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達狀告中交地產 糾紛涉及資金為3100萬元

觀點網訊:

5月9日,中交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釋出公告稱,中國信達就以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為由提起上訴,中交地產及另一合作方需承擔3100萬元及利息的連帶清償責任。

據觀點新媒體獲悉,2000年7月13日,中交地產、重慶路橋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宇鳴實業有限公司、成都鳴升貿易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共同出資組建重慶長江竹業發展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5000萬元,長竹公司設立時,宇鳴公司佔比62%,中交地產佔比36%,重慶路橋佔比1%,成都鳴升貿易有限公司佔比1%。

隨後,2003年7月26日,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營業部與長竹公司簽訂《還款協議》,雙方確認長竹公司尚欠建設重慶分行貸款本金5,740萬元及至全部貸款本息實際還清時止的利息、復息。

2003年9月16日,根據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2003)渝高法執他字第70-1號民事裁定書,建行重慶分行以法院依法查封的長竹公司所有的位於重慶市大足縣龍水鎮龍水湖農業綜合開發用地二宗作價1007。672萬元抵償給建行重慶分行,該抵押物衝抵債權後,長竹公司尚欠建行重慶分行借款本金4846。328萬元及利息。

2004年6月15日,建行重慶分行與信達重慶分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包括建行重慶分行對長竹公司享有的債權轉讓給信達重慶分公司。

2005年3月,長竹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無法清償上述債務。

而後,2020年1月,信達重慶分公司以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為由,將宇鳴公司作為被告,將中交地產、重慶路橋作為連帶責任被告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信達重慶分公司認為宇鳴公司未履行對長竹公司的出資義務,中交地產、重慶路橋應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信達重慶分公司主要訴訟請求包括:其一,就宇鳴公司對長竹公司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本金部分3100萬元,判令宇鳴公司支付原告賠償金3100萬元;其二,就宇鳴公司對長竹公司未履行出資義務在2020年1月6日前的利息部分約3706。09萬元,判令宇鳴公司支付原告賠償金3706。09萬元;其三,判令宇鳴公司就其對長竹公司未履行出資義務在2020年1月6日後的利息部分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其四,判令中交地產、重慶路橋承擔連帶責任。

2021年3月23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2020)渝05民初122號,內容包括:

第一,宇鳴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對信達重慶市分公司支付賠償金3100萬元並賠償利息損失(以本金3100萬元為基數,自2000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出資本金付清時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但2020年1月6日前的利息不得超過3706。09萬元);;上述賠償金本息金額不得超過原長竹公司對信達重慶市分公司所負債務本息金額;

第二,駁回信達重慶市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信達重慶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此次,信達重慶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2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改判中交地產、重慶路橋就宇鳴公司在第一項中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2022年5月6日,中交地產收到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書(【2021】渝民終860號),判決我司與重慶路橋在該案中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第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8。21萬元,公告費900元,由宇鳴公司、中交地產、重慶路橋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8。21萬元,由中交地產、重慶路橋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截止本公告日,中交地產尚未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司法文書。

公告表示,除上述訴訟事項外,該公司無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額訴訟主要系商品房買賣及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銷售代理合同糾紛以及借貸糾紛等,涉案總金額6227。27萬元,佔我司2021年末經審計歸母淨資產的1。91%,未達到《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規定的重大訴訟事項披露標準。

中交地產表示,上述判決結果對該公司當期淨利潤或期後淨利潤可能存在較大影響,但最終影響金額尚存在不確定性。

同時,該公司認為終審判決我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是不合理的,為維護上市公司合法權益,該公司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確保上市公司正當權益不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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