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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人大常委會
關於加強公共場所限時免費停車管理的決定
(2022年4月27日濰坊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透過)
為了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有效整合利用停車資源,提高公共場所停車場(泊位)使用效率,保障全市開放公共場所限時免費供社會公眾停車(以下簡稱限時免費停車)工作健康有序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濰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對加強公共場所限時免費停車管理作如下決定: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公益一類)停車場(泊位)實施限時免費停車;
城市道路範圍內設定的停車泊位實施限時免費停車。
鼓勵事業單位(公益二類)、國有企業停車場(泊位)及其他各類停車場(泊位)向社會公眾提供限時免費停車。
限時免費停車
不得影響
部門、單位的正常工作、生產、經營、生活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國家安全、部隊、消防救援、養老機構等部門、單位和精神衛生、傳染病等特殊醫療機構,以及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對社會開放內部停車場的部門、單位,
不適用本決定
。
第二條
公共場所限時免費停車場(泊位)適用於小型機動車輛的停放。
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城市管理執法車和執行任務的消防、搶險、救災、救護、校車等車輛可以臨時停放。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車輛不得停放。
第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公益一類)停車場(泊位)
限時免費停車時間為:
5月1日至9月30日,停車時段為當日18:30至次日8:00;
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停車時段為當日18:00至次日8:00;
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全天免費停車。
因工作原因需要調整停車時間的,應當在停車場出入口進行資訊公示。因重大活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取消停車的,應當提前告知。
第四條
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情況下,城市道路範圍內可以施劃限時免費停車泊位,並設立明顯標誌,標明停車時段、準停車型等。
在停車資源緊缺的住宅小區周邊道路(不含主次幹道)可以施劃全天免費停車泊位。
機動車輛在全天免費停車泊位持續
停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範圍內限時免費停車泊位的施劃和管理。
第五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的經營性停車場應當向社會公眾提供
每次不少於2小時免費停車服務
;新能源汽車每次不少於3小時免費停車服務。
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的集貿商超、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經營性場所停車場向社會公眾提供限時免費、超時收費停車服務。
停車場收費實行公示制度。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停車服務收費公示牌,標明停車場性質、收費等級、車輛型別、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免費辦法和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公立醫療機構內部停車場(泊位)對就診、住院患者的車輛實行免費停放,免費時段為就診和住院時間。對探視人員和其他社會車輛停車實行限時免費、超時收費,
每次免費停車時間不少於2小時
,超時收費按照所在地政府指導價停車場收費標準執行。
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七條
限時免費停車場所應當設定明顯、清晰的交通標誌,配備監控、門禁、消防等必要的安全設施和安保力量,
不得佔用、堵塞消防通道,並預留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第八條
在提供限時免費停車服務的單位停車場(泊位)停放車輛的,應當按照管理單位的要求,在指定區域、規定時間內有序停放。
對拒不服從管理的,管理單位可以拒絕提供限時免費停車服務。
第九條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停車泊位上停放的機動車輛,應當按照標識停放,
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限時免費停車工作。
公安、發展改革、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國資、商務、文化和旅遊、教育、人防、應急管理、大資料、消防救援等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限時免費停車相關工作。
發揮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的民意民情徵集功能,推動限時免費停車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提高群眾滿意度。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限時免費停車管理納入城市綜合治理體系,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利用物聯網、大資料等資訊化手段,建設完善智慧停車服務平臺,為便民服務提供科技支撐。
鼓勵和推廣建設智慧化停車場(泊位)
,全面推行電子計費,推廣使用影片樁、高位影片等資訊化管理手段,實現無人值守、自動計費繳費,推廣使用快捷收費方式,逐步實現停車服務智慧化。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引導,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的輿論氛圍。
鼓勵志願者積極參與、文明勸導,引導社會公眾依法依規有序停車。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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