆減本罪各一等,輸司寇作。

(元和元年(84)八月)郡國中都官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縣;妻子自隨,佔著在所。其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繫囚鬼薪、白粲以上,皆減本罪一等,輸司寇作。亡命者贖,各有差。

(元初二年(115)十月)詔郡國中都官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馮翊、扶風屯,妻子自隨,佔著所在;女子勿輸。亡命死辠以下贖,各有差。[66]

學界一般據此認為,妻子隨邊事主要集中發生在明、章、安三帝時。然仔細對照可注意,范曄《後漢書》在引錄詔令時會有所處理,特別所頒詔令與之前所下內容基本相同時,常有節略。[67]進一步梳理則知,詔書凡言死罪繫囚減死一等,詣某城戍或徙邊者,如《後漢書》卷三《章帝紀》“夏四月丙子,令郡國中都官繫囚減死一等,詣金城戍”,同書卷六《衝帝紀》“令郡國中都官繫囚減死罪一等,徙邊;謀反大逆,不用此令”,雖未及妻子,但作為晚於上述頒佈而有節略者,實際應同樣包括相關內容。倘納入這類史料,妻子隨邊的發生至少有:

明帝永平八年(65)十月延光三年(124)九月[68]

永平九年(66)三月順帝永建元年(126)十月[69]

永平十六年(73)九月永建五年(130)十月[70]

章帝建初七年(82)九月衝帝建康元年(144)十一月[71]

元和元年(84)八月桓帝建和元年(147)十一月[72]

章和元年(87)四月[73]和平元年(150)十一月[74]

章和元年(87)八月[75]永興元年(153)十一月[76]

和帝永元八年(97)八月[77]永興二年(154)十一月前[78]

安帝元初二年(115)十月

實際自明帝延續至桓帝,貫穿整個東漢一朝。

而從前後詔書所示,可推知以下幾點:1。徙邊從軍者主要是“死罪繫囚”,量刑更重的謀反大逆無道一類“殊死”者不在此列,量刑更輕的繫囚鬼薪白粲已上、亡命、吏有罪、吏聚為盜賊者亦各有減刑,不在此列。東漢政府對從軍刑徒的範圍,實有所限定。2。死罪繫囚減死從軍,詔書始下稱“募”,語氣尚有勸勵;稍後即直接命令,強制色彩明顯,甚至對不到者,予以嚴懲:“有不到者,皆以乏軍興論。”措施由臨時性逐漸制度化。3。遷往之地,也即軍隊集中屯駐處,因當時具體軍事形勢的需要而進行調整。初始為與度遼將軍營關涉的朔方、五原郡,後及敦煌、馮翊、扶風、隴西、北地、上郡、安定等多個西北邊郡。方向上呈現由北向西的擴充套件趨勢。減罪刑兵開始廣佈帝國的北界西疆。4。妻子自隨、著籍邊縣,開始時尚可由其他親屬代行:“父母同產欲相代者,恣聽之。”但很快便成為固定性配套措施,相關規定調整為:“父母同產欲求從者,恣聽之。”對於後種,政府並規定“女子勿輸”,也即“女子嫁為人妻,勿與俱”,指犯人女兒已出嫁者,則不強制前往。前後的具體規定都保護了相關各個體家庭的完整性。5。政府對從邊妻子的安置及生活保障會有更進一步規定。僅從留存的節錄詔書即知,如妻子不幸亡於邊地,妻父或同產兄弟可有一人終身免除賦役。而如妻子無父兄獨有老母者,政府則予亡妻之母6萬錢,並免納算錢。

兩漢邊地屯戍中軍人與親屬共處之情形,在戰事頻繁、屯駐廣佈的三國時期進一步擴大與普遍化。除曹魏因北方人口銳減、地域廣大,不得不特行“人役戶居各在一方”,“兵士須和他的室家所在的地方隔開”外,[79]孫吳、蜀漢的軍人親屬,多隨軍屯駐。[80]這背後實際凸顯的,是兩漢至三國軍隊形態的變化。兩漢於邊地所行屯兵,至三國擴大為全國境內軍隊組織的主要形式之一。

