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書新書 | 弗里茲•科恩著、戴鵬飛譯:中世紀的王權與抵抗權【政治憲法學第6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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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的王權與抵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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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書新書 | 弗里茲•科恩著、戴鵬飛譯:中世紀的王權與抵抗權【政治憲法學第681期】

弗里茲·科恩著,戴鵬飛譯,商務印書館  2021年9月版

根據布萊克維爾出版社1956年英譯本譯出

弗里茲•科恩

| 著

弗里茲•科恩(Fritz Kern,1884—1950),德國史學家,著有《中世紀早期的神聖王權與抵抗權》《中世紀的法律與憲法》《迄至1308年法國擴張政策的緣起》等。

戴鵬飛

| 譯

戴鵬飛,法學博士,領域主要集中於法理學、思想史、憲政史、戴雪憲政理論等。譯有《19世紀英格蘭的公共輿論》、《思索英格蘭與蘇格蘭的議會聯合》、《樞密院考》、《論美洲印第安人與論戰爭法》、《論華茲華斯的政治技藝》、《中世紀的王權與法律》、《神聖王權理論》、《法理學教科書》等著作。

英譯者前言

科恩教授的著作《中世紀早期的神聖王權與抵抗權》(Gottesgnadentum und Widerstandsrecht im Furheren Mittelalter)可謂是生不逢時——作者前言標註的日期是1914年8月。因此,許多年之後,這本著作才引起英格蘭學者的注意,並且甚至直至今日它也並未引起英語學界的中世紀學者們應有的關注。

因此,當科恩教授慷慨地授權我出版一個英語的修訂版本時,我就想將整本著作,包括正文、腳註和附錄全部翻譯過來。只有這樣,英格蘭的讀者才能充分地瞭解科恩教授深厚的學術功底。但是由於面臨著許多實際的問題,這種追求盡善盡美的想法不得不被放棄。

科恩教授著作中的腳註和附錄引用了大量的一二手文獻,十分浩繁。全書共515個腳註,大約佔據了295頁正文中的一半篇幅,並且295頁正文之後還有150頁篇幅的38個附錄。因此,要將科恩教授的整部著作全部翻譯成英文的工作無疑過於繁重,並且出版成本也不允許。此外,這種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沒有必要的。因為,雖然這些腳註與附錄包含了大量的學者與專家們不能忽視的內容,但是其中所包含的大部分內容都已經被科恩教授的著作超越了。因此就沒有必要再將這些腳註和附錄全部翻譯過來。

因此,這是一個縮略的版本。不過顯然,對於那些想要更加詳細地瞭解相關細節的學者來說,英譯本是無法取代德文原版的。相反,我決定進一步地縮減了註釋的數量,併為使英格蘭的讀者能更好地理解作者的一般性結論而留出了更多的空間。因此,《中世紀早期的神授君權與抵抗權》一書的英譯本就只保留了大約八分之一的腳註,同時增加了由作者慷慨提供的一些修訂。英譯本70餘個腳註都是經過精挑細選的,它們幾乎都提及了尤其具有啟發性的一手文獻,或者是英格蘭的讀者會尤其感興趣的。附錄全部被未包含在內了,只提供了一份附錄的提要,以供對有興趣的讀者參考。

因此,節省出來的空間就可以被用來幾乎完整地翻譯作者的另外一篇文章(連同一部分腳註),即刊於1919年《歷史雜誌》(Historishce Zeitschrift)中的“中世紀的法律與憲法”。將這兩項十分重要的研究一同翻譯過來似乎要比將這兩部著作的所有註釋與引文全部翻譯過來更有成效。

譯者唯一希望的是,譯者的譯文能夠準確地表達科恩教授的文意。要翻譯這樣艱深的學術著作從來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絕無法完全避免錯誤;並且如果沒有其他人給予的慷慨鼓勵與幫助,以譯者孤陋的學識是無法完成這項任務的。

要感謝我的妻子,感謝美因河畔的法蘭克福大學與愛丁堡大學教授布蘭科(K。 Blanck)先生給我的幫助。他們分別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階段幫助我改進了我的譯文。最後,還要感謝我的朋友巴拉克勞奇(Geoffrey Barraclough)先生,他是一名非常專業的主編,他的耐心與良好的合作精神對我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由於有了他們的幫助,我的譯文避免了許多的錯誤。而對於譯文中還存在的其他錯誤,均是譯者自身的責任;並且歡迎讀者在閱讀過程中給我提供改進譯文的建議。

克萊姆(S。 B。 Chrimes)

格拉斯哥大學

1939年8月1日

好書新書 | 弗里茲•科恩著、戴鵬飛譯:中世紀的王權與抵抗權【政治憲法學第681期】

中譯者譯後記

弗里茲·科恩(Fritz Kern, 1884-1950)是二十世紀上半葉德國中世紀史學家,曾先後任教於法蘭克福大學以及伯恩大學;主要作品包括《中世紀早期的神聖王權與抵抗權》、《中世紀的法律與憲法》、《迄至1308年法國擴張政策的緣起》等等。除了教授與學術生涯之外,科恩還積極地參與政治事務:1914-18年任職於德國外交部;在“納粹”當政時期,是德國國內秘密反對納粹的“抵抗組織”的一員。

本書從科恩作品的英譯本轉譯而成。英譯本選譯了《中世紀早期的神聖王權與抵抗權》和《中世紀的法律與憲法》這兩部的作品。英譯的相關情況,英譯者克萊姆斯(S。B。 Chrimes)教授在“英譯者前言”中已詳細介紹,讀者可參考。此外,克萊姆斯教授還為英譯本寫作了一長篇導言,詳盡地介紹了科恩這兩部作品的主要內容,以及作品中體現的研究方法對於英國憲制史研究的意義。有鑑於此,譯者這裡也不再介紹這兩部作品的內容,略微談談令譯者印象最為深刻的幾點:

