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遭民間吐槽,拍賣為何從不反擊

“ 非常時期,再多的錢再大的房,你也只能宅家無聊的發呆,而收藏人一家正在快樂地欣賞把玩,你收藏了數字而他卻藏了文化”——-禪古茶人

民藏對於拍賣的誤解,相當深。僅從論壇後臺留言中,就可見一斑:

頻遭民間吐槽,拍賣為何從不反擊

頻遭民間吐槽,拍賣為何從不反擊

頻遭民間吐槽,拍賣為何從不反擊

民國之前的古董收藏,基本都是有錢的文人、貴族和皇家們在玩,普通老百姓與此基本無關,各忙各的,相安無事。

以致發展到今天,神州大地上,可供撿漏的文物已經不夠用了。

但是,“可恨”的拍賣公司,就是不收我的貨,著急、憤怒,然後詆譭、罵街……心路歷程大致如此吧。當然,這只是廣大藏友們中的一部分人,一小部分而已。

以下這篇文章,真的希望藏友們:花上10分鐘寶貴時間,心平氣和的讀一下,少一些非理性和戾氣……畢竟,收藏是一項文雅的事兒。

頻遭民間吐槽,拍賣為何從不反擊

拍賣是舶來品,在歐洲已經有了上千年的歷史。商業拍賣進入中國只有一百多年,而專業藝術品拍賣在我國的歷史僅僅25年。

雖然時間短,但我國有一部別國都沒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它對於發展我國的拍賣事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

社會大眾常有一種誤解,認為《拍賣法》是由拍賣行業協會或是由拍賣公司設立的,這源自對我國立法工作的不瞭解。

頻遭民間吐槽,拍賣為何從不反擊

《拍賣法》裡有這樣的規定,拍賣行不能拍賣自己的物品,只能接受他人的委託拍賣,再召集潛在買家前來競價。

有人認為:拍賣行一手託兩家,公平地對待買家賣家;社會上一些人認為,拍品送不進拍賣場,是因為拍賣行只重視買家而不重視賣家。

因為,拍賣公司與賣家簽署的是委託拍賣的代理合同,而與買家之間也許沒簽任何協議,僅僅是提供一種方便競買的服務;拍賣行所掙的佣金與成交價成正比,利益與賣家利益成正相關。

而買家希望儘量買便宜些,這與拍賣行利益相反;由於拍品資源上的緊張,拍賣行接受委託時對重要拍品會在佣金上會給以打折,但一般不會對買家傭金(國外常稱此為“酬金”)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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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送不進拍賣公司的原因很簡單,不是拍賣行不缺貨、不重視,而是送來的貨不行,要麼品質不行,要麼不值得拍賣,要麼東西不錯但底價過高。

判定一件文物藝術品的真偽,一般只能依靠鑑定者的眼睛進行辨別,並與記憶中的真品標準件進行比較而得出結論,因而鑑定常常會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和經驗主義。

文物藝術品的真假區分往往都是相對的,因為誰也沒在現場見到畫家在畫,工匠在做,絕對真的證據常常很難找到。

所謂真假判斷,實際上就是一個接近真品的百分比,說某件作品為真,是指其真實率或許達到了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頻遭民間吐槽,拍賣為何從不反擊

因此,世界上大多數的拍賣行都奉行一條成文或不成文的慣例:對藝術品古董可以不保證其真偽和品質,由買家們憑各自的眼光以質出價,價高者也許代表了真實性更高,品質更好。

社會上對此議論紛紛,認為拍賣行應該要保真。這實際上是沒弄明白文物藝術品的特性,也沒搞清藝術品真偽鑑定的難度和相對性。

拍賣行不是拍賣品的主人,而各種文物藝術品的品質參差不齊、千變萬化,拍賣行無法真正瞭解他們的內在質量。

拍賣行如果做出保真承諾,就是對相對真的東西做出絕對承諾,這是不切實際的。即便最終問題到了法庭上,仍然面臨真假無法絕對判斷的問題。

我國《拍賣法》依據國際上的法律、慣例與古玩舊貨的特點,在其第61條裡規定了當拍賣企業無法確認拍品真偽及瑕疵時,可以宣告不承擔相關擔保責任。

這樣的“不保真”宣告是合理的,準確反映出文物藝術品和拍賣經營的特點。因為沒有絕對的真,也就不可能在法律層面上有絕對的擔保,否則,要求保證文物藝術品絕對的真,拍賣行也就都不要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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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拍賣品的文化藝術屬性,美麗的光環罩在拍賣行身上,拍賣行的人都顯得很有文化品味。

筆者常聽到一些藏家抱怨,某些拍賣企業員工身上的商業味兒太足,過於勢利。比如,徵集拍品時討好賣家,到拍賣會前又圍著買家轉;今年誰送拍誰就是“大爺”,明年沒送就不受重視。

筆者以為,拍賣業與通常的貿易營銷行業不太一樣,它沒有固定長線的產品,春秋兩季拍賣可能都要從不同的賣家去拿貨,讓不同的買家來競買,因此很難與客戶保持長期穩定的關係,春拍找你,秋拍找他,“一把一利索”。

尤其在內地拍賣行間激烈競爭的局面下,誰有貨拍賣行就拉攏誰,誰可能買拍賣行就圍著誰轉;而客戶也類似,哪兒拍得好就送貨到哪兒,哪裡有好東西就去哪裡買;互相的忠誠度都比較低。這種短期關係營銷模式往往造成拍賣行在客戶維護上出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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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的官方資料表明,截至2018年5月15日,中國大陸所有2017年成交的拍品中完成結算的拍品總額僅為總成交額的49%,降至歷年來最低,尤其在高價位拍品上的結算率更低。

許多人認為,這是經濟情況不佳和買家誠信度不好形成的違約不付款。實際上,這種結算率低主要有三種情況:

其一為延遲付款,對於一些高價位拍品,拍賣行常允許買家可以不按照規定的付款期支付,延長的時間超出了結算統計報表日期,因此沒能及時反映在結算率上;

其二,違約不付,比如買貴了,後續資金“掉了鏈子”等都有可能讓人悔約;

第三,某些拍賣行對一些高價位拍品採取的“假拍”行為,使得結算永遠不可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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