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執法】江陰一私家車司機違法載客被查獲,網約車司機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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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訊

源:網路

隨著網際網路大資料的廣泛應用,便捷的網約車成為不少人出行選擇之一。但是有一些“黑車”魚目混珠,非法載客,不僅擾亂了客運出租市場秩序,也給乘客的出行安全帶來較大隱患。

案情回顧

4月14日,私家車駕駛員尤某透過某網約車平臺接單,在江陰市砂山路開泰醫院搭載1名乘客前往江陰市君山路北大街菜場,在到達目的地時被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查獲。經檢查,尤某涉嫌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違反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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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處理

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市交通運輸局依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並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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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法條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稽核後,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案件警示

今年以來,市交通運輸局持續深入開展非法營運專項整治活動,截至目前已累計查處非法網約車47輛。網約車的出現的確給大家帶來了便利,但同時也提醒廣大市民群眾,部分網約車平臺還存在一些不合規車輛,要增強安全意識,出行時選擇乘坐合法合規車輛,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危及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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