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怎麼寫,很重要嗎,看了就知道

什麼是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就是能夠證明職工已經自原單位離職,與原單位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離職證明有什麼用

(1)對於用人單位:

為離職員工出具《離職證明》是原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違反此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新用人單位瞭解新進員工工作經驗及能力等情況的主要書面材料之一;

《離職證明》是審查新員工有無與其它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書面憑證,用人單位有權拒絕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因為《勞動法》第99條及《勞動合同法》第91條都規定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它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它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上明確己辦完辭職手續及結清所有工資待遇,以防止辭職員工以各種理由要求經濟補償。

(2)對於勞動者:

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是其法定的權利;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請求經濟補償、賠償及其它勞動糾紛的書面證明材料之一;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工作年限的書面憑證之一,是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資假等各項權利的依據。

規範的離職證明怎麼寫

離職證明應說明了員工的身份證明及其入職公司的時間、職位、所簽訂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及離職日期,最後還說明甲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符合《勞動合同法》50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離職證明

茲有原本公司員工 (身份證號 ),於 年 月 日進入本公司 (某部門)擔任 職務,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於 年 月 日申請離職, 年 月 日離職生效,本公司己於離職當天停繳其社會保險,結清其所有工資待遇,並己辦完其辭職手續。截至離職當日,其在本公司己工作了 年 個月。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蓋章)

X年X月X日

離職證明用人單位必須要出具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所以,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履行。

不出具離職證明有什麼法律後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為了便於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因此,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勞動者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拒絕開具離職證明

在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但殊不知這樣的做法其實是違法的,因為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那麼用人單位採用什麼樣的辦法是合法的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因此,從上述法律規定看,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可以拒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該如何賠償

如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兩種型別:

1.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也就是說,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人社部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未能就業的工資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因擔心招用了與前單位尚未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所帶來的連帶責任,基本上都會要求勞動者在入職時提供離職證明。

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該證明,可能就無法被錄用,因此造成就業方面的損失。

勞動者主張賠償應怎樣舉證

法律雖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也就是說,勞動者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及損失的金額,並且證明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係,否則難以獲得支援。

離職證明怎麼寫,很重要嗎,看了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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