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田:賣銀行卡給詐騙團伙走流水再上演“黑吃黑”,數罪併罰!

三個小夥子做著“發財夢”

幹起倒賣銀行卡的勾當

嚐到了甜頭後

居然惦記起了銀行卡里的贓款

倒賣銀行卡+“黑吃黑”的神操作

成功將自己送進了“班房”

福建大田:賣銀行卡給詐騙團伙走流水再上演“黑吃黑”,數罪併罰!

近日,大田法院審結一起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盜竊罪案件,三名男子分別被法院判處七個月至二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情介紹

2020年9月至11月間,魏某、陳某、林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單獨或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提供銀行卡給他人用於境外網路犯罪走流水,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中林某提供的銀行卡被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支付結算金額達252。5萬元。

期間,魏某、陳某、林某共謀提供6套銀行卡為他人境外網路犯罪走流水,待卡內有錢時再採取掛失補辦方式將銀行卡一同掛失,並將卡內錢款佔為己有以“吃黑錢”,其中魏某、陳某共同實施盜竊他人財物38098。55元,其中陳某分得贓款19098。55元,魏某分得贓款6200元,剩餘錢款由陳某彬(另案處理)分得。陳某單獨實施盜竊他人財物6459。59元,林某單獨實施盜竊他人財物計14626元。

福建大田:賣銀行卡給詐騙團伙走流水再上演“黑吃黑”,數罪併罰!

福建大田:賣銀行卡給詐騙團伙走流水再上演“黑吃黑”,數罪併罰!

圖為陳某將贓款用於償還信用卡和分贓的部分截圖

2021年3月27日,魏某因涉嫌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和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犯罪事實。2020年12月30日、2021年4月27日,林某和陳某分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所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和盜竊犯罪事實。歸案後,被告人魏某、陳某、林某退出所得贓款。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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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大田法院審理後認為,魏某、陳某、林某單獨或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銀行卡掛失補辦方式,竊取他人財物,其中魏某、陳某共同實施盜竊他人財物38098。55元,陳某單獨實施盜竊他人財物6459。59元,林某單獨實施盜竊他人財物計14626元,均數額較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魏某、陳某、林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

共同

將銀行卡出借給他人,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中林某提供的銀行卡被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支付結算金額252。5萬元,情節嚴重,被告人魏某、陳某、林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被告人魏某、陳某、林某均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綜合考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被告人

魏某

犯盜竊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二年三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

陳某

犯盜竊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一年八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判處被告人

林某

犯盜竊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七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福建大田:賣銀行卡給詐騙團伙走流水再上演“黑吃黑”,數罪併罰!

隨著我國對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強,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分子為了逃避打擊,往往將贓款透過非法購買的銀行卡、手機卡走賬、提現。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向不法分子出售“兩卡”,輕則影響個人徵信和正常生活,重則可能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幫助收款提現,則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黑吃黑”將贓款據為己有,亦可能構成盜竊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勿因貪圖不法利益,而使自己身陷囹圄。

文稿來源:大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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