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商文化的考古學存在——漳河流域先商時期考古學文化及相關問題

20世紀70年代,鄒衡先生將太行山東麓一線的漳河型和輝衛型、鄭州地區的南關外型等遺存考證為考古學意義上的先商文化,並指出其中的漳河型是商文化的原始形態。自此,關於商人起源及先商文化的考古學探索開啟了一個新階段[1]。但是,有關先商文化的概念及在相關考古學文化中的位置,與先商文化相關的考古遺存年代與屬性,以及早期商部族的活動地域及特徵等等相關問題,學界一直存在著歧義與爭論。漳河流域被許多學者視作是先商文化的中心區,本文將以漳河流域核心地帶(邯鄲附近)的先商時期文化遺存為基礎,討論先商文化的概念及與考古學文化的對應、早期商部族在豫東地區的活動方式等問題,其本質是嘗試釐清先商文化研究的考古學途徑,探討先商文化在考古學層面的存在形式。

一、先商文化概念的應用與侷限

先商文化之說緣於商人起源問題。追尋商人起源一直是歷史學界所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長期以來多數學者主張商人源於東方[2]。1928年殷墟開始發掘以後,考古學者也積極參與到探尋商人源頭的探索,李濟提出了先殷、先商和原商等概念[3],而李景聃1936年赴豫東一帶考古的目的就是要尋找殷墟文化的前身和來源[4]。考古學的發展使得追尋商人淵源的探索不斷深入,但關於先商文化這一概念的具體定義與系統理解,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著歧義與紛爭。

20世紀60年代,考古學意義的先商文化被首次正式提出,指向的考古遺存是二里頭文化[5]。之後的70年代,鄒衡先生開始系統討論先商文化,其出發點是從商文化的考古學角度闡述的:“商文化第一期即先商期,先商期也可叫作先商文化,絕對年代約相當於成湯滅夏以前。……先商文化的分佈比較集中在太行山東麓一線。……先商文化漳河型是商文化的原始形態,也是較為純粹的商文化。”[6]鄒衡先生關於先商文化的概念,雖比較嚴格然而略欠嚴密,但在當時無疑屬於一個劃時代的突破性研究,其主要意義在於將夏商二族及其文化在考古學層面揭示並區別開來,並提出了商人源於太行山東麓一線的冀南新說。

此說一經提出,立刻引起考古界廣泛關注,許多學者將先商文化探索的重點著眼於太行山東麓一線地區,商人源於冀南逐漸成為考古學界比較主流的認識,從而顛覆了歷史學界長期以來認為商人起源於東方的傳統看法。但不容忽視的是,支援冀南說的許多學者同時對該說又提出了各種修正。1988年,鄭傑祥提出了東下馮—輝衛型文化為先商文化之說[7]。1989年,李伯謙提出了漳河型、輝衛型一類遺存似可以下七垣遺址第3、4層為代表而稱之為下七垣文化,它是二里岡下層早段先商文化的直接前身,是湯始居亳前的先商文化[8]。20世紀90年代後期,以族屬文化為基礎來解析先商文化冀南說的探索陸續出現:南部的輝衛型被分離出先商文化系統,被認為屬於豕韋族的文化[9];而北部的先商文化保北型被另立為下嶽各莊文化,被認為是有易氏的文化[10];還有將下七垣遺址第4層遺存排除在下七垣文化之外等等[11]。這種將考古學文化解構並分化的趨勢無疑是與族屬對應探索的結果,於是便出現這樣的情況:以族屬為中心的三代考古學文化探索,常常將考古學文化拆解分化,此與新石器時代考古學文化劃分確立的慣例標準形成差異。此正說明了考古學文化的確立基礎主要是一種比較和參照,難免含有主觀因素,如果比對的基準有異而非一致,則結果即多樣化。三代考古學文化拆解探索的趨勢,波及影響到新石器時代文化的劃定,如認為後岡二期文化範疇內的冀南與豫北分屬兩個不同的文化系統[12]。總之,太行山東麓一線所謂先商文化遺存的分解及多種命名,顯示了先商文化冀南說存在的某些困擾和問題。

與此同時,還存在著與先商文化冀南說相反的意見,商人起源於東方的傳統觀點在考古學界繼續傳承,先商文化分佈於太行山東麓一線的新流行觀點面臨著挑戰。一些學者將先商文化定位於豫東魯西南地區,龍山時代的青堌堆型別或王油坊型別被認為是先商文化遺存[13],或者推定嶽石文化的創造者就是先商居民[14]。張光直一貫堅持商出自夷,先商文化是嶽石文化的一支[15]。但又同時認為,先商文化可能存在兩個源頭:統治者可能來自東方,而被統治者可能來自漳河流域[16]。這一觀點實際上就是認為先商文化分別存在於東西兩支不同的文化之中,而商王朝的居民則主要由兩部分人群合流而成。另外,趙芝荃將下七垣遺址第4層劃為二里頭文化下七垣型別,但又視之為先商文化的代表,實際上即認為夏商二族屬於同一文化體系,兩者之間的區別只是王朝更替[17]。這些觀點將早商文化的主要來源或追尋至東方,或指向本地的二里頭文化,均與先商文化冀南說形成對照。

總之,先商文化冀南說面臨的問題是先商文化的概念及與考古學文化的複雜對應,面臨的挑戰則是與商人起源東方說的某種程度對立。而先商文化的概念與命名問題涉及考古學研究理論的構建,它是一切問題的根本所在。

