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月亮島小區物業強制業主“刷臉”否則不給進入是否合理合法?

近日,六安月亮島小區物業釋出一則通知,要求業主限期到物業進行人像採集和資訊錄入,6月1日後,未進行人臉資訊採集的居民一律不予以進入!這種帶有強制性的行為是否合理合法?小區物業是我們業主花錢請來為我們業主服務的,而不是頤指氣使的騎在業主頭上要求必須這必須那的,你想這一出是否徵求過主人意見和建議?

本人並不是反對小區安裝門禁使用刷臉功能,

小區物業可能是為了小區規範管理和業主人身財物安全考慮,這點值得肯定,但這種帶有強制性一刀切的通知讓人感覺不被尊重不舒服。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物業服務企業以人臉識別作為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請求其提供其他合法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物業以規範管理為由強制“刷臉”,已損害了住戶合法權益。

群眾訴求沒有小事,對於不同意刷臉的業主,小區物業是否考慮發放門禁卡等其他方式?還請月亮島社群予以重視,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六安月亮島小區物業強制業主“刷臉”否則不給進入是否合理合法?

六安月亮島小區物業強制業主“刷臉”否則不給進入是否合理合法?

標題:《為個人資訊保安撐起法律保護傘!十大案例之進出小區強制刷臉侵犯業主人格權益——張某訴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有權請求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某物業公司將小區門禁系統改為人臉識別驗證,並要求業主限期完成資訊錄入。業主張某認為此舉存在隱私洩露風險,未辦理資訊錄入,導致其無法正常出入小區,給生活帶來極大不便。張某與物業公司交涉未果後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物業公司表示,人臉識別門禁系統改造徵求了小區業主意見,除張某外,其他業主均同意。

處理結果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資訊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規定,向物業公司釋明業主有權拒絕以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唯一驗證方式,物業公司的做法有違個人資訊保護“告知同意”原則。物業公司遂認識到其行為的不妥當之處,增設了刷卡驗證方式。張某隨即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予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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