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女方父母出資買的房算小夫妻倆的共同財產嗎?這些熱點問題不妨看看

女兒和比自己小了4歲的男友剛剛認識了一個多月便領證“閃婚”,父母想拿出自己多年攢下的錢給他們交個首付買房,卻擔心女兒只是“頭腦一熱”,這婚姻關係不能長久,該怎樣規避其中的風險呢?

3月17日,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在重慶山茶婚家律師團隊瞭解到,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後,來諮詢“新規”的市民明顯增多,尤其是關於戀愛和婚姻關係中財產歸屬問題諮詢量激增。

婚後女方父母出資買的房算小夫妻倆的共同財產嗎?這些熱點問題不妨看看

婚後女方父母給女兒買的房算小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張女士的女兒今年28歲,在一家公司裡做文員,一直都是單身,這讓張女士夫妻倆感到十分焦急,百般催婚。

今年剛過完年,女兒終於找到了男朋友,但比她小四歲,剛剛研究生畢業出來工作,沒錢沒房子,家裡條件也“不太好”。本來夫妻倆覺得還可以再“觀察一下”,可是萬萬沒想到的是,女兒這才談戀愛一個多月,就不顧家裡反對和男友領了結婚證。

女兒結婚已成事實,張女士夫婦只好送上祝福。夫婦倆開始為孩子以後的生活考慮起來,打算用攢下來的存款給這對小兩口交個購房首付款,月供由年輕人來付。此時,張女士也心生疑問,這房子是否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就怕她是腦殼一熱結了婚,婚姻關係不能長久。”張女士找到律師,說出了自己擔心的問題。

律師:很多風險可以在婚前規避

“根據《民法典》婚姻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山茶婚家創始人、婚姻家庭諮詢師張玉婷說。

如果是在結婚前,張女士夫妻給女兒購置房屋繳納的首付,可認定為對女兒個人的贈與;在女兒結婚後,張女士夫妻給女兒購置房屋繳納首付,應簽署一份由張女士夫妻、女兒和配偶的三方協議,明確約定父母出資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

如果是贈與,需約定清楚是隻贈與給女兒,還是贈與給女兒及其配偶。如贈與雙方,協議可以約定贈與比例,如無比例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借款的,要約定清楚利息和還款期限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當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張玉婷表示,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在婚前就意識到財產分割問題,證明了現在普法宣傳的成功。而在婚後或者離婚時發現問題的人,其實是能夠在婚前就可以做到儘量規避這些風險。

市民關心的婚戀問題有哪些?

家家有本難唸的經!每個家庭的情況不同,遇到的問題也不相同。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整理了一部分市民關注度比較高的案例。

問題一:“我貸款給我兒子買房,兒子還沒辦結婚證,如果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以後這個房子算誰的?”

答:

依據《民法典》,算是你對你兒子及他女朋友的贈與。還是建議訂立書面協議。

問題二:岳父全款買房,只有岳父母一家及妻子名字,要女婿出裝修款,如果離婚怎麼分配?

答:

在這種情況下離婚,房屋一般判歸女方及其父母所有。女婿出錢裝修,法院會視證據來認定該出資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女婿更有利。如果想被認定為個人財產,出資時裝修合同建議籤女婿的名字,付款要用個人財產支付,同時要保留好裝修合同、發票、轉賬憑證等書面資料。

問題三:我和男朋友共同買房,但沒有結婚,房本上寫的是我和他的名字,要是兩個人分手了房子怎麼分配?

答:

你們屬於共有關係,房本上有份額比例就按比例分配,沒有的話一般平均分配。

問題四:我前女友于去年5月透過支付寶轉賬3萬給我購買了一輛摩托車,名字是我的。但後來我們分手了,她現在要求我把車還給她。我該怎麼辦?

答:

車輛已經登記在你名下,依法是你的物品,該3萬元是借款,你應當歸還。當然車輛使用後會貶值,如果女方也願意接受你歸還車輛,還是可以考慮一下。

問題五:結婚時,男方給的彩禮錢,應該屬於女方還是男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用這個彩禮錢支付了男方的裝修欠債,付了車子錢,這屬於女方投資婚姻的財產嗎?而離婚後,女方可以要求男方退還彩禮錢嗎?

答:

婚前,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男方給的“彩禮錢”一般是給女方的,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女方如能證明用出借於男方或支付共同債務,離婚後有權利起訴要求男方返還該部分。

知多一點>>

《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篇的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婚姻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宋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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