一般來講,先商文化係指商滅夏以前商部族創造並使用的文化。這僅僅是以族屬性質為基礎的理論上的定義,而在具體研究層面將會面臨著一些複雜的歧義。先商文化首先是一個部族屬性文化概念,這一概念所含的一個隱性基礎就是:滅夏前的商部族是一支民族性明確的群團,不僅獨立存在並有一定的規模,而且還具有色彩鮮明的獨特文化——這支文化的某些物質遺存不僅至今儲存,而且還有可能被考古學發現。但這只不過是理論上的一種理想程式,在具體研究探索層面,將族屬文化與考古學物質文化如何對應,即如何辨明哪一支考古學文化是先商文化,則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鄒衡先生在論證先商文化與考古物質遺存的對應時,主要透過逆向追溯之法,即從有文字可證的殷墟晚商物質文化向上追溯至二里岡早商文化,再由二里岡追溯至漳河型先商文化,而早商文化起始點的判定主要取決於“湯始居亳”之地的商文化遺存。但是,由於物質文化本身構成及淵源的複雜性,以及縱向追溯過程愈遠愈大的誤差性等因素,上溯至先商時期的文化與商代文化之間,究竟存在多大比重的傳承淵源無疑是個無法簡單回答的問題。另外還有一個不容迴避的問題:即便是殷墟商文化,也不一定全部都是商部族所創造和使用。因此,考古學文化與族屬文化的對應是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可能正是看到這一情況,鄒衡先生後來對先商文化的概念加以嚴密,指出“先商文化是指商湯滅夏以前主要屬於商人的考古學文化”[18],李伯謙也提出類似的看法,即“先商文化是指湯滅夏以前商族(或以商族為主體)創造和使用的文化”[19]。很明顯,這些表述實際上即明確了先商文化包括商族在內同時含有其他部族。但所謂以商族為主體的比重到底有多少,縱向發展又有什麼變化等等,又是一個必須面對的問題。

上述表明,先商文化這一概念在考古學探索領域的使用中具有一定的侷限性。這一點正如孫華指出,先商文化的概念可以用於族屬判斷,但不適於作為一種考古學文化的命名[20]。事實上,鄒衡先生當年可能也認識到了這一問題,雖然他曾提出“考古學文化是田野考古中使用的術語,並不是永遠使用的名稱,如有可能(確有證據)應該儘量用古代的族屬來代替它”[21],但同時又指出:“河北龍山文化澗溝型至少應該包括伯益之族或其所屬部落在內的,……伯益和商的先人曾經居住於同一個地區是完全可能的,……共工氏所留下的遺蹟,應該是包括在河北龍山文化之內的,……而伯益族可能即屬於共工氏的一個分支”[22]。這裡的表述很明顯透露出這樣一種含義:即一種考古文化之中可能包括有兩支以上的部族,反過來說,一個部族也有可能在不同的階段和地域使用兩種以上的考古學文化。1990年,李伯謙在論述夏家店下層文化的族屬性質時,即明確表達了這一理念,後來又專門討論了這一問題[23]。此對理解先商文化與考古學文化的對應很有啟發意義。但是,由於古代部族的構成非常複雜,文獻記載的史實也常常互有牴牾,而考古學文化方面也存在著層次與結構等多方面的認知差異。因此,將古代部族與考古學文化相對應的探索,即使在兩者的基本構成層面都存在著許多問題,更遑論進一步的聯絡和照應。但這一點也恰恰正是考古學探索,尤其是三代考古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目標所在,而先商部族與考古學文化關係的探索正是一個很好的個案。

綜上所述,太行山東麓一線先商文化系列概念在考古學領域的探索應用,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兼具族屬與考古學文化的籠統先商文化概念,單純的考古學文化概念——下七垣文化的提出,先商文化概念應用侷限性的覺悟及下七垣文化的分解等。這一歷程不僅顯示出先商文化概念在考古學探索領域具體應用的侷限性,同時更反映了先商文化考古學研究途徑的逐漸嚴密和細化。

鄒衡先生最初提出的先商文化概念,主要是出自族屬性質,但同時又承擔著考古學文化的概念,屬於一個兼具雙方屬性的複合概念。一個概念兼具兩個層面,其內涵及外延均非完全重合,這必然在研究過程中產生歧義和誤差。因此,下七垣文化的提出無疑是先商文化探索深入的一個標誌。下七垣文化的概念基本上屬於考古學文化的範疇,它既不是對先商文化的簡單改稱,也不是一種可以完全互用的替代,兩者並不是簡單的對等關係。所謂下七垣文化即是先商文化的表述是不太嚴密的,關於下七垣文化的拆解及其年代區間的不同看法等等即是一種證明。先商文化與下七垣文化的關係不能簡單歸之為對應,兩者之間表面是先商文化的考古遺存辨認,但究其本質實際上是先商文化考古學存在的全面復原與結構剖析,因此兩者之間絕不是互相對應這麼簡單,兩個概念在具體使用時的語境尤為值得注意。

先商文化的考古學探索存在紛爭,反映了族屬文化與考古學文化對應的複雜性。但這種對應無疑是三代考古的一個重要方面,相互對應的物件辨別是非常複雜的,需要確鑿的依據和詳盡考證。在這一探索過程中,準確把握和使用相關概念則是一切研究的基礎。有鑑於此,先商文化這一概念在使用時,應主要著眼於族屬性質,它要高於一般的考古學文化意義,而下七垣文化等則是一個單純的考古學文化概念。因此,兩個概念的使用應有所區別,儘量避免混用。有時候在涉及與先商文化相關的考古學遺存,但無合適的考古學文化命名稱呼,或者欲從另外的角度闡釋時,不妨可暫稱之為先商時期(時代)遺存或先商時期(時代)文化。

二、漳河流域先商時期文化遺存的編年

以漳河流域為中心的先商時期考古學文化遺存,最初被稱之為先商文化漳河型,年代分為三組[24];後來又被視作下七垣文化的一部分,年代則分為三期[25];近年有學者將其分為四段或五期[26]。這裡需要討論的是,所謂先商時期的區間問題。先商文化的下限是湯滅夏,其上限可追至始祖契,如此先商時期則為契至湯之間。湯始居亳,亳的具體地望儘管存在爭議,然其考古學蹤跡也基本可尋。但是契所居的地望,至今未有確鑿無疑的線索和證據。因此,先商文化起始年代及文化初始的形態等,目前均難以在考古學層面具體把握。雖然如此,但仍可以推論出一個大致的年代區間。

依據《史記·殷本紀》“契長而佐禹治水有功”的記載,夏商二族可能曾並行存在,其中商契或大概與夏禹大致同時代。如果按照這一說法,則先商文化的起始年代或許與夏文化的開端基本同時。若再按照目前將龍山時代晚期視作夏文化開始的比較流行的觀點,則先商文化的起始也大致在龍山時代晚期階段。