《華陽國志·巴志》有則有趣記載,桓帝永興二年(154)“又有女服賊千有餘人,佈散千里”。對“女服賊”的理解,更始入長安相關史料可參考。《後漢書》卷一上《光武帝紀上》記“三輔吏士東迎更始,見諸將過,皆冠幘,而服婦人衣,諸於繡镼,莫不笑之”。李賢注引《前書音義》“諸於,大掖衣也,如婦人之袿衣”。《東觀漢記》作“衣婦人衣,諸於繡擁,大為長安笑”。《東觀漢記》並提到更始時騎都尉期會,“被服威儀,不似衣冠,或繡面衣、錦袴、諸於、襜褕,罵詈道路,為百姓之所賤”。[81]前兩則記更始軍入長安,將吏多著婦女衣裳,大為京城守卒及百姓所笑。後一則記更始騎都尉日常“期會”時,仍然衣著搭配凌亂、婦人之衣未卸,“為百姓之所賤”。這些除說明更始軍容不整,軍紀不肅外,更反映更始將帥出身的低微,進而對從官為吏的規範素養全然無知。他們往日窮困常著婦人衣,以致見到富家絲綢繡衣,也就不分男女服裝而一概穿上。故所謂“女服賊”,非指女性,而是生活困厄以致日常著“婦人衣”的底層民眾。

三、軍人家屬的連坐化

軍人立功疆場或犯法受刑,直接關係親屬成員的境遇變化。國家對軍人親屬在施與恩澤、特加恤撫之外,又往往透過律令中的連坐規定,對軍人進行制約。文獻中,除《漢書》卷二《惠帝紀》“故吏嘗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三國志》卷一《魏書·武帝紀》“死者家無基業不能自存者,縣官勿絕廩,長吏存恤撫循”等規定外,軍人違法對家屬的牽連,尤其值得注意。

先看時代稍早的有關規定:

表1戰國城守犯罪連坐表

從中可見規定的細緻及連坐的普遍化。其中,第5、8條情況接近,“父母、妻子、同產皆斷”與“三族”對應。這對聚訟不已的“三族”認識或有幫助。[84]據上表,連坐如分層級,先涉及父母、妻子;擴充套件則至同產。家庭之外,主要涉及守城時左右同伍之人。本人及家屬量刑,從斬首、梟首以至車裂,刑罰嚴酷。但對能“先覺”、“捕告”者,則不予論罪,反行獎賜。法令量刑的懸殊差別,意在使“公義”凌駕私情之上,實現對軍中人員的有效管理與統轄。

漢代律令對守城違反者及家屬的懲處規定,則見有:

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及謀反者,皆要(腰)斬。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其坐謀反者,能偏(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一、二)[85]

捕律亡入匈奴外蠻夷守棄亭鄣逢者不堅守降之及從塞徼外來絳而賊殺之皆要斬妻子耐為司寇作如(九八三)[86]

前則屬《二年律令·賊律》,區分為兩種情形:一是主動行為,又分“反”、“降”兩種;二是應對性被動行為,分“不堅守棄去之”、“(不堅守)降之”二種。觸犯者皆腰斬,而父母、妻子、同產不論年紀,皆處棄市。後則出自敦煌馬圈灣漢代烽隧遺址,據探方編號(T12),大體屬宣帝時期。[87]簡文題《捕律》,內容則可與《賊律》相參照。它提到“亡入”、“棄亭鄣逢(烽)者”、“不堅守降之”、“從塞徼外來絳(降)而賊殺之”,同樣皆處腰斬。不過西漢後期,連坐範圍已經收縮,對親屬的責罰只及妻子,且量刑也相對較輕。所謂“耐為司寇作如”,應指耐為司寇、作如司寇。[88]從父母、妻子、同產到只及妻子,從棄市到徒刑,軍人親屬的境遇相應有所改變。

東漢末年動亂,相關規定復出現新變化:

時天下草創,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亡士妻白等,始適夫家數日,未與夫相見,大理奏棄市。毓駁之曰……。太祖曰:“毓執之是也。又引經典有意,使孤嘆息。”[89]

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舊法,軍徵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猶不息,更重其刑。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給官,主者奏盡殺之。柔啟曰:“……,柔恐自今在軍之士,見一人亡逃,誅將及己,亦且相隨而走,不可復得殺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太祖曰:“善。”即止不殺金母、弟,蒙活者甚眾。[90]

