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年審“長江大保護”案222件,盜採江砂判付22萬餘元回填河床

2月28日,長江日報記者從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實施至今,武漢兩級法院共審理涉長江流域環境資源案件222件,責令被告放流成魚約4700公斤、幼魚283萬餘尾,補植水杉300株。

捕魚4.7公斤,判他放流成魚幼魚

2021年4月,被告人劉某在東西湖區將軍路街府河水域,使用電捕魚的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長江野生魚4。7公斤,被民警當場抓獲。

東西湖區法院經審理認定,劉某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鑑於被告人劉某系初犯,歸案後認罪認罰,願意積極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處被告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責令其在長江府河流域放流成魚18。8公斤、幼魚14479尾,支付損害和修復評估費用人民幣3000元。

武漢年審“長江大保護”案222件,盜採江砂判付22萬餘元回填河床

長江武漢漁政碼頭,12位執法人員代3名違禁在長江捕魚的被告人將73。76公斤成魚、13。83萬尾魚苗放還長江。

2021年5月,熊某等人在長江中游武漢主城區河段盜採江砂2160噸,影響河道安全,造成防洪安全隱患,破壞長江底棲生物生存環境,江漢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支付生態修復費22萬餘元,用於河床回填修復。

據悉,為保護長江漁業資源,推動“十年禁漁”決策落地,全市法院持續重拳快打非法捕撈犯罪。2021年共有63名非法捕撈被告人受到民事或刑事處罰,涉及“電毒殺”“絕戶網”“攔河大毫”等各類涉漁違法犯罪。

去年3月1日,長江保護法實施後,武漢兩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重點從“打擊為主”向“修復為主”轉變。一年來,全市法院責令相關案件被告放流成魚約4700公斤、幼魚283萬餘尾,補植水杉300株,支付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79萬餘元。

管理部門被判未正確履責、行為違法

2021年4月8日,礄口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礄口區檢察院訴被告武漢某水務和湖泊局未正確履行職責一案,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實施以來,湖北省首起涉長江保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礄口區人大、各區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代表70餘人旁聽庭審,庭後交流心得。

武漢年審“長江大保護”案222件,盜採江砂判付22萬餘元回填河床

公益訴訟起訴人礄口區人民檢察院訴被告武漢某水務和湖泊局未正確履行職責一案庭審現場。

該案源於另一樁刑事案件。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鄧某、陳某等10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長江河道採砂許可證且明知長江武漢段處於禁採期的情形下,使用一艘非法改造的“三無”採砂船與三艘運砂船,趁夜潛入長江非法採江砂12萬噸,價值近790萬元,礄口法院於2021年分別判處鄧某等特大盜砂團伙十名成員1年2個月至4年2個月有期徒刑。

礄口區檢察院在偵查該案時發現,某水務和湖泊局存在未正確履責的情形,遂依法向礄口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經查,合議庭當庭判決該水務和湖泊局未正確履責、行為違法。

行政機關、法院聯手“請走”佔道碼頭

2020年6月,湖北某建設公司為方便裝卸砂石,在位於長江水域的江夏區某碼頭違法填佔河道,填佔土方約1000立方米,嚴重妨礙了長江航道和行洪安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但公司拒絕履行處罰決定,行政機關遂向江夏區法院提起行政強制執行申請。

接到執行立案申請後,法院迅速核查,發現該處罰事實清楚,程式合法,完全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為避免因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式影響公司的後續經營,法官趕緊與該公司負責人聯絡,敦促其恢復佔用水道並繳納罰款。在法官的教育提醒下,公司很快恢復佔用水道並向行政機關繳納罰款。

一年來,全市法院裁定準予恢復林地、強制拆除違建、執行行政處罰等涉長江保護強制執行申請41件,有力捍衛行政執法權威。

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程繼偉介紹,如今,武漢兩級法院線狀前推、扁平合圍,聯合多方力量,不斷推進長江流域生態跨地區跨部門同護共治。

武漢年審“長江大保護”案222件,盜採江砂判付22萬餘元回填河床

市法院法官為小學生講授環境法律知識。

(長江日報記者陳勇 通訊員王田甜 孫文楷)

【編輯:鄭曉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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