契居之地,有“商”與“蕃”之說。二地具體地望的考證,主要有豫東魯西南和冀中南兩種說法[27]。因此,豫東和冀南先商時期的考古遺存或許與先商文化具有密切的關係。本文主要針對冀南漳河流域核心地帶(邯鄲附近)先商時期的考古學文化,這一區域相當於龍山時代晚期階段的考古遺存,可能與先商文化的起始階段存在某種聯絡。

漳河流域相當於龍山時代晚期晚段的文化遺存,目前暫以永年榆林遺址為代表,可稱之為榆林期(圖一)。榆林期遺存主要以榆林遺址的H11為代表[28],另外武安念頭遺址也有一些發現[29]。目前該期遺存主要發現的是陶器,陶器顏色多不純正,以灰陶為主,其次是褐陶,約佔42%。器表紋飾以繩紋為主,籃紋和方格紋很少。器形以罐、甕類為主,其次是鬲、甗、鼎、器蓋、缸和碗等。其中深腹罐、小口甕、雞冠鋬肥袋足鬲、甗、鳥首形足鼎、三足盤、子口缸等,具有獨特的文化特色。該期陶器群中的平底罐和甕等器類屬於本地系統,而雞冠鋬鬲源於太行山西麓、鳥首足鼎和三足盤等又來自東方。因此,漳河流域的龍山晚期遺存深受東西兩翼的影響,但同時具有自身的獨有特徵,新石器考古研究領域一般將其歸之為後岡二期文化。

先商文化的考古學存在——漳河流域先商時期考古學文化及相關問題

圖一 榆林期陶器

1。鬲(H11∶1) 2。子口甕(H11∶25) 3。罐(H11∶22) 4。鬲(T30∶1) 5。甗(H11∶7) 6。器足(H11∶3)7。器蓋(H11∶10) 8。三足盤(H11∶5) 9。小口鏤孔甕(H11∶14) 10。雙耳甕(H56∶1) 11。小口雷紋甕(H11∶18)(4、10。武安念頭,餘均永年榆林)

榆林期遺存的年代大致相當於龍山時代晚期晚段,文化面貌與新砦二期有些相似[30],很可能與商祖契或者說先商最早期的時代大體相當。如果再考慮到契所居的地望可能涉及漳河流域,則榆林期遺存便有可能與最早期的先商文化有關。但這僅僅是一種理論上的推測,目前的考古資料還無法將榆林期遺存與下七垣文化早期緊密有機地聯絡起來,其間傳承的線索大概是深腹罐、鬲和甗之類,但這種程度的聯絡還不足以充分說明兩者之間具有文化主脈的傳承關係。追尋先商文化早期遺存不僅需要考古發現的豐富,更需要考古學文化發展與族群演變兩方面對應的科學理論和具體資料支撐。此將是今後先商文化考古的一個重要方向。

榆林期之前的後岡二期文化與先商文化之間,大概也存在著某種程度的聯絡。鄒衡先生曾將冀南地區的龍山遺存歸之為河北龍山文化澗溝型,並分為早中晚三期,指出漳河型的來源有主要三個,其中首要來源就是澗溝型龍山遺存,並明確推論它可能是伯益族和商祖先共同的文化[31]。1979年,後岡遺址發現豐富的後岡二期文化遺存,發掘者稱其為先商文化[32]。1995年,王立新將後岡二期文化分解為冀南與豫北兩部分,認為冀南的澗溝型遺存應是先商文化的更早階段[33]。如前所述,榆林期與先商文化之間的細節關係尚難辨清,因此早於榆林期遺存與先商文化關係的細考,將有待於更多的考古發現。

漳河流域先商中晚期時期的考古遺存比較豐富,目前所謂下七垣文化的年代區間即主要指向這一時期。綜合幾個主要遺址的資料,漳河流域核心地帶(邯鄲附近)先商時期的考古學文化,目前大致暫可分為如下7期(圖二),其中第二期遺存暫時空缺或不明:

(1)榆林期:典型遺址永年榆林,約相當於龍山晚期晚段。陶器以夾砂灰陶和褐陶及泥質灰陶為主,繩紋佔大宗,其次是籃紋,方格紋很少。常見器形有鼎、甗、罐、甕、鬲等,其中深腹罐、小口或大口甕、甗等為典型器。

(2)某某期:遺址暫缺,或尚未辨識出,約相當於二里頭文化一期,抑或榆林期部分下延、白村期部分上伸至該期。

(3)白村期:典型遺址有磁縣白村[34]、下七垣第4層等[35],約相當於二里頭文化二期晚段。陶器以夾砂灰褐陶、泥質灰陶和黑陶為主,器壁較厚,繩紋較粗且不規整,常見器形有鼎、罐、鬲、豆、甕等,其中扁三角足鼎、高領束頸鼓腹鬲、深腹鼓腹罐等為典型器。

(4)南城期:典型遺址磁縣南城[36],約相當於二里頭文化三期早段。陶器器壁較厚,但所飾繩紋開始趨向變細和整齊,流行中繩紋。鼎、鬲、罐繼續流行,鬲的頸部變短,鬲和深腹罐的腹部外鼓幅度均有略收。

(5)北羊井期:典型遺址有邯鄲北羊井[37]、磁縣界段營[38]、峰峰義西[39]等,約相當於二里頭文化三期晚段。陶器風格發生劇烈變化,製作日趨規整,器壁變薄,繩紋以中繩紋為主但總體趨向變得更細,並開始出現線紋,仍存在少量的麥粒狀繩紋,北羊井H21∶1鬲上的組合繩紋就是此轉變過程中的極好例證,亦即細繩紋風尚起始階段的一個物證。常見器形以鬲、甗、罐、豆、甕、盆為主,鬲和深腹罐均作略鼓腹,形體趨向瘦高,但典型的瘦高筒狀罐,亦即所謂的橄欖型罐似尚未大量出現。此前形制較繁雜的鬲開始趨向一致,即矮領、微鼓腹、高錐足。