有學者據此指出“軍隊士卒逃亡,事連其妻。西漢時是否有此項法令,尚難斷言。東漢後期,曹操對‘軍徵士亡,考竟其妻子’計程車亡法,‘更重其刑’,強化了對軍隊的控制”,[91]深化了相關認識。程樹德將此內容歸入漢律“從軍逃亡”條,並提示“按唐律,從軍征討亡,在捕亡”。[92]而在此基礎上,下列問題也值得注意。

首先,士亡連及妻子一類法令,實際早在西漢之前的戰國已出現。前引《尉繚子·兵令下》“兵戍邊一歲,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軍。父母妻子知之,與同罪;弗知,赦之”,“卒後將吏而至大將所一日,父母妻子盡同罪。卒逃歸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即可為證。上述談到四種情形:“亡軍”;“戍邊一歲,遂亡不候代者”;“後後將吏而至大將所一日”;“卒逃歸至家一日”。且2、4兩種對親屬行為又分為知與不知,及執捕檢舉與否。當時不僅連及妻子,父母亦須連坐。

其次,曹操對士亡法的“更重其刑”,並不僅僅指在“考竟其妻子”基礎上的處罰加重。因為前條《盧毓傳》表述作“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並舉逃亡兵士之妻,即便剛入嫁、尚未與丈夫見面,亦須連坐為例。而且,此處罰最終因盧毓的積極干預,還得到了制止。這說明,對士妻執行嚴格連坐,當是在加重刑罰之後。而在調整前,相應規定曾經較輕。

至於後則《高柔傳》“舊法,軍徵士亡,考竟其妻子”,應是曹操“重士亡法”後的情況,即恢復了舊法。此則緊接說“太祖患猶不息,更重其刑”。也就是說,在罪及妻子情況下,曹魏依然無法遏止兵士逋逃,於是進一步加重刑罰。這一次,量刑調整涉及兩個方面。一是親屬。逃亡鼓吹宋金的妻子不僅因而連坐,對供役官府的“母”與“二弟”,“主者奏盡殺之”,與末尾“止不殺金母、弟”語相對應。這是在妻子基礎上,連及父母、同產。二是同伍兵士。高柔就此上書時,除建言“宜貸其妻子”外,還特別表達“柔恐自今在軍之士,見一人亡逃,誅將及己,亦且相隨而走,不可復得殺也”的擔心。而對“更重其刑”的舉措,高柔亦恐出現事與願違的結果:“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末尾在“止不殺金母、弟”後,復有“蒙活者甚眾”語,亦可對應。得“蒙活者”,應主要指連坐的同伍兵士。曹魏加重“士亡”處罰後,雖然較東漢末年原本的規定嚴苛許多,但與《墨子·號令》、《尉繚子·兵令》對照來看,它的多次加重不過始接近戰國規定罷了。這些調整仍然遭到大臣的明確反對,體現出當時觀念、風氣的轉移。

《高柔傳》“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給官”的記述,固然顯示曹魏時期對兵士家庭成員人身役使的加深。然而,從戰國、秦漢的整個發展趨勢看,有關連坐的法律規定,無論在範圍還是量刑上,都在向轉輕的一面發展。在曹魏士家制度下,兵士親屬身份上的依附關係增強;但在連帶責任方面,規定整體上的鬆弛確是存在。它與人身役使的發展並不完全同步。

說明:本文原刊蒲慕州主編《禮法與信仰——中國古代女性研究論考》,香港商務印書館,2013年6月,52-74頁;增訂稿收入《中國中古史集刊》第三輯,商務印書館,2017年4月,25-52頁。

[1]關於秦漢“軍役之路”的交通史考察,參見王子今《秦漢交通史稿》(增訂版)第十三章,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416—425頁。

[2]主要有劉增貴《漢代婚姻制度》,華世出版社1980年版;彭衛:《漢代婚姻形態》,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以下引用取後者);王子今:《古史性別研究叢稿》,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彭衛:《漢代性別史三題》,《東嶽論叢》2005年第3期;彭衛:《漢代女性的工作》,《史學月刊》2009年第7期;翟麥玲、張榮芳:《秦漢法律的性別特徵》,《南都學壇》2005年第4期,等等。

[3]李貞德、梁其姿主編:《臺灣學者中國史研究論叢·婦女與社會》“導言”,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年版,第1—10頁;李貞德主編:《中國史新論 性別史分冊》,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9年版,第1—15頁。

