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粉跑路真相:廣州浪奇兩年虛增存貨超20億,財務造假被坐實

廣州浪奇公告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廣州浪奇違法違規事項涉及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利潤和存貨,所披露的相關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及相關的關聯交易情況,所披露的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連續兩年共虛增營收逾

128

億元,虛增利潤

4.1

億元

據《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披露的內容,廣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間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利潤,2018年年報、2019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廣州浪奇透過虛構大宗商品貿易業務、迴圈交易乙二醇倉單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利潤。透過上述方式,廣州浪奇《2018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6,234,322,859。99元,虛增營業成本6,023,835,603。98元,虛增利潤210,487,256。01 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518。07%。廣州浪奇《2019 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6,651,448,598。32元,虛增營業成本6,450,009,272。10元,虛增利潤201,439,326。22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56。57%。

“洗衣粉跑路”真相:兩年共虛增存貨超

20

億元

手法:將部分虛增預付賬款調整為虛增的存貨

據《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披露的內容,廣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間虛增存貨,2018年年報、2019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為美化報表,廣州浪奇將部分虛增的預付賬款調整為虛增的存貨。透過上述方式,廣州浪奇《2018年年度報告》虛增存貨金額為956,423,831。44元,佔當期披露存貨金額的75。84%、披露總資產的13。54%、披露淨資產的50。53%。《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存貨金額為1,082,231,342。91元,佔當期披露存貨金額的78。58%、披露總資產的12。17%、披露淨資產的56。83%。

兩年共計近

37

億元!上市公司廣州浪奇成時任董事長的提款機?

手法:廣州浪奇以對外採購的名義透過多層公司過渡,最終支付到時任董事長旗下公司

據《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披露的內容,廣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間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及相關的關聯交易情況,2018年年報、2019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

廣州浪奇未按規定披露與廣州鈿融企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鈿融)及其子公司的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及相關的關聯交易情況。

1。廣州浪奇與廣州鈿融、攀枝花市天億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攀枝花天億)、會東金川磷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會東金川)構成關聯方。

2017年起,廣州浪奇時任董事長傅勇國持有廣州鈿融34%股份。攀枝花天億系廣州鈿融的全資子公司,會東金川系廣州鈿融的控股子公司。傅勇國長期將廣州浪奇資金提供給廣州鈿融及攀枝花天億、會東金川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第三條的規定,廣州鈿融、攀枝花天億、會東金川為廣州浪奇的關聯法人,廣州浪奇與上述企業之間的交易構成關聯交易。

2。關聯方相關的關聯交易情況。

2018 年,廣州浪奇向攀枝花天億採購黃磷等商品,交易金額合計29,521,186元,向會東金川採購黃磷等商品,交易金額合計275,680,090。35元。以上關聯交易金額合計305,201,276。35元,佔廣州浪奇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值16。59%。2019年,廣州浪奇向攀枝花天億採購黃磷等商品,金額為9,639,218 元,向會東金川採購黃磷等商品,金額合計21,543,678 元。以上關聯交易金額合計31,182,896元,佔廣州浪奇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值1。65%。

3。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廣州浪奇以預付採購貨款的名義,經過多層中間公司掩護過渡,將資金給廣州鈿融及其子公司使用。相關資金來源包括廣州浪奇的自有資金、商業承兌匯票、銀行貸款以及保理機構貸款等。廣州鈿融將佔用的資金用於會東金川持有礦山資產的擴大生產和技術改造、償還欠款等。

2018年,廣州浪奇以對外採購的名義透過多層公司過渡,最終支付到廣州鈿融、攀枝花天億、會東金川的資金髮生額為1,177,794,297。15元。2019年,廣州浪奇以對外採購的名義透過多層公司過渡,最終支付到廣州鈿融、攀枝花天億、會東金川的資金髮生額為2,449,384,392。12元。

江蘇琦衡背景幾何?也涉秘密佔資近億元

據《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披露的內容,廣州浪奇還涉及未按規定披露與江蘇琦衡農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琦衡)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

1。廣州浪奇與江蘇琦衡構成關聯關係。

廣州浪奇自2013年9月起持有江蘇琦衡25%的股份,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信披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江蘇琦衡為廣州浪奇的關聯法人。

2。關聯方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廣州浪奇以支付採購貨款的名義, 經過多層中間公司掩護過渡,將資金給江蘇琦衡使用。相關資金來源包括廣州浪奇的自有資金、商業承兌匯票、銀行貸款以及保理機構貸款等。江蘇琦衡將佔用的資金用於擴大生產和償還銀行債務等。

2018年,廣州浪奇以對外採購的名義透過多層公司過渡,最終支付到江蘇琦衡及其相關控股子公司(江蘇琦衡全資控股子公司:江蘇琦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南通瑞辰化工有限公司、南通邁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資金髮生額為41,901,500 元。2019 年,廣州浪奇以對外採購的名義透過多層公司過渡,最終支付到江蘇琦衡及其相關控股子公司的資金髮生額為54,329,100 元。

根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19年《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2 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廣州浪奇應當將關聯方的關聯交易及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在相關年報中予以披露。

廣州浪奇未在 2018 年年報、2019 年年報中披露關聯方的關聯交易及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

誰該為廣州浪奇的財務造假負責?