圖二 漳河流域核心地區(邯鄲附近)先商時期主要陶器演進示意圖

1、2。白村(H14∶3、H73∶13)3、4。下七垣(H16∶782、H61∶787)5~8。南城(M38∶3、M38∶2、M88∶1、M88∶2) 9、10、19。北羊井(H21∶1、H21∶24、H17∶4) 11、12。界段營(H8∶35、H8∶6) 13、14。澗溝15、16。薛莊(H275∶7、H275∶8)17、18。何莊(H1∶1、H1∶3)20。河北村(H8)

(6)澗溝期:典型遺址有邯鄲澗溝[40]、薛莊[41]及下七垣第3層主體遺存等,約相當於二里頭文化四期早段。此階段陶器特徵已趨向穩定,薄胎,流行整齊的細繩紋和線紋。鬲、甗、罐、盆為主要器形,鬲、罐均作微鼓腹,形體多瘦高,流行卷沿或折沿高襠錐足鬲、橄欖型罐等。

(7)何莊期:典型遺址有永年何莊[42]、磁縣河北村[43]及下七垣第3層部分遺存等,約相當於二里頭文化四期晚段。本期陶器形制穩定,延續保持了上組的特徵,胎細而薄,流行整齊的中繩紋,細繩紋和線紋大幅減少。鬲、甗、罐、盆繼續流行,形體瘦高,典型陶器為高錐足鬲和橄欖型罐等。

上述七個時期的文化遺存,大致反映了目前漳河流域先商時期考古學文化遺存的編年體系,其中第三至七期即是目前被學界所稱下七垣文化漳河型的主體部分。這七個期段主要是基於陶器群演化的基本軌跡及編年分期,各期之間雖然存在一些譜系方面的聯絡,但並非由始至終的一脈相承和有機關聯。其中除了第一期和第三期之間明顯的空缺間隙外,第四期南城期和第五期北羊井期之間,也存在著較大的間隙,而且這個間隙很大程度上可能緣於一種文化突變和革新。換言之,第四、五期之間存在著明顯的文化分隔界線,可能屬於兩個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因此,有必要將兩者前後區分開來。第五至第七期一直以來被視作下七垣文化漳河型的主體,可繼續稱之為漳河型,但較原來的區間範疇有所縮減,即不再包含下七垣第4層一類遺存。第三、四期遺存目前以磁縣白村和南城二遺址最為典型,其中包括下七垣第4層,這些遺址大多處於磁縣境內滏陽河上游流域,為了與漳河型相對應,可暫稱之為滏陽河型,簡稱滏河型。

三、滏河型的確立與北羊井期的文化突變

漳河流域核心地帶先商時期文化遺存第四、五期之間的差異,首先表現在遺址所發現的數量上,第三和四期的遺址數量很少,漳河滏陽河上游流域的百餘處先商時期遺址主要是第五至第七期遺存。但其間最明顯的差異是在陶器群總特徵方面,第三至第七期可分為顯著的兩組:三、四期比較接近,聯絡也較密切;五至七期風格相似,發展傳承軌跡比較明確。這種區別就是構成滏河型和漳河型的基礎,將二型區別開來有助於深刻認識漳河流域的先商時期文化。二型之間陶器方面的差異主要如下:

滏河型:陶器製作略顯粗糙,器壁較厚,繩紋較粗且散亂,有一定數量的麥粒狀繩紋,另有很少量的籃紋,典型器有鼎甗罐鬲豆等,鼎多鬲少。鬲的形制較繁雜,多作高領,腹部較鼓。深腹罐腹部較鼓,瘦長的橄欖形罐尚未出現。陶器群中含有較高比例的嶽石文化和二里頭文化因素。

漳河型:陶器形體比較規整,器壁很薄,繩紋變細,流行整齊的細繩紋和線紋,籃紋基本消失,典型器為鬲甗罐盆豆等,鬲多鼎少。鬲的形制趨向統一,領部變矮,卷沿或折沿,高錐足,腹部趨向微鼓。深腹罐瘦高,即所謂的橄欖型罐。尤為重要的是,鬲的形制在這一階段得到定型,其基本型一直髮展延續至二里岡文化時期。

滏河型和漳河型之間的差異和變化,主要反映在二型交接的四、五期之間,即南城期和北羊井期之間。更準確地說,二型之間的較大落差主要表現在北羊井期的文化新貌,故可稱之為北羊井期文化突變。

北羊井期的文化突變反映在陶器特徵方面主要有二:一是由厚重和粗糙向輕薄細膩與規整轉變,尤其是繩紋轉向細繩紋和線紋,陶器群的器表裝飾因此而風格大變。其二,在陶器形制上,鬲的形制逐漸得到定型,矮領微鼓腹高錐足成為主流形式,深腹罐中的橄欖型罐已經開始出現,但還存在一定比例腹部略鼓的傳統形式。這些變革的軌跡集中顯現在北羊井H21∶1鬲為代表的陶器上,麥粒狀中繩紋與直線細繩紋並列兼施,傳統的孑遺與革新的萌芽共存於同一件陶器,此中緣由或許只不過是一種工藝技術上的疏忽,察其裝飾工藝及效果似乎並不協調,但至少可能反映出一些文化風尚變革的社會背景。至於這種文化轉型是單純緣於製陶工藝更新發展,還是另有其他複雜的社會動因,當是今後先商文化探索需要著力的方向。

北羊井期的文化突變是漳河型形成的重要基礎,或者說,漳河型文化內涵的主要結構及總體風格來自北羊井期的文化奠定。目前若單從陶器群演變觀察,北羊井期屬於漳河型的最初階段,而H21∶1組合繩紋陶鬲正是漳河型開端的物質文化標誌器,比較形象地顯示出漳河型起始階段文化面貌的轉型軌跡:細繩紋之風的發端、鬲的形制基本定型等,這些元素已成為漳河型文化初步形成的一個標誌。這一標誌更重要的意義還在於傳承和延續,北羊井期基本定型的矮領高錐足細繩紋鬲,一直髮展延續至二里岡文化,不僅是漳河型與二里岡文化聯絡起來的重要紐帶,由此也成為商部族物質文化方面傳承的重要基因。並且這種革新與轉型不單表現在陶器群層面,還反映在遺址的數量也突然劇增,分佈範圍擴大,而且在文化面貌上也基本同步一致。