[4]王子今:《中國女子從軍史》,軍事誼文出版社1998年版。

[5]蒙文通:《儒學五論》之《秦代之社會》(路明書店1944年初刊),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98—100頁;顧頡剛:《史林雜識初編》“女子當兵和服徭役”條,中華書局1963年版,第92—95頁;呂思勉:《呂思勉讀史札記》“女子從軍”條,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325頁;王子今:《戰國秦漢時期的女軍》,收入所著《古史性別研究叢稿》,第86—100頁。近有學者更提出“戰國時代的秦,婦女從徭役,也服兵役;秦統一後,女子不見從軍的記載;漢景帝改革傅籍制度,婦女又免去更卒之役”的制度發展線索。張榮強:《〈二年律令〉與漢代課役身分》,收入所著《漢唐籍帳制度研究》,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第54頁。

[6]彭衛:《漢代女性的工作》“13。兵戰”條,第85—87頁;翟麥玲:《試釋“女子乘亭鄣”中“女子”的身份》,《中國史研究》2008年第1期。

[7]高亨:《商君書註譯》,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01頁。“及耕格阱”、“給從從之,不洽而焊之”句文字辨析,又參見孫詒讓:《札迻》卷五,雪克、陳野點校,齊魯書社1989年版,第146—147頁。

[8]高亨:《商君書註譯》,第101頁。今按:《春秋公羊傳》“莊公二十八年”有“伐者為客”、“伐者為主”語,何休注:“伐人者為客,讀伐長言之”,“見伐者為主,讀伐短言之”。此雖屬齊語習慣,仍可為一旁證。

[9]“盛食”,高亨譯作“需裝好乾糧”(《商君書註譯》,第101頁),《商君書新注》作“準備充足的食物”(陝西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4頁),似皆未達一間。今按:王念孫《廣雅疏證》卷三下《釋詁》“蓐臧”條引《商君書》文,言“兩軍相攻,或竟日未已,故必厚食乃不飢也”(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2004年,第92頁下欄),蔣禮鴻《商君書錐指》作“飽食也”(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74頁)。所說近是。

[10]也有認為“壘當讀為虆”,“負壘”指揹負盛土籠。高亨:《商君書註譯》,第101—102、230—231頁。

[11]顧頡剛解釋到,“是則戰鬥之事,壯男主之;勞動之事,壯女主之;餉糈之事,老、弱主之。壯女之工作,有築土、撤屋、縱火等等,凡不直接參加戰鬥而可用種種方法以阻礙敵人之進展者,皆壯女一軍之所有事也”。顧頡剛:《史林雜識初編》,第93頁。

[12]《通典》,王文錦等點校,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3893頁。

[13]李學勤:《秦簡與〈墨子〉城守各篇》,收入所著《簡帛佚籍與學術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133頁。

[14]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簡注》,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24頁。

[15]銀雀山漢簡《守法守令十三篇》殘簡“……者萬人,老不事者五千人,嬰兒五千人,女子負嬰……”(七八〇),提到“女子負嬰”、“老不事者”、“嬰兒”(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銀雀山漢墓竹簡〔壹〕》,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128頁),及《史記》卷八二《田單列傳》“令甲卒皆伏,使老弱女子乘城”(第2455頁),亦可參照。

[16]“秦漢賦役史料中,‘事’通常就是指力役”。張榮強:《孫吳戶籍結句簡中的“事”》,收入所著《漢唐籍帳制度研究》,第148頁。

[17]孫詒讓:《墨子間詁》,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531頁。

[18]以致顧頡剛理解作“壯女軍與老弱軍亦皆因敵國之計首論功而不能免”,角度全異。顧頡剛:《史林雜識初編》,第94頁。而據前後文意,上述又可理解為,秦國以敵首“計而受爵”,故秦人為報功,將敵方婦人老弱的首也斬下冒充敵士兵。

[19]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簡注》,第145頁。

[20]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簡注》,第104頁。今按:岑氏以“無有所與,不租稅”兩句為“復”之註文,並以括號括之,可商。《史記》卷八《高祖本紀》“復其民,世世無有所與”,《漢書》卷二五上《郊祀志上》“復,無有所與”,《漢書》卷九九中《王莽傳中》“世世復,無有所與”,《後漢書》卷一下《光武帝紀下》“世世復傜役,比豐、沛,無有所豫”,及荊州謝家橋一號漢墓第1號竹牘“昌家復,毋有所與”、“郎中五大夫昌母、家屬當復,毋有所與”(荊州博物館:《荊州重要考古發現》,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頁圖版;荊州博物館:《湖北荊州謝家橋一號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9年第4期),“復”與“無(毋)有所與(豫)”均並用,故後者不當視作註文竄入正文者。

