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男童走失,7歲哥哥來認領,媽媽卻在家看電視,如何處理?

這幾個月以來,兒童被拐賣後尋親成功和失蹤溺亡的案件屢見不鮮,令人們有悲有喜。但層出不窮的案件仍不可能完全阻止一些家長的粗心大意,或許這只是百密一疏,但的確可能引發極其嚴重的後果。

2022年1月25日,上海警方接到群眾報警,稱在街上看到一個幼童獨自亂逛,疑似走失,有發生人身危險的可能。接到報警後,警方迅速出警,在匯豐大街的斑馬線處找到了這名四歲的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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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幼童後,民警向其詢問了父母的姓名和家庭住址,但幼童年紀太小又害怕,什麼都說不出來,民警便想將其帶到警局內再繼續尋找父母。

令人意外的是,民警還沒帶小孩上車,一名路人帶著一名七歲的小孩也來尋找民警。七歲的男孩稱自己是哥哥,民警身邊的四歲男童則是自己的弟弟,兩個人在樓下玩的時候弟弟走丟了,害怕的哥哥便出來獨自尋找弟弟,直到遇到了熱心市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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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警方帶著兩個孩子一起回到家中時,令人意外的一幕出現了。兩個孩子先後走丟而媽媽卻完全不知道,仍在家中看電視,直到民警來到後才如夢初醒,感到後怕。孩子的母親向民警表示感謝,並承諾以後再也不會犯同樣的錯誤了。

在本案中,孩子母親的疏忽說實話在某些粗心的父母中在所難免,但其顯然沒有很好地履行自身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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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而在本案中,母親並沒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對兩個孩子進行保護。

同時,在本案中,孩子的母親的形式從表面上看其實類似於“委託監護責任”的情況,但孩子的哥哥本身也才七歲,屬於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然沒有監護資格,其委託監護的民事行為自然也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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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雖然孩子母親沒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但和刑事罪名中的“遺棄罪”是風馬牛不相及的,遺棄罪指的是拒絕撫養並且情節嚴重,和本案的情況完全沒有任何相通性。

不過對於其他人來說,如果父母沒有很好地履行自身職責,則很有可能面臨嚴重的處罰。如果父母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會被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孩子則會被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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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中最典型的情況分別是:父母將孩子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孩子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並且經教育仍不改正。如在案件中常出現的將幼兒獨自鎖在房間內,夫妻二人則外出多日的情況。

另一種是父母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孩子流離失所,生活沒有依靠。此種情況常出現在離婚後父母二人均不願撫養孩子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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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被撤銷了監護人資格的父母並不可能借此逃避自己的義務,法律只是判定其沒有資格繼續監護孩子或繼續監護對孩子不利,其仍需要按時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對於本案大家怎麼看?平時照顧幼童一定要小心謹慎,儘量避免可能發生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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