北羊井期文化突變的緣由及歷史背景目前還不十分清楚。如果推定漳河型居民可能以商部族為主,則這種變革將很有可能與商族的結構變化有關,或者說與商部族的規模性集團的形成有關。如果這一推測有一定的道理,那麼滏河型遺存與商部族照應關係的討論,將面臨著不得不進一步的謹慎。不管怎樣,北羊井期遺存的位置尤為重要,它開啟了嶄新的漳河型文化,並在一定程度上傳承了南城期某些因素,從而將漳河型和滏河型聯絡起來。但目前的資料還不能十分肯定地說,漳河型完全或者基本完全由滏河型發展而來,兩者之間的差異及革新的背景因素,或許正是商部族形成壯大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節點,遺憾的是目前還沒有資料能夠復原說明這一環節。

滏河型與漳河型之間的差異性與聯絡性均較凸顯,另還兼具東西兩翼地區的文化因素,更有南鄰二里頭文化的因素。如何認識和把握這種區別和聯絡,以及周邊文化介入的性質,目前學界存在較大的分歧。關於滏河型,白村和南城二遺址都是近十多年來的新發現,此前主要見於下七垣4層,下七垣的發掘者和一些學者將其歸入二里頭文化範疇,但大多數將其與漳河型共同歸入下七垣文化。由於滏河型遺存發現的較少,且資料公佈有限,本文不擬深入討論其與漳河型的關係。或許滏河型與漳河型一起同屬於下七垣文化系統,亦或許滏河型屬於另外一支文化體系。但目前可以肯定的是滏河型與漳河型之間存在著明顯的變革,而漳河型中的北羊井期就是這一變革的具體表現。

四、先商文化的考古學存在

如果將漳河流域先商時期第三至第七期的考古學文化遺存,歸之為先後的滏河型和漳河型,那麼此二型遺存之間是一種什麼樣的有機聯絡?它們又與先商文化之間將是一種怎樣的對應關係?或者說先商文化在目前所謂的“下七垣文化”中到底是以如何一種形式存在?

如果我們避免先商文化概念所兼具的族屬文化與考古學文化的雙重屬性,而趨向單純使用其族屬方面的性質,那麼它與考古學意義上的下七垣文化概念之間的對應關係,將具有複雜的層次與模式[44]。如果簡單歸納之,則似可以說,下七垣文化只是先商文化在某一時段、某一地域的一種考古學存在。但若考證其細節,則面臨著許多問題和困難。

應當看到,無論是將先商文化與下七垣文化相對應,還是與嶽石文化作聯絡,其本質都是在探索先商文化作為一種族屬文化在考古學領域中的存在方式。張光直的所謂先商文化雙源之說,並非只是一種簡單的折中觀點,應該視作是嘗試探索先商文化考古存在的多種可能性。先商文化下七垣文化說和嶽石文化說,兩者之間並不一定就是完全對立和互不相容。在田野考古的永遠發現過程中,探索多種可能性是非常必要的。

既然先商文化的出發點是商部族,因此先商文化的考古學探索必須結合古代文獻的考證,此與早商文化始端的考古學推證要以“湯始居亳”為根據一樣。根據文獻記載,先商文化時期的商部族曾頻繁遷徙,即所謂的“殷人屢遷,前八後五”,成湯以前的商先公八遷所及的地域範圍,大致在今太行山東西兩翼至泰山之間河濟流域的平原地區(下文詳及),這一區域亦即先商文化可能的分佈地,其中冀南地區商人活動較為頻繁,但豫東魯西南地區也是一個重要的區域。

依據目前的考古發現資料,結合文獻記載商先公的活動地域,再根據漳河流域先商時期考古學文化的年表及文化特徵,以及豫東地區的考古發現情況,可以推論先商文化考古學存在的形式大致如下:

先商早期文化,大致包含在後岡二期文化以及東西相鄰的同時期龍山文化之中,換言之此時先商文化主要存在於後岡二期文化涵蓋之下的某時段和某地域,其中某一時段很有可能曾主要存在於榆林期龍山遺存之中,另在某時段還有可能部分存在於太行山西麓龍山遺存、或者豫東魯西南龍山遺存之中(如造津臺型別文化)。若果如此,早期先商文化的考古學存在則呈現出分散支離的現象,此或許正與早期商部族屢遷背景有關,亦或許與商部族形成之時的融合等相關,其具體細節因資料有限目前難以揣度。

先商中晚期文化,大部分包含在滏河型和漳河型文化之中,或言下七垣文化的主體是先商文化。其存在形式大概因時間而有所變化:先商中期文化,可能部分存在於滏河型之中,其餘部分存在於周邊其他文化之內;先商晚期文化大概大體與漳河型基本重合,抑或略大於之而少部分存在於輝衛型之中,另有一小部分包含在豫東魯西南地區的嶽石文化之中。如此表述的內在含意即是,先商文化大致包含在與之相關的諸考古學文化之中,其中漳河型文化之中所佔的比重最高。學界對下七垣文化的內涵及年代儘管尚存在不同的意見,但都基本認同漳河型遺存是其核心,鄒衡先生曾言漳河型是較純粹的商文化。因此,或許漳河型就是先商部族在考古學層面的較為典型的存在形式,屬於先商部族基本形成之後的成熟文化,而滏河型則可能是先商部族形成中的初始文化(主體或部分),至於更早的榆林期遺存大概只是先商部族萌芽階段與之相關的諸原始文化之一。

上述模式主要是一種理論上的推論。從某種角度觀察,實際上就是先商文化在考古學文化領域縱橫兩個方面的延伸,縱向溯源與橫向擴充套件均延伸至下七垣文化的考古學範疇之外。先商文化早期及其淵源可追溯至後岡二期文化及其東西鄰近的龍山文化,是先商文化的孕育和初步形成階段。先商文化中晚期某一時段在東方的嶽石文化之中,應是商部族的遷徙與遊移所致。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文化來源並不一定等同於人群移動,但人群遷徙必定帶動文化傳播與融合。先商文化早期在龍山文化中的存在軌跡演進,目前還不是十分清晰,此是今後考古探索的重要方面。

五、先商文化在豫東地區的遊移

先商文化中晚期某一時段的一小部分,有可能包含在嶽石文化之中,或者說先商文化某一部分曾在豫東魯西南嶽石文化涵蓋區存在過。這一推論有著文獻記載和考古學資料的兩方面支援,杞縣鹿臺崗和鄭州南關外二遺址即是考古學層面的佐證。