[21]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釋文55頁。

[22]“欲歸爵二級……”,未言主語,對照下文,似指平民男子。

[23]《三國志》卷五《魏書·后妃傳》,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158頁。

[24]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36頁。

[25]張春龍:《裡耶秦簡所見的戶籍和人口管理》,載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編:《裡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中國裡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頁。相關例證頗多,不贅舉。

[27]《三國志》卷一六《魏書·鄭渾傳》裴注引張璠《漢紀》載鄭太語董卓,言關西勇於戰伐之習俗,作:“關西諸郡,北接上黨、太原、馮翊、扶風、安定,自頃以來,數與胡戰,婦女載戟挾矛,弦弓負矢,況其悍夫;以此當山東忘戰之民,譬驅群羊向虎狼,其勝可必”,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510頁。

[28]參見王明珂《遊牧者的抉擇:面對漢帝國的北亞遊牧部族》第四章,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194頁。

[29]參見《為吏之道》附“魏奔命律”、《秦律十八種·軍爵律》、《秦律雜抄》。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55、81—82、175頁。

[30]張榮強:《孫吳戶籍結句簡中的“事”》,《漢唐籍帳制度研究》,第149頁。楊振紅則認為“‘復’復除的也是賦和役兩項義務,而非兩項中的任何一個單一項”。楊振紅:《從出土“算”、“事”簡看兩漢三國吳時期的賦役結構——“算賦”非單一稅目辨》,《中華文史論叢》2011年第1期,第49頁。

[31]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246頁。

[32]參見楊振紅《徭、戍為秦漢正卒基本義務說——更卒之役不是“徭”》,《中華文史論叢》2010年第1期。關於狹義“徭”、“更”關係,學界尚有分歧。楊振紅以為“徭”“更”兩分,前者是正卒基本義務,後者15歲至睆老皆從事;張榮強則認為正役主要指更卒之役。

[33]武威地區博物館:《甘肅武威旱灘坡東漢墓》,《文物》1993年第10期,第32頁。

[34]張榮強:《〈二年律令〉與漢代課役身分》,《漢唐籍帳制度研究》,第53頁。

[35]陳明光:《秦朝傅籍標準蠡測》,《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1期。

[36]關於“小未傅者”身份,學界有兩種看法:一是斷作“小、未傅者”,指兩種身份;二是視作一種身份,指未傅籍者中年齡小於十五歲者。分別參見張榮強《〈二年律令〉與漢代課役身分》,《漢唐籍帳制度研究》,第41頁;楊振紅:《徭、戍為秦漢正卒基本義務說——更卒之役不是“徭”》,第334頁;凌文超:《漢晉賦役制度識小》“小未傅”條,《簡帛》第六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475—477頁。今按:前論守城引《商君書》、《墨子》史料,女子與老、小往往一併敘述,例證頗多。而這裡出現諸身份,處同一使役範疇,與前述對照,應當也是三種較為合適。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記以平民贖取隸臣妾的規定:“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秦及西漢前期,未傅籍者可視作“小”。故“小未傅者”當視作一種身份。考慮到“免老”在《二年律令》、《漢舊儀》中僅用以稱呼男性(參見韓樹峰《松柏漢墓53號木牘考——以成年男女性別比例失調為中心》,載《國學的傳承與創新:馮其庸先生從事教學與科研六十週年慶賀學術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1003—1016頁),這裡使用“小未傅者”,或旨在強調是未成年中的男性群體。“秦及漢初存在以“傅”劃分大、小的方式,[36]“小”(或言廣義一面)包括15歲以上的未傅籍群體”。相關又參見拙文《秦及漢初“徭”的內涵與組織管理——兼論“月為更卒”的性質》,《中國經濟史研究》2014年第5期。

[37]相關又可參看林炳德《秦漢時期的庶人》,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〇九》,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318—320頁。此外,秦漢成年男子所從事的更役,大女亦無需充任。陳偉:《簡牘資料所見西漢前期的“卒更”》,《中國史研究》2010年第3期。