首先是科恩對中世紀早期王權中的血親權因素即日耳曼的血親權(kin-right,blood-right)的闡述。正是血親權授予王室家族對王位的繼承權。這種血親權“作為一種特殊的稟賦”使得統治家族高出普通民眾的行列;它常常直觀地體現為外在的表徵,例如墨洛溫家族的長髮或統治階層的“藍色血液”。但是,在中世紀早期,血親權將統治權威授予給整個統治家族而並非某個具體的個人。王位繼承權的具體確立,還需要融合民眾選舉或教會的因素。而從血親權授予的整個統治家族的繼承權到長子繼承權的出現,還需要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科恩對這一過程的闡述可謂準確而精彩。

其次,在中世紀並不存在現代意義的主權觀念;即便存在所謂的主權者,它既非國王,也不是人民,而是法律(Law)。依照科恩的觀點,這裡的法律不僅僅指國王或國家制定的法律、法令、令狀,還包括習俗、自然法、神法等等;它是由全部“主觀權利”組成的“客觀的法”。在中世紀的社會中,每個人都有義務也有權利保護這個“客觀的法”不受其他人,甚至國家的傷害。這也正是抵抗權的真正含義。當君主違反“客觀的法”的時候,便摧毀了自身進行統治的主觀權利,每一個臣民都有權行使抵抗權,保衛“客觀的法”。因此,從這點上說,抵抗權並非源於契約的觀念,無論是封建的契約還是統治契約。

再次,在近現代,自然法(自然權利)或神法成為限制政府的最終依據與超驗之維,也是近現代各種憲政理論的基石。但是,在科恩看來,在中世紀,政府是同自然法或神法站在一邊的,目的是為了反對習慣法。“從羅馬皈依基督教一直到18世紀,政府為反對習慣法而同神法或理性法結成的聯盟是法學發展中一股十分強大的力量。這一聯盟導致的後果就是將君主從習慣法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因此,作為改革實證法的標準的自然法以及不受民眾控制的絕對主義二者是攜手共同合作的。”科恩精彩地闡述了這一古今之別的發生過程。

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在英格蘭,由於普通法的發展,習俗與習慣法很快變成國家法,能夠有效地限制君主與政府的權力,防止君主與政府同神法、自然法或羅馬法聯盟。也正是由於這一點,英格蘭法律的發展日漸地同歐洲大陸的法律發展分道揚鑣,並賦予自身特殊性,成為英格蘭“例外論”的重要因素。十六、十七世紀,當英格蘭的君主們也試圖效仿歐洲大陸,推行絕對主義之際,作為習俗與習慣法之遺產的普通法迅速地同自然法、自然正義結盟,將絕對主義君主制的風潮拒絕於英倫之外。而十九世紀,面對功利主義與法律實證主義觀念的興起與流行,正是英格蘭法律與憲制的這種“例外”性質,賦予了斯塔布斯、梅特蘭等人對英格蘭法律與制度史的研究巨大的價值。

最後,在歷史研究或歷史撰述的方法上,科恩的作品也令人印象深刻。他以主要的一些觀念為線索貫穿整部作品,並構架起全書的結構。這種方法尤其適合於長時段的歷史研究,能夠避免歷史撰述碎片化;同時也能夠將政治觀念與政治事實(包括事件與制度)緊密地糅合在一起。可以說,科恩的著作以觀念的形式展現君主制歷史的內在律動,呈現了中世紀早期政治歷史的重大運動,格外扣人心絃,也很有解釋力,乃是觀念史與政治史融合的經典之作。

雖然科恩這兩部作品篇幅不長,但其中隨處閃爍著熠熠的思想光芒,對於讀者或研究者理解中世紀乃至近現代西歐政治歷史、政治制度的發展,有很大的幫助。

本書譯稿完成已有多年,如今有緣得以出版,要感謝劉訓練老師以及編輯王靜女士的幫助與支援。該書涉及歷史時段長,論及歷史事件與人物眾多,作者科恩本人的憲政史觀也頗為深奧複雜;譯者才疏學淺,譯文中難免存在不當甚至錯誤之處,懇請讀者、方家海涵、指正。

戴鵬飛

二零二一年七月盛夏

目錄

第一部分 中世紀早期的神聖王權與抵抗權

英譯者導言

第一章  國王的神聖權利

第一節  君主制原則

第二節  日耳曼的血親權

第三節  君主的授職

第四節  前基督教時期君主崇拜的影響

第二章  法律對君主的限制

第一節  君主與法律

第二節  君主個人對於法律的責任

第三章  抵抗權

第一節  日耳曼的抵抗權

第二節  教會的抵抗權以及被動服從理論

第三節  抵抗權及其同人民主權和統治契約之間的關係

第四節  從壓制轉向預防

概要

德文版附錄提要

第二部分 中世紀的法律與憲法

第一章  法律

第一節  法律是古老的

第二節  法律是良善的

第三節  古老而良善的法律並非制定的也不是成文的

第四節  古老的法律優越與新的法律

第五節  法律的革新是復歸古老而良善的法律

第六節  法律的概念與法律實踐

第七節  從中世紀的法律概念向現代法律概念的轉換

第二章  憲法

第一節  法律限制的原則(國王受法律約束)

第二節  民眾代表的原則(國王獲得民眾同意的義務)

第三節  責任原則(抵抗權)

第四節  轉向

索引

本期責任編輯:綠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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