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一人涉嫌違法犯罪行為被起訴

山東省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濟高新檢一部刑訴〔2021〕18號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9011963********,漢族,大專文化,山東**學院員工,住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鎮**小區**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陽市**區**路**號院**號樓),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和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苗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2時15分許,被告人苗某某駕駛腳踏車沿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春博路西側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科文路口時,因田某某駕駛的魯A******號牌小型客車停放在路口處,與沿科文路由西向南右轉彎的被害人高某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發生碰撞,造成苗某某受傷、高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苗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田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高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後,苗某某同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並獲得近親屬的諒解。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苗某某經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後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抓獲經過、發破案經過、無違法犯罪記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資訊查詢結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交通事故諒解書、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死亡醫學證明書、死者材料等;2、證人證言:證人田某某、魏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4、鑑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屍體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司法鑑定意見書;5、勘驗檢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6、視聽資料:春博路科文路口監控錄影。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苗某某駕駛腳踏車上路行駛,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苗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檢 察 官:閆 瑋

檢察官助理:陳恩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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