時任董事長傅勇國直接組織、策劃、領導了涉案違法行為

廣東證監局披露,我局認為,廣州浪奇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利潤和存貨,所披露的相關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及相關的關聯交易情況,所披露的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廣州浪奇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 2005 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2019年《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 2019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情形。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傅勇國,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陳建斌、陳文、王志剛、王英傑、鄧煜、黃健彬。

廣東證監局稱,傅勇國作為廣州浪奇時任董事長,直接組織、策劃、領導了涉案違法行為,其行為直接導致廣州浪奇相關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情節較為嚴重。

傅勇國,時任廣州浪奇董事長期間(2014年6月至2019年5月),全面管 理公司事務,組織、策劃廣州浪奇透過虛構大宗商品貿易業務、迴圈交易乙二醇倉單等方式實施財務造假,知悉廣州浪奇2018年年報財務資訊存在虛假以及廣州浪奇與其參股公司存在關聯交易、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未披露的情況,仍然簽字並承諾保證相關檔案真實、準確、完整。時任廣州浪奇控股股東廣州輕工工貿集 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期間(2016年4月至2020年3月),負責聯絡廣州浪奇, 對公司日常經營具有重大影響,繼續組織廣州浪奇透過虛構大宗商品貿易業務、迴圈交易乙二醇倉單等方式實施財務造假,知悉廣州浪奇2019年繼續進行財務造假以及廣州浪奇與其參股的公司存在關聯交易、非經營性資金往來的情況,未依職責要求和提醒廣州浪奇糾正錯誤、如實披露相關財務資訊和關聯交易。

陳建斌,時任廣州浪奇時任總經理(2014年6月至2020年4月),負責公 司日常經營工作,知悉廣州浪奇的財務造假行為,未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損害後果,並簽字保證廣州浪奇2018年年報、2019年年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陳文,廣州浪奇副總經理,分管公司貿易業務,負責貿易合同提交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前的稽核把關工作,對廣州浪奇的財務造假行為,未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損害後果,並簽字保證廣州浪奇 2018 年年報、2019 年年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王志剛,時任廣州浪奇董事會秘書(2015 年 4 月至 2020 年 7 月),主管公 司資訊披露事務,參與了廣州浪奇透過虛構大宗商品貿易業務、迴圈交易乙二醇 倉單等方式實施的財務造假,知悉廣州浪奇 2018 年年報、2019 年年報的財務資訊存在虛假情形,仍然簽字保證廣州浪奇 2018 年年報、2019 年年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王英傑,時任廣州浪奇財務總監(2014 年 6 月至 2019 年 10 月),主管會 計工作,負責組織財務會計部門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告,在 2018 年編制財務報表時未勤勉盡責,並簽字保證廣州浪奇 2018 年年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鄧煜,時任廣州浪奇商務拓展部副總經理(2011 年 3 月至 2020 年 9 月), 具體負責實施廣州浪奇透過虛構大宗商品貿易、迴圈交易乙二醇倉單等方式的財務造假行為;組織、實施了廣州浪奇與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及相關的關聯交易事項。

黃健彬,時任廣州浪奇子公司廣東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2016 年 6 月至 2020 年 9 月),具體負責實施廣州浪奇透過虛構大宗商品貿易、 迴圈交易乙二醇倉單等方式的財務造假行為;組織、實施了廣州浪奇與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及相關的關聯交易事項。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司公告、相關銀行賬戶資金流水、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廣州浪奇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利潤和存貨,所披露的相關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及相關的關聯交易情況,所披露的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廣州浪奇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 2005 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 2019 年《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 2019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情形。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傅勇國,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陳建斌、陳文、王志剛、王英傑、鄧煜、黃健彬。

時任董事長傅勇國被採取

10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還被罰款

300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和2019年《證券法》相關規定,廣東證監局擬決定:

一、依據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廣州市浪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450萬元罰款;對傅勇國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罰款;對陳建斌、王志剛、鄧煜、黃健彬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對陳文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

二、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王英傑給予警告,並處以 5 萬元罰款;

廣東證監局擬決定:對傅勇國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廣東證監局稱,自我局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就我局擬對你們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對有關責任人採取的市場禁入措施,你們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及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局複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採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

綜編 嶽彩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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