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僧人只有“偵探”:這個“寺”的能力有點不尋常

文 鐵騎如風

商周時期,中央司法官之名為大理,即“整理律法之官”,此“大理”非雲南大理自治州的那個“大理”。至秦漢時期,大理改名為“九卿”中的廷尉。廷尉的職能是掌管天下刑獄之事,廷尉的辦公之處又叫廷尉署。

但是從漢代的幾個皇帝,如漢景帝和漢獻帝就想著搞復古運動,將廷尉重新改為大理,不過每次改完又改回來了。直到北齊時期,皇帝最終將廷尉改名大理,並冠以“寺”之級別,使得大理寺正式成為中央司法機關,位列“九卿”之一。論職權,到當時為止,審判、核查的司法職權都是掌握在大理寺之手,機構設定比較簡單,能夠改變其決定的也就是皇帝了。

沒有僧人只有“偵探”:這個“寺”的能力有點不尋常

有兩部重要的史籍記載了唐代大理寺的構架和職能。首先是《唐六典》,記載唐代大理寺的主官大理寺卿,兩位大理寺少卿(副手),還有分管文書、記錄、典獄等工作的寺正、寺丞、主簿等將近300人。按照唐律,大理寺卿的品級為從三品,要比正三品的刑部尚書級別低一級,他統籌整個寺內的刑偵審案,少卿則協助寺卿工作。

唐代名臣狄仁傑曾經在大理寺任從六品上的寺丞,負責核查來自全國各地上報的案件,一年清理上萬案件的壯舉就是在這時完成的。後來,他到中央擔任了正三品的門下侍郎,成為宰相的一員。

沒有僧人只有“偵探”:這個“寺”的能力有點不尋常

電視劇《神探狄仁傑》中的狄仁傑(前排左)

《續通典》中的《職官七》記載:“唐置大理寺……掌折獄詳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於中書門下。”一句話歸納,大理寺卿組織大理寺成員審理案件,如果罪行到了需要流放或判死刑的程度,就要報請刑部和中書門下省複核。除了本職工作外,大理寺常與刑部和御史臺,一起審理複雜疑難案件,被稱為“三司推事”,後世所謂的“三堂會審”就是由此而來。

沒有僧人只有“偵探”:這個“寺”的能力有點不尋常

唐代以大理寺為代表的三司制度已經比較完善。到了宋代,刑部的職權範圍更加擴大,不再只做司法行政工作,而是直接複核大理寺審理的案件,又給大理寺的司法活動增加了一層限制,平衡了三法司的權力。元代的變化則更加明顯,由於當時中央行政架構與唐宋時期大有不同,中書省、樞密院、宣政院等機關掌控了國家的司法行政工作,大理寺一度被取消或併入刑部當中,即便後來復設大理寺,也沒有把它當作一箇中央審判機關來對待了,大理寺面臨消失在歷史長河中的危險。明朝雖然重建大理寺制度,但是大理寺的職權發生了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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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成祖朱棣即位後鞏固了大理寺的設定。在遷都北京後,南京也留下了一套一模一樣的朝廷機構,因而成祖在北京和南京都設定了左右兩寺,分別設寺正一員,評事二員,以協助大理寺卿進行工作。從此之後,大理寺正式變成負責複核案件、平反冤獄的司法機關。明代的“三法司會審”制度也進一步完善:唐朝的御史臺變成了都察院,刑部、都察院主要負責初審案件,大理寺主要負責複審案件。十分重大複雜的案件,則在三法司的基礎上會同六部尚書與通政使司共同會審,謂之“圓審”,也稱“九卿會審”。清朝在明朝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司法體系,創設了秋審、朝審等制度,讓大理寺參與,不過大理寺的職權和明朝基本無二,只是品級降為正四品。

到了清末光緒年間,受維新運動影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大理院正卿品級升到了有史以來的最高品,由清末著名法學家沈家本擔任。沈家本原想借此改革司法,但清朝氣數已盡,隨著辛亥革命的爆發,清朝滅亡,大理寺也徹底退出了歷史舞臺。

沒有僧人只有“偵探”:這個“寺”的能力有點不尋常

紀錄片《大理寺》截圖,圖為大理院

正是由於大理寺負責刑偵審案司法工作的特殊性,人們又酷愛聽推理偵案故事,所以很多偵探題材古裝劇中,大理寺出鏡率非常高,形象可謂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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