根據漳河流域先商文化考古學遺存的結構分析,其中包含有不少的嶽石文化因素。但這隻能說明兩種考古學文化存在某種聯絡,其背後的人群與族屬究竟是如何互動的,尚需要進一步推證。如果認為漳河流域的人群基本以商部族為主,豫東一帶的人群基本以夷族為主,則可能有如下兩個方面的推論:

其一,商部族可能只是在原地透過某種中介吸取了夷族的一些文化因素,也有可能是部族某支曾遊移至豫東地區後又轉回而親自攜帶借鑑而來的。

其二,或是夷族某支曾遷徙至商部族地區,從而將東方的文化攜帶傳至漳河流域。這裡尤其需要明確的是,文化來源並不完全等同於人群移動,但人群遊移必定是構成文化諸多淵源的一個重要原因。對於先商文化來說,其文化構成的多元性,很大程度上是緣於商部族的遷徙,漳河流域的嶽石文化因素大多可能是由商人自己帶回來的。

先商文化的分佈與商先公的活動蹤跡緊密相關。商先公自契至湯八遷:始祖契,可能涉及豫東魯西和冀南兩個區域。昭明,大致活動於冀南。相土,蹤跡大致在豫東魯西地區。王亥、王恆和上甲微,活動地域集中在冀中南地區。湯徵諸侯,伐葛(豫東)、韋、顧、昆吾(豫北),伐桀滅夏立商。總之商先公的活動地域大致在:太行山至泰山之間河濟流域的平原地區,這一地域亦即商人的起源地[45]。

王國維考證說“(夏)與商人錯處河濟間蓋數百歲。……虞夏商皆居東土”[46]。但鄒衡結合考古資料考證認為,成湯以前商人活動的地區,最早大概不出先商文化漳河型的分佈區,其中心地點就在滹沱河與漳河之間,稍後漸次向南擴充套件,成湯之時南渡黃河[47]。兩位學者的推論存在差異,恰恰是先商文化與考古學遺存複雜對應關係的一個極好例證。王國維的考證主要依據文獻,認為夏商二族雜處於東土,而鄒衡根據魯西南地區嶽石文化的發現,進而推定否認了先商文化在豫東魯西南地區的考古學存在,但也指出嶽石文化與先商文化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絡[48]。這一結論不僅否認了嶽石文化即先商文化的觀點,也是對商人源於東方說的考古學否定。

如果說早期商人活動蹤跡是否涉及豫東,單從文獻考證上無法得到確切答案的話,那麼在考古學研究層面,先商文化到底在豫東存在與否?這一問題絕不等於下七垣文化在豫東存在與否,其實質是將何種考古學文化確認為商部族的屬性。從目前的考古學發現所見,下七垣文化與嶽石文化為兩個東西相鄰的不同文化系統,豫東為典型的嶽石文化分佈區,而非下七垣文化的範圍。但如上文所言,先商文化中晚期某一時段某一部分曾存在於嶽石文化之中,杞縣鹿臺崗遺址可能就是這一考古學文化存在的證據之一。

鹿臺崗遺址所謂的先商文化遺存只有1座殘房址和3座灰坑,發掘者將其考古學文化性質歸為漳河型先商文化,並認為先商文化和嶽石文化為共存一地的兩種文化,但同時又說兩種文化可以視為嶽石—先商或先商—嶽石混合型文化,在分佈上先商文化是點,嶽石文化則是面[49]。應該說後一種看法是比較客觀的,事實上鹿臺崗所謂兩種遺存共存的本質應屬於一種文化系統,考慮到周圍的文化環境,這支文化應屬於嶽石文化。鹿臺崗的先商遺存應是當地嶽石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而沒有遊離於之外。換言之,鹿臺崗這個“點”大概未能割據獨立於嶽石文化的“面”,因而可能只是一種“面”上或外之“點”,但仍然依附屬於這個“面”。以目前的考古發現推測,即使這一地區將來發現了單純的先商文化遺址,至多可能算是一塊文化飛地,亦即商部族某支的一個小據點,即使這個“點”嵌於“面”之內,或許仍不能改變這一地域廣泛屬於嶽石文化範疇的基本格局。

鹿臺崗遺址正反映了商部族在豫東魯西南一帶遊移的情況。夏商在河濟流域是否達到如王國維所言的數百年這一程度,尚難全面定論。但夏商等眾多部族及東方諸夷,曾一度混雜於河濟流域地帶當無多大問題。在此期間,夷夏關係既有融合又有對立,而夷商關係可能以融合相處為基調。夷夏勢力較大,而商部族規模較小,又處於時常遷徙之中,在豫東一帶遊移時大概一度依附於夷人部族。先商部族在河濟間及附近地區的遊移,導致先商文化在河濟流域附近地區的零星存在,此就是先商文化在豫東及魯西南地區的存在方式。但是,遊移期間的先商文化以何種考古學文化狀態存在?如果獨立存在,需要割據一個據點和範圍。如果混合存在,即被涵蓋在當地文化之內。鹿臺崗遺址的情況說明,先商文化在這一地區的考古學存在很可能是裹挾在嶽石文化涵蓋之下。因此,所謂鹿臺崗遺址為先商文化南下通道之說還有待於更多考古發現的檢驗[50]。綜合文獻記載與考古資料來看,先商文化區域性曾在豫東一帶遊移的背景是豐富而複雜的,或許並非只是為了借道南下而再轉西伐夏,更大可能是緣於一種經濟生活方式。目前的考古發現資料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顯示,這種經濟型別兼具農業和畜牧業,並很可能在某些部落是一種定居和遊移相結合的經營形式,不排除曾存在過遊農的模式。

