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小孩被狼狗撕咬身亡,狗主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歲小孩被狼狗撕咬身亡,狗主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3年3月,小明和小華兩兄弟一起去家裡附近的小商店購買玩具。在回家的路上卻遇到了鄰居張某家養的兩隻大狼狗,張某飼養狼狗時既不給狼狗戴封口罩,也不拴狗繩。因此散養的狼狗襲擊了小明和小華兄弟。

小明不幸被狼狗咬中,並且被兩隻狼狗拖行了數米遠。小華則哭喊著回家找媽媽,等到媽媽趕到時,小明早已血肉模糊失去了呼吸。而地上則是一條鮮紅的血線,傷人的兩隻狼狗則不知所蹤。

7歲小孩被狼狗撕咬身亡,狗主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這一案例中最大的爭議就是,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過失殺人,一種觀點認為,張某作為動物飼養員,他沒有妥善地管理好寵物,導致寵物傷害他人致死,因此張某構成過失殺人罪。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動物飼養人對動物的管理觸犯了《刑法》114條、115條的規定,不適用於過失殺人罪,而是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我國《刑法》中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而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點在兩方面。

一是看犯罪行為是否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這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與否的關鍵,也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條件。

7歲小孩被狼狗撕咬身亡,狗主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很顯然,案例中張某的行為完成上述的條件,他散養狼狗,導致小明被咬死,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且小明和小華或者任何一人,都有可能會被散養的狼狗咬死,這就說明被侵害的物件具有不特定性,該行為能夠給不特定的多數人帶來生命健康的威脅。

再看過失殺人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過失殺人是指由於普透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分別由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和主觀要件構成。

7歲小孩被狼狗撕咬身亡,狗主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從主題來看過失致人死亡的,是由於過於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原因造成的,行為人並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希望或者放任某種結果發生。作為狼狗的主人,明知狼狗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卻仍對其不加以管束、控制,而是放任狼狗傷人後果的發生,主觀方面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7歲小孩被狼狗撕咬身亡,狗主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看似是寵物狗釀下的悲劇,實際上背後卻是人禍,如果張某按照我國法律法規飼養狼狗,就不會出現如此悲劇。針對類似案件,我國法律也做出了相應的調整,比如在2021年新編的《民法典》中規定:

被寵物狗咬傷,或者被寵物狗威脅到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時,可以選擇將其打死。而這一行為屬於緊急避險,無需承擔相應責任。遇到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自然界不可抗拒的力量,還有動物的侵襲、牛馬踐踏、猛獸追撲時,如果有一方是人類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那麼自然是選擇以人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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