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期間,女方懷孕流產,男方要承擔責任嗎?

隨著人們思想觀念的進一步開放,未婚同居已然成為時下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但殊不知,在法律上,未婚同居關係並不受法律保護,更多的受道德規範的(kao)約(zi)束(jue)。

那麼,未婚同居期間因女方懷孕流產造成的身體傷害和經濟損失,該由誰承擔呢?這個問題也是平日客戶(大多是女性)諮詢我們比較多的問題。

未婚同居期間,女方懷孕流產,男方要承擔責任嗎?

同居期間女方因流產造成的損失,男方要不要承擔責任,能否向男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應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分析:

第一種情形:男方主觀上不存在過錯。

例如:小娟與小王系一見鍾情,幾經交往發現情投意合,逐漸發展為情侶,沒多久就同居,但時間長了,雙方矛盾凸顯爭吵不斷,此時恰巧女方懷孕,男方想要女方打掉孩子,女方不同意,最後男方絕情離開,女方無奈決定流產。後來女方含淚起訴男方要求男方賠償損失。

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系自願同居併發生性關係,最後女方自主決定流產(不論是否是因現實情況的無奈而做出的決定)導致的,男方主觀上沒有過錯。

未婚同居期間,女方懷孕流產,男方要承擔責任嗎?

首先,男女雙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其同居發生性關係可能產生的後果負責。那麼,因女方流產產生的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費用,司法實踐中傾向性思路是基於公平原則,判決由男女雙方共同承擔;

其次,女方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因沒有侵權的事實,一般不予支援,但如果因女方流產導致身體受到損害可能無法生育的,則法院一般會酌情要求男方給予女方一定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未婚同居期間,女方懷孕流產,男方要承擔責任嗎?

第二種情形:男方主觀上存在過錯。

男女雙方同居,女方懷孕流產,但男方主觀存在過錯的,例如,男方在同女方交往過程中,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或者同居期間有暴力行為導致女方流產等。

這種情形下,男方主觀上存在嚴重過錯,客觀上有侵權的行為,已構成侵權,男方應該承擔女方因流產而導致的經濟損失,並賠償女方精神損失;當然,如果男方因欺騙致使女方錯誤的處分自己的“性權利”,即使沒有流產,女方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至於精神損失的賠償金額,一般屬於法官的主觀裁量範圍,但通常會考慮以下幾點因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具體情節;侵權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