文獻記載夷夏商三個部族在豫東雜處,但反映到考古學文化層面,不一定就恰好正對應三支文化,更何況夷夏商三族在當時的地位和規模也並不平均。事實上,只有二里頭文化和嶽石文化兩大文化系統相對峙,下七垣文化只有零星因素存在並未形成地域規模,所見的下七垣文化因素較集中的遺址如鹿臺崗,至多可能是先商部族的重要據點,但其所屬地域處於嶽石文化的範圍,文化屬性也應是在嶽石文化的涵蓋之下。而鹿臺崗遺址西鄰的段崗、牛角崗等典型二里頭文化遺址,其中含有的先商文化因素很少[51]。換言之,與嶽石文化和二里頭文化相比,先商文化在豫東一帶的存在,還不足以構成一支與其他二支文化相提並論的獨立的考古學文化,並且還主要被涵蓋於嶽石文化之下。究其歷史背景,商先公時期所遊動的部族大概規模很小,加之屢遷遊移不定,因此民族文化特性難得穩固,尚未完全定型。遷居一地,或許與當地文化混合而用,或許即主要使用當地文化。另遷居他處,則復依然。因此難以形成統一穩固具有規模的文化體[52]。

當然,如果將來在豫東一帶發現足夠多單純的下七垣文化遺址,則可能為嶽石、二里頭和下七垣三文化交錯並存,反映到族屬性質上即夷夏商三族為主,眾多部族交錯存在。但以目前的發現,似乎只是嶽石文化和二里頭文化的並存,鹿崗臺遺址所顯示的所謂的下七垣文化主要包含在嶽石文化之內,反映到族屬性質及存在形態方面,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先商時期遊移的商部族規模小,時常遷徙,所居之地歷時較短,因此未形成規模性的區域居住區甚至據點,與當地居民雜居一處,只是區域性相對獨立,故導致未形成區域遺址;二是遊移到河濟一帶的先商部族某支,與夷族的關係比較密切,可能主要是混合於當地的夷族部落之中,雖未深度融合一體,但基本平和共存。無論何種形式,反映到考古學層面的結果,就是遊移至豫東地區的先商部族可能主要使用當地的嶽石文化,此時此地的先商文化存在包含於嶽石文化之中。

先商文化在豫東魯西南地區遊移存在的形式,除鹿臺崗模式外還應有其他的形態。鹿臺崗遺址的先商文化,在嶽石文化的涵蓋之下,尚保持一定程度的獨立性。但其他地域的先商文化,在嶽石文化之中可能較少保留自身的文化傳統,或者改造使用了當地的文化,或者基本借用了當地的文化。換言之,或許某些商族部落在豫東魯西南地區遊移的過程中,幾乎完全使用了嶽石文化。這一方面的考古證據,目前還沒有十分明確發現,抑或是不能夠確切地辨識出來。豫東及魯西南地區嶽石文化遺址中所含的漳河型先商文化因素,或許就包含了這種情況。另外鄭州商城南關外期遺存或可以作一個佐證。

關於南關外期遺存的性質,存在多種看法。鄒衡先生指出,南關外期和二里岡期遺存中的夾砂褐陶等因素,來自嶽石文化[53]。李伯謙推斷,南關外型有可能是夏之某一國的文化遺存[54]。鄭州商城發掘者推定,南關外期遺存是從外地遷來的人群留下的,其來源地可能是淮河中游一帶[55]。欒豐實認為,魯豫皖一帶嶽石文化的創造者——先商居民,在夏朝末期西伐來到鄭州,留下了南關外期遺存[56]。這些觀點有一個共同點,就是認為南關外期遺存與東方有著密切的聯絡。事實上,南關外期遺存很似一個嶽石文化的邊疆變體型別,它所代表的人群很可能就是曾在東方岳石文化區遊移過的商部族某支。這支人群在東方暫居時,基本接受並改造使用了嶽石文化,或許還接納了一些夷族居民,後來又遷徙(或者參加西伐)至鄭州一帶,南關外期遺存就是他們攜帶而來經改造過的嶽石文化類似體。需要補充說明的是,這一推論與嶽石文化居民即是商部族的觀點是有區別的。

六、結語

本文的主要內容概要如下:

(1)先商文化是基於族屬性質方面的概念,下七垣文化則是考古學意義的概念,兩者並不等同和重合,不宜混用。必要時可使用先商時期或先商時代概念。

(2)漳河流域核心地帶先商時期考古學文化遺存的編年,目前暫可分為7期,其中第二期暫時空缺或尚未辨識。第四、五期之間落差區別較大,因此第三、四期可稱之為滏河型,第五至七期可繼續稱之為漳河型,但較原來的內涵範疇有所收縮,不再包含下七垣4層一類遺存。

(3)第四期南城期與第五期白羊井期之間的顯著差別,緣於白羊井期的文化內涵及面貌發生突變,漳河型即形成於此時,標誌性事件是矮領高錐足細繩紋鬲的基本定型。

(4)中期先商文化可能部分存在於滏河型之中,而晚期階段的先商文化,或許大部分存在於漳河型之中,其核心部分大致與漳河型基本重合。

(5)先商文化某一時段的某一部分曾被包含存在於豫東魯西南地區的嶽石文化之中,鹿臺崗和南關外二遺址是考古學方面的佐證。其歷史背景可能反映了先商部族某支曾在東方地區遊移並裹挾於夷族之內,兩族關係一度比較密切,某一階段共同與夏部族形成對峙。

(6)先商文化曾部分涵蓋包含於嶽石文化之說,與以往的先商文化即嶽石文化之說,或者說商人源於東方之說,並非一個層面的意義,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註釋

向上滑動閱讀

[1]鄒衡:《關於探討夏文化的幾個問題》,《文物》1979年第3期。

[2]舉要如:王國維:《殷周制度論》,《觀堂集林》卷十,中華書局,1959年;王國維:《說自契至於成湯八遷》《說商》《說亳》,《觀堂集林》卷十二,中華書局,1959年;傅斯年:《夷夏東西說》,《慶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歲論文集》,1933年。

[3]李濟:《小屯地面下的先殷文化層》,《李濟考古學論文選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李濟:《安陽》,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

[4]李景聃:《豫東商邱永城調查及造律臺黑孤堆曹橋三處小發掘》,《中國考古學報》(第二冊),商務印書館,1947年。

[5]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組:《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年。

[6]鄒衡:《試論夏文化》,《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106、139、141頁。