[38]《漢書》卷六四上《朱買臣傳》,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793頁。

[39]《淮南子·人間》。何寧:《淮南子集釋》卷一八,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1290頁。

[40]《漢書》卷二《惠帝紀》,第89—90頁。

[41]《史記》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傳》稱“丁男被甲,丁女轉輸”,《後漢書》卷四三《何敞傳》又表述作“男子疲於戰陳,妻女勞於轉運”,《三國志》卷四一《蜀書·楊洪傳》則作“男子當戰,女子當運”,《列女傳·仁智·魯漆室女》也使用“男子戰鬥,婦女轉輸,不得休息”語。相關討論又參見楊振紅:《從出土“算”、“事”簡看兩漢三國吳時期的賦役結構——“算賦”非單一稅目辨》,第53—54頁。

[42]參看翟麥玲《試釋“女子乘亭鄣”中“女子”的身份》;彭衛:《漢代女性的工作》。

[43]楊振紅:《徭、戍為秦漢正卒基本義務說——更卒之役不是“徭”》,第348頁。

[44]李解民:《尉繚子譯註》,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41—142頁。

[45]《鹽鐵論·備胡》、《繇役》。王利器校注:《鹽鐵論校注》(定本)卷七、卷九,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446—447、520頁。

[46]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316頁。

[47]“省”不與“卒”連讀,“相當於今天的省親”。“‘省卒親屬’,應指省親的戍卒家屬,非指省卒的家屬”。李天虹:《居延漢簡簿籍分類研究》第三章,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頁。

[48]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中華書局1994年版,第189頁。

[49]王子今:《漢代軍隊中的“卒妻”身份》,《南都學壇》2009年第1期。

[50]王子今、申秦雁:《陝西曆史博物館藏武都漢簡》,《文物》2003年第4期,第48—49頁。

[51][日]森鹿三:《論居延出土的卒家屬廩名籍》(初刊《東洋學研究——居延漢簡篇》,同朋舍1975年版),收入《簡牘研究譯叢》第一輯,金立新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108—109頁。又,管東貴:《漢代邊塞眷廩的範圍與分級》,載李亦園、喬健編:《中國的民族、社會與文化——芮逸夫教授八秩壽辰論文集》,食貨出版社1981年版,第205—222頁;施偉青:《漢代居延隨軍戍卒家庭人口的若干問題》,《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8年第3期。

[52]甘肅簡牘保護研究中心等編:《肩水金關漢簡(貳)》,中西書局2012年版,下冊,第12頁。背面實作“鴻嘉五年吏妻子出入關及葆名籍”。

[53]甘肅簡牘保護研究中心等編:《肩水金關漢簡(壹)》,中西書局2011年版,中冊,第72、130、207、226頁。

[54]甘肅簡牘保護研究中心等編:《肩水金關漢簡(貳)》,下冊,第21頁。

[55]據統計,隧長從各都尉府所屬諸縣中選用,而候長則從全郡範圍內選用。于振波:《居延漢簡中的燧長和候長》,《史學集刊》2000年第2期,第11—12頁。

[56]參見沈剛《居延漢簡語詞彙釋》“署”條引諸家說,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63頁。

[57]參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額濟納河流域障隧述要”,中華書局1980年版,下冊,第298—319頁;魏堅主編:《額濟納漢簡》“額濟納旗漢代居延遺址調查與發掘述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頁;吳礽驤:《河西漢塞調查與研究》第五章,文物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169頁。

[58]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第185、187頁。

[59]參見[日]森鹿三《居延出土的王莽簡》(初刊《東方學報》33,1963年),收入《簡牘研究譯叢》第一輯,姜鎮慶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1—20頁;馬先醒:《新莽年號與新莽年號簡》、《簡牘文字中七、十、三、四、卅、卌等問題》,《簡牘學報》第1期,蘭臺出版社1974年版,第30—46頁;高大倫:《居延王莽簡補正》,載四川大學歷史系編:《徐中舒先生九十壽辰紀念文集》,巴蜀書社1990年版;李均明《新莽簡時代特徵瑣議》(初刊《文物春秋》1989年第4期),收入所著《初學錄》,蘭臺出版社1999年版,第357—363頁;饒宗頤、李均明:《新莽簡輯證》,新文豐出版公司1995年版;李均明:《居延漢簡——居延編》,新文豐出版公司2004年版。

