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個人存取現金超5萬元需登記資金來源或用途!| 財智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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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起,個人存取現金超5萬元需登記資金來源或用途!幾乎關係到每個人和單位!

個人存取現金5萬以上需登記資金來源或用途!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三部門聯合印發《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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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

1、個人辦理單筆5萬元以上存取款業務, 需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2、個人辦理現金匯款、票據兌換、實物貴重金屬、購買金融產品等一次性交易單筆5萬元以上,需登記資金的來源;

3、非賬戶開戶機構內購買基金等金融產品一次性交易單筆5萬元以上的,需登記資金來源。

政策解讀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第1號

《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0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2021年第10次行務會議審議透過和銀保監會、證監會審籤,現予釋出,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是規範金融機構的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行為。其中,有幾條與個人存取現金、匯款、購買基金等息息相關的內容值得關注。

《辦法》第十條提到,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識別並核實客戶身份,瞭解並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此外,還有三種情況,《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資訊,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的影印件或者影印件。分別是:

1。《辦法》第九條提出,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實物貴金屬買賣、銷售各類金融產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2。第十二條指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向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銷售各類金融產品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3。第十七條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以開立支付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以及向客戶出售記名預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記名預付卡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透過簽約或者綁卡等方式為不在本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客戶提供支付交易處理且交易金額為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內資金雙邊收付金額累計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辦法》提出,對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金融機構應當至少每年進行1次稽核;還要採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比如透過實地查訪等方式瞭解客戶的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

此次《辦法》出臺是為了完善反洗錢監管機制,進一步提升我國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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