[7]鄭傑祥:《夏史初探》,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65頁。

[8]李伯謙:《先商文化探索》,《慶祝蘇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

[9]張立東:《論輝衛文化》,《考古學集刊》(第十集),地質出版社,1996年。

[10]張翠蓮:《太行山東麓地區夏時期考古學文化淺析》,《三代文明研究》(一),科學出版社,1999年。

[11]魏峻:《下七垣文化的再認識》,《文物季刊》1999年第2期。

[12]王立新、朱永剛:《下七垣文化探源》,《華夏考古》1995年第4期。

[13]吳秉楠、高平:《對姚官莊與青堌堆兩類遺存的分析》,《考古》1978年第6期;孫飛:《論南亳與西亳》,《文物》1980年第8期。

[14]欒豐實:《試論嶽石文化與鄭州地區早期商文化的關係——兼論商族起源問題》,《華夏考古》1994年第4期。

[15]張光直:《商城與商王朝的起源及其早期文化》,《中國青銅時代》,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9年。

[16]張長壽、張光直:《河南商丘地區殷商文明調查發掘初步報告》,《考古》1997年第4期。

[17]趙芝荃:《試論二里頭文化的源流》,《考古學報》1986年第1期;趙芝荃:《二里頭文化與二里岡期文化》,《慶祝蘇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

[18]鄒衡:《夏文化研討的回顧與展望》,《中原文物》1990年第2期。

[19]李伯謙:《先商文化探索》,《慶祝蘇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

[20]孫華:《商文化研究的若干問題》,《三代文明研究》(一),科學出版社,1999年。

[21]鄒衡:《關於探討夏文化的方法問題——答方酉生同志質疑》,《中原文物》1980年第2期。

[22]鄒衡:《關於夏商時期北方地區諸鄰境文化的初步探討》,《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

[23]李伯謙:《論夏家店下層文化》,《紀念北京大學考古專業三十週年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李伯謙:《考古學文化的族屬問題》,《考古學研究》(七),科學出版社,2008年。

[24]鄒衡:《試論夏文化》,《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該文正文分為兩組,文末附註又增加一組。

[25]李伯謙:《先商文化探索》,《慶祝蘇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

[26]胡保華、王立新:《試論下七垣文化的型別與分期》,《早期夏文化與先商文化研究論文集》,科學出版社,2012年;張渭蓮、段宏振:《中原與北方之間的文化走廊——太行山東麓地區先秦文化的演進格局》,文物出版社,2015年,第107~119頁。

[27]王國維:《說自契至於成湯八遷》《說商》《說亳》,《觀堂集林》卷十二,中華書局,1959年;鄒衡:《論湯都鄭亳及其前後的遷徙》,《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張渭蓮:《商先公蹤跡與商人起源考》,《歷史研究》2019年第2期。

[28]河北省文物研究所:《永年縣榆林遺址發掘簡報》,《河北省考古文集》,東方出版社,1998年。

[29]河北省文物研究所:《武安念頭遺址發掘簡報》,《文物春秋》2014年第4期。

[30]北京大學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鄭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新密新砦——1999~2000年田野考古發掘報告》,文物出版社,2008年。

[31]鄒衡:《關於夏商時期北方地區諸鄰境文化的初步探討》,《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

[32]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1979年安陽後岡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85年第1期。

[33]王立新、朱永剛:《下七垣文化探源》,《華夏考古》1995年第4期。

[34]張曉崢:《河北邯鄲白村遺址》,《中國考古新發現年度記錄》(2010),《中國文化遺產》2011年增刊。

[35]河北省文物管理處:《磁縣下七垣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79年第2期。

[36]石磊、王會民、梁亮:《河北磁縣南城遺址淺析》,《早期夏文化與先商文化研究論文集》,科學出版社,2012年。

[37]段宏振:《邯鄲北羊井遺址調查記》,《三代考古》(九),科學出版社,2021年。

[38]河北省文物管理處:《磁縣界段營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4年第6期。

[39]河北省文物研究所:《邯鄲市峰峰電廠義西遺址發掘報告》,《文物春秋》2001年第1期。

[40]北京大學、河北省文化局邯鄲考古發掘隊:《1957年邯鄲發掘簡報》,《考古》1959年第10期;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隊:《河北邯鄲澗溝村古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61年第4期。

[41]南水北調中線幹線工程建設管理局、河北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河北省文物局:《邯鄲薛莊遺址考古發掘報告》,科學出版社,2019年。

[42]邯鄲地區文物保管所、永年縣文物保管所:《河北省永年縣何莊遺址發掘報告》,《華夏考古》1992年第4期。

[43]喬登雲:《河北磁縣幾處先商遺址的考古發現與探索》,《早期夏文化與先商文化研究論文集》,科學出版社,2012年。

[44]段宏振:《先商文化考古學探索的一些思考》,《早期夏文化與先商文化研究論文集》,科學出版社,2012年。

[45]張渭蓮:《商先公蹤跡與商人起源考》,《歷史研究》2019年第2期。

[46]王國維:《殷周制度論》,《觀堂集林》卷十,中華書局,1959年版。

[47]鄒衡:《論湯都鄭亳及其前後的遷徙》,《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

[48]鄒衡:《論菏澤(曹州)地區的嶽石文化》,《文物與考古論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49]鄭州大學文博學院、開封市文物工作隊:《豫東杞縣發掘報告》,科學出版社,2000年,第141頁。

[50]宋豫秦:《夷夏商三種考古學文化交匯地域淺談》,《中原文物》1992年第1期。

[51]鄭州大學歷史系考古專業:《河南杞縣牛角崗遺址試掘報告》,《中原文物》1994年第2期。

[52]張渭蓮:《商先公蹤跡與商人起源考》,《歷史研究》2019年第2期。

[53]鄒衡:《論菏澤(曹州)地區的嶽石文化》,《文物與考古論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54]李伯謙:《先商文化探索》,《慶祝蘇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

[55]安金槐:《對於鄭州商代南關外期遺存的再認識》,《華夏考古》1989年第1期。

[56]欒豐實:《試論嶽石文化與鄭州地區早期商文化的關係——兼論商族起源問題》,《華夏考古》1994年第4期。

(作者:段宏振 河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原文刊於:《三代考古》(九),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夏商周考古研究室編,科學出版社,2021年)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