[60]參見拙文《河西漢塞軍人的生活時間表》,楊振紅、鄔文玲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五》(春夏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167—168頁

[61]汪桂海:《漢代的臘節》(初刊《中國歷史文物》2007年第3期),收入所著《秦漢簡牘探研》,文津出版社2009年版,第256頁。

[62]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109頁。

[63]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附表一“居延漢簡出土地點表”,下冊,第324頁。

[64]此事又見《漢書》卷九四下《匈奴傳下》,第3823頁。

[65]林梅村、李均明編:《疏勒河流域出土漢簡》“附錄”,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100頁。

[66]《後漢書》卷二《明帝紀》,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111—112頁;同書卷三《章帝紀》,第143、147頁;同書卷五《安帝紀》,第224頁。

[67]李開元在分析“高帝五年詔”時,也表達過類似的看法。《漢帝國的建立與劉邦集團:軍功受益階層研究》, 三聯書店2000年版,第36頁。

[68]《後漢書》卷五《安帝紀》“乙巳,詔郡國中都官死辠繫囚減罪一等,(詔)〔詣〕敦煌、隴西及度遼營”,第240頁。

[69]《後漢書》卷六《順帝紀》“冬十月辛巳,詔減死罪以下徙邊;其亡命贖,各有差”,第253頁。

[70]《後漢書》卷六《順帝紀》“冬十月丙辰,詔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皆減罪一等,詣北地、上郡、安定戍”,第257頁。

[71]《後漢書》卷六《衝帝紀》“令郡國中都官繫囚減死罪一等,徙邊;謀反大逆,不用此令”,第276頁。

[72]《後漢書》卷七《桓帝紀》“減天下死罪一等,戍邊”,第291頁。

[73]《後漢書》卷三《章帝紀》“夏四月丙子,令郡國中都官繫囚減死一等,詣金城戍”,第156頁;同書卷四六《郭躬傳》“赦天下繫囚在四月丙子以前減死罪一等,勿苔,詣金城”,第1544頁。

[74]《後漢書》卷七《桓帝紀》“冬十一月辛巳,減天下死罪一等,徙邊戍”,第296頁。

[75]《後漢書》卷三《章帝紀》“壬子,詔郡國中都官繫囚減死罪一等,詣金城戍”,第158頁。

[76]《後漢書》卷七《桓帝紀》“十一月丁丑,詔減天下死罪一等,徙邊戍”,第298頁。

[77]《後漢書》卷四《和帝紀》“詔郡國中都官繫囚減死一等,詣敦煌戍”,第182頁。

[78]《後漢書》卷七《桓帝紀》“減天下死罪一等,徙邊戍”,第300頁。

[79]參見週一良《魏晉兵制上的一個問題》,收入所著《魏晉南北朝史論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頁;高敏:《論曹魏士家制度的形成與演變》(初刊《歷史研究》1989年第5期),收入所著《魏晉南北朝兵制研究》,大象出版社1998年版,第44—67頁。

[80]週一良:《魏晉兵制上的一個問題》,第10—12頁;高敏:《孫吳世襲領兵制度探討》,《北朝研究》1990年上半年刊;《三國兵志雜考》,《河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0年第1期,均收入所著《魏晉南北朝兵制研究》,第68—120頁。

[81]劉珍等撰,吳樹平校注:《東觀漢紀校注》卷一、卷八,中華書局2008年版,第5、262頁。

[82]此句有脫漏,補字據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簡注》,第109頁。

[83]整理者注引《墨子·號令》“擅離署,戮”。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銀雀山漢墓竹簡〔壹〕》,釋文130頁。

[84]研究述評參見拙文《走馬樓簡“吏民簿”所見孫吳家庭結構研究》,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〇七》,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58—260頁。

[85]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88頁。

[86]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中華書局1991年版,下冊,第257頁。

[87]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附錄二 敦煌馬圈灣漢代烽燧遺址發掘報告”,下冊,第54頁。

[88]《漢書》卷二三《刑法志》,第1099頁。

[89]《三國志》卷二二《魏書·盧毓傳》,第650頁。

[90]《三國志》卷二四《魏書·高柔傳》,第684頁。

[91]彭衛:《漢代婚姻形態》第七章,第267頁。

[92]程樹德:《九朝律考》卷一《漢律考五》,中華書局2003年版,第124—1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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