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集體土地徵收能不能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安置?

想必大家都知道,集體土地徵收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的法律規定,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則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因土地性質不同,所以集體土地徵收跟國有土地徵收不論是徵收程式還是拆遷補償都是不一樣的,所以,當遇上拆遷時,集體土地上的徵收也只能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實施,而不能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進行。

不過,很多人對此可能會產生疑問或是有所不甘,認為自己家離城區特別地近,如果拆遷按照集體土地性質進行補償的話,那麼根本買不起房,根本無法保障自己的生活,日子只會越過越苦,對於當事人的這種心情,其實也可以理解。但是“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所以,想要順利地完成徵收拆遷,使當事人合法權益不被侵害,就必須要有法有規,要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而不能”無法無規“恣意進行,否則當事人的權益則無法得到保障。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集體土地徵收能不能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安置?

那麼集體土地徵收究竟能不能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補償安置呢?在司法實踐中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在相關的裁判案例中指出,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徵收補償安置。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一般不得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安置補償。中紀辦(2011)8號《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的通知》第二部分關於“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的規定,意思是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精神,充分保障被徵收土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能將其理解為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應當按照國有土地徵收補償的程式和標準對被徵收土地農民予以安置補償。如此理解,違反土地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從以上的裁判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一般集體土地徵收只能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行徵收補償。不過,實踐中也存在集體土地徵收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的情況

上述的裁判要旨中也指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則是可以參照徵補條例進行補償安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的,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的區域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那麼土地權利人請求按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應予支援,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後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覆》中也明確指出,

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後,被徵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

也就是說,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如果未同時對被徵收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補償,經過若干時間後,原坐落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區域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此時再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徵收時,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

司法解釋之所以作如此規定,其目的在於避免同區域內原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低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充分保障原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除此以外,

因相關部門怠於履行補償安置義務的,此後房屋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內的,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安置。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相關部門已經依法對被徵收人進行了補償,履行了相關的補償職責,不存在怠於行政對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的職責,那麼可能就難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安置了。

總之,凱諾律師想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論是集體土地徵收還是國有土地徵收,都需要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實踐中,當事人如果遇到違法拆遷,相關部門不依法行政,不依法補償的情況,一定要及時地諮詢專業律師,同時在必要的時候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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