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批券商與保代被罰!被罰保代來自國金、國元、建投、東吳與花旗,...

財聯社(上海,記者 盧丹)訊

,因 “帶病”申報,一批IPO的企業已先收警示函,對券商投行“看門人”的追責也“雖遲但到”。

12月29日晚間,證監會官網更新了9條監管措施,其中,中金公司和萬聯證券均被採取監管談話,國金證券被出具警示函;其餘被出具警示函的保代分別來自國金證券、國元證券、中信建投證券、東吳證券、東方花旗。上述保薦機構及保代被罰的原因均為核查不充分。

又一批券商與保代被罰!被罰保代來自國金、國元、建投、東吳與花旗,...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除中金公司被採取監管談話是源自在保薦聯想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在科創板上市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科創屬性認定履行充分核查程式之外,其他券商及保代被罰均源自2020年4月證監會集中處罰的一批“帶病”IPO的企業。

“帶病”IPO企業先收警示函,保代罰單相繼到來

2020年4月29日,證監會官網集中披露了一批對擬IPO企業的警示函,相關企業存在票據不規範、內控不到位、信披不全、財務核算不精準等諸多問題。從這些公司的行業屬性來看,幾乎是無差別覆蓋,包括環保、食品、飼料、新材料、計算機、生物醫藥等。

13家擬IPO企業包括廈門雅迅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雅迅網路)、新中冠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中冠智慧)、四川菊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菊樂食品)、揚州日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日興生物)、一力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一力製藥)、海諾爾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諾爾環保)、江西綠巨人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綠巨人)、江蘇長齡液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齡液壓)、江蘇劍牌農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劍牌農化)、安徽揚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揚子地板)、廣東華冠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冠新型材料)、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廣州農商行)、廣東粵海飼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粵海飼料)。

其中,證監會對綠巨人採取的監管措施最為嚴厲,36個月內不受理其股票發行申請。

又一批券商與保代被罰!被罰保代來自國金、國元、建投、東吳與花旗,...

具體來看今日公佈的罰單,相關保代被罰均來自上述已經率先吃警示函的企業。

鄒麗萍、王俊在擔任揚州日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保薦代表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銷售回款、內部控制等事項的核查不充分。日興生物彼時的保薦機構為國金證券。

魏韞新、王鋼在擔任安徽揚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保薦代表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內部控制、工程收入等事項的核查不充分。揚子地板彼時的保薦機構為國元證券。

吳書振、吳雨翹在擔任廈門雅迅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保薦代表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銷售回款等事項的核查不充分。雅迅網路彼時的保薦機構為中信建投證券。

馮頌、李強在擔任江蘇劍牌農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保薦代表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應收票據等事項的核查不充分。劍牌農化彼時的保薦機構為東吳證券。

李僅、張正平在擔任廣東華冠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保薦代表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客戶型別、期間費用等事項的核查不充分。廣東華冠彼時的保薦機構為東方花旗。

國金證券被出具警示函、萬聯證券被約談

兩則證券公司的罰單同樣來自對前述“帶病”IPO企業的核查不充分。

國金證券被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源自對日興生物的保薦未勤勉盡責。

又一批券商與保代被罰!被罰保代來自國金、國元、建投、東吳與花旗,...

證監會發現國金證券作為揚州日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保薦機構,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銷售回款、內部控制等事項的核查不充分。

證監會要求國金證券應引以為戒,認真查詢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行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同時,應嚴格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並向所在地證監局提交書面問責報告。

萬聯證券及萬聯證券時任保薦業務負責人羅欽城均被證監會採取監管談話決定。

又一批券商與保代被罰!被罰保代來自國金、國元、建投、東吳與花旗,...

證監會發現萬聯證券作為江西綠巨人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保薦機構,存在以下違規行為: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貨幣資金、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等事項的核查不充分,未能發現發行人大量更改銀行流水、關聯方和關聯交易披露不完整、會計基礎及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等問題。

證監會要求萬聯證券應引以為戒,認真查詢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行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同時,應嚴格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並向所在地證監局提交書面問責報告。

一位投行人士表示,2020年那一輪對相關企業的警示函已經起到了極大的警示作用,本輪對券商投行及保代的處罰則會進一步警示保薦機構加強對擬IPO企業的核查,“帶病闖關”肯定不足取。此外,證監會加強現場調查後,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提出了更高要求,保薦機構也在執業過程中更加謹慎對待專案了。

監管持續為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敲警鐘

證監會年內在多個場合強調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各地證監局也在持續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

2021年10月29日,證監會就《關於註冊制下提高招股說明書資訊披露質量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提到:督促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歸位盡責,撰寫與編制高質量的招股說明書。

2021年11月19日,證監會就《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更好地貫徹註冊制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理念和在盡職調查工作中落實註冊制的基本要求;二是對原《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中未涉及的一些盡職調查事項進行了補充;三是將保薦人“薦”的職責提到更重要位置,充分發揮其在投資價值判斷方面的前瞻性作用;四是明確保薦人對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在評估其相關工作充分、可靠的基礎上可以合理信賴,但應進一步核查驗證,同時明確了保薦人應合理使用第三方外聘機構,不得將法定職責予以外包,保薦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聘請第三方而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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