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公募基金經理離職靜默期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皮海洲:公募基金經理離職靜默期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皮海洲 | 立方大家談專欄作者

公募基金經理離職是基金業長期普通存在的一個現象,並且這一現象在近年來有進一步加劇的趨勢。根據統計,從2016年至2021年,基金經理離職人數分別為155人、168人、186人、224人、253人、323人。

公募基金經理離職,對於公募基金來說,這是人才的流失,它不僅會對公募基金的發展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而且還損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畢竟作為一家基金公司來說,培養一名合格的基金經理是要付出較大代價的,這其中甚至不排除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犧牲。畢竟基金經理都是在投資虧損中成長起來的。可以說,每一個基金經理都是基金持有人用錢培養起來的。而在這些基金經理終於擁有了一定的理財能力之後,他們卻離職了,甚至“奔私”了,這顯然是對基金公司與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一種損害。

所以,儘管對於基金業來說,公募基金經理離職是一個正常現象,但公募基金經理離職對基金公司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損害問題還是需要得到重視,並希望能夠拿出行之有效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也正因如此,在最近證監會發布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中,公募基金經理的離職問題,被提到監管的日程中來了。

比如,在《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加強關鍵崗位人員離職管理,構建完善長效激勵約束機制,為公司經理管理和持續發展提供人力資源支援。這裡的“關鍵崗位人員”當然也包括公募基金經理在內了。

而在《關於實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第十八條款中,監管機構對“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進行了更詳細的闡釋: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員工離職靜默期制度,基金經理等主要投研人員在離職後1年內不得從事非公募基金投資管理等工作。同時,按照追索扣回制度的相關規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要求未能勤勉盡責的離職人員退還相關行為發生當年相關獎金。

公募基金建立員工離職靜默期制度,規定基金經理等主要投研人員在離職後1年內不得從事非公募基金投資管理等工作。這一制度的出發點是好的,在客觀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募基金經理離職“奔私”的成本,減緩公募基金經理“奔私”的程序。畢竟根據靜默期制度的規定,一些公募基金經理要從公募離職、發行自己的私募產品,就得等到1年之後才可以。而在不能發行私募產品的這1年之內,這些基金經理人脈資源的流失將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公募基金經理“奔私”將會因此而慎重許多。

當然,就公募基金員工離職靜默期制度來說,並不能真正阻止基金經理等離職及“奔私”,實際上,也沒有必要嚴格阻止基金經理“奔私”,畢竟“奔私”也是基金經理個人的一種選擇,其他人或組織、單位也不宜強行阻止。不過,對於公募基金員工離職靜默期制度來說,還是有必要作出進一步完善的。畢竟按照《規定》,設立1年期的靜默期,雖然延緩了基金經理“奔私”的程序,但並不能改變基金公司及基金持有人因此而蒙受損失的局面。

那麼,如何對公募基金員工離職靜默期制度作出完善呢?本人以為可以從兩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對基金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的離職“奔私”,或奔其他公募基金公司(即“奔公”),實行“轉會制”,對於有意離職去私募或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等人員,可以由接收單位向基金經理所在單位支付轉會費,基金經理所在單位收到轉會費後放人,基金經理同時就可以到接收單位(包括私募基金公司與公募基金公司)報到,這種以支付轉會費的方式離職“奔私”或“奔公”的基金經理,其靜默期可以規定在0到6個月。

二是對於基金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的離職,如果沒有接收單位來支付“轉會費”的,則可以設定較長的靜默期,比如設立3年的靜默期,3年靜默期期滿後可以“奔私”或“奔公”。當然,基金經理離職準備自己創業開辦私募公司的,基金經理可以自掏荷包向原所在單位支付“轉會費”。這樣基金經理離職後的靜默期與前款保持一致,設為0到6個月。這個靜默期正好也是基金經理離職後籌備開辦私募基金公司的時間,並不會影響基金經理的創業程序。

責編:王時丹 | 稽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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