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牛乘馬,量其力能”,古代人如何用法律保障畜牧業發展?

畜牧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關係農業生產,還影響國力興衰和國家安全。古代統治者也重視畜牧業的發展,在歷朝歷代的法律中,有很多關於畜牧業管理的條款。

接下來,我們一起看下古人是如何用法律保障畜牧業良性發展的。

“服牛乘馬,量其力能”,古代人如何用法律保障畜牧業發展?

一、中國古代法律有關畜牧養殖管理內容的淵源與發展

以牛馬羊為主的畜產,很早就成為社會經濟的組成部分。古代畜牧業主要分為官營和民營。古代有關畜牧管理的多是官營,朝廷有專門的機構負責牲畜繁殖、管理等。

周朝牛馬飼養管理已經有了成體系的機構,官營養馬的機構是“校人”,負責養牛的機構是“牛人”。當時充當法律角色的是《周禮》。如《周禮·夏官·校人》規定:

“凡頒良馬而養乘之:乘馬一師四圉,三乘為皂,皂一趣馬;三皂為系,系一馭夫;六係為廄,廄一僕伕;六廄成校,校有左右。駑馬三良馬之數,麗馬一圉,八麗一師,八師一趣馬,八趣馬一馭夫。”

戰國時期,有關官營畜牧業的法律體系已經形成。該時期,相關法律涉及了牛馬等畜產的飼養、管理、檢驗、醫療等內容。此後歷朝歷代法律中有關牲畜內容的條款,也多是這些內容。秦國實現大一統後,頒佈的各項法律多由此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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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重視畜牧業,負責牛馬飼養與管理的官職分別為廄嗇夫和牛長。這時期的法律也有一些具體規定。如《田律》規定農民要交納糧草和飼料,駕車牛馬的飼料發放與領取的程式、時間等。《廄苑律》與《秦律雜抄·牛羊課》中則規定了牲畜管理人員和飼養人員的責任。

秦末農民起義常年戰亂,導致畜牧業損傷嚴重,據史記記載,漢初甚至出現“自天子不能具鈞馴,而將相或乘牛車”的局面。為恢復畜牧業,漢政府在北方和西北邊郡地區設定了許多“牧師苑”(當時的國營牧場),專事畜牧。

因為征戰需求,漢統治者多鼓勵私營畜牧業發展。如漢武帝時期的“馬復令”,就是用私人養馬免除徭役的律令方式鼓勵私營畜牧業發展。

唐朝畜牧業發展及其繁盛,畜牧業管理機構健全,法律完備,遠超秦漢。如唐朝在總結前代法律的基礎上,完善了與馬有關的《廄庫律 》,共28條,成為古代馬法的典範,宋元明清的馬法都在此基礎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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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廄庫律》規定,如果放牧時節,由於不負責導致牲畜瘦弱,牧場主管人以下要承擔責任:“若放飼瘦者,計十分為坐,十分笞二十”。即便不放牧,導致牲畜死亡也要承擔責任:“系飼死者各加一等,失者又加二等 ”

唐代對各種牲畜飼料和供應量也不同。如《唐六典》規定:“ 凡象日給稿六圍(每圍以三尺為限) ,馬、駝、牛各一圍,羊十一共一圍……羊粟、菽各升有四合,鹽六勺。”

唐律對於牲畜的繁殖率也有明確規定,如:“牝馬一百匹,牝牛,驢各一百頭,每年課駒犢六十,騾駒減半。”

唐朝畜牧業的繁榮發展離不開法律保障。

宋朝法律以唐朝為藍本。如馬牛等繁殖率沿襲了唐朝,同樣規定馬的生育率為60%。

《宋刑統》:“及課不充者,應課者,準令牝馬一百匹,牝牛驢各一百頭,每年課駒犢各六十,騾駒減半。”

“服牛乘馬,量其力能”,古代人如何用法律保障畜牧業發展?

《宋刑統》規定違法飼養造成牲畜損傷要被杖責,“諸供大祀犧牲,養飼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杖六十,一加一等,罪止。”

宋朝法律也明確規定偷盜、殺害牲畜是犯罪,要被懲處,如《宋刑統》規定“諸故殺官私馬牛者,徒一年半”,又如《慶元條法事類》規定,“諸盜官私馬牛而殺者,徒二年半。”

在宋朝,如果放牧過程損傷了別人的財產,也要受處罰;騎乘官畜也有限制,如《廄牧令》規定:乘官馬、牛、駝、騾、驢,私馱物不得過十斤,違者一斤笞十。

元朝統治者是馬上的民族,對於畜牧業的重視可想而知。元朝的法律規定,對於偷盜駱駝、牛馬等以盜一賠九進行處罰,“諸盜駝馬牛驢騾,一賠九”元朝法律也禁止殺害馬牛,而且規定了具體的禁殺日期,懲罰措施比較嚴厲,既有刑事處罰,又有行政處罰。“諸私宰牛馬者,杖一百,徵鈔二十五兩,付告人充賞。兩鄰知而不首者,笞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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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對牲畜的繁殖、買賣等規定更為詳細。如《明會典》規定:飼養的官馬、騾、驢等,如果有產幼崽,飼養者要在十日內上報,如果隱瞞不報,或偷偷賣掉,以盜竊罪或監守自盜論處。知情不報的官員屬於共同犯罪。

明朝對於馬、牛等牧養方式也有嚴格規定,如果不按規定操作,導致畜產損傷,也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如《明會典》規定:

“凡養療瘦病馬、牛、駝、騾、驢不如法,笞三十。 因而致死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羊減三等。”

在明朝,偷盜牛馬、私自宰殺牛馬的處罰也很嚴重,如私宰馬、牛,杖一百;因故宰殺別人的馬、牛,杖七十,徒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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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國古代法律中有關規制畜牧業發展內容的特點

從思想看,畜牧業相關法律體現了古代統治者的重農思想。農為國本,耕牛作為農業生產的工具尤為重要,因而法律禁止殺害耕牛。如唐朝統治者多次下令,禁止殺害耕牛。唐玄宗頒佈過《禁屠殺害馬牛驢詔》,唐宣宗下令“不得殺牛”。宋朝、明朝的畜牧法律中,也禁止宰殺耕牛,違者要嚴懲。

古代統治者,透過嚴禁宰殺耕牛,保障農業生產的重農思想很明顯。

在思想上,還體現了保護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樸素的自然觀。古代法律規定禁止宰殺有孕的母畜,如《宋刑統》規定:“諸畜有孕而輒殺者,杖八十,廂耆巡查人縱容者,與同罪。”

從具體內容看,中國古代調整畜牧業生產的法律一脈相承,在時代發展中,不斷完善詳備。縱觀中國古代歷朝歷代的畜牧律令制度,呈現出內容詳實、範圍跨度大的特徵。這些律令制度包括了畜產的繁殖與核實申報,畜產牧養與役使管理,偷盜畜產與宰殺馬牛等眾多內容。

“服牛乘馬,量其力能”,古代人如何用法律保障畜牧業發展?

以《唐律疏議》中的馬法《廄庫律》為例,唐朝在吸收前代的馬法基礎上,完善了《廄庫律》,內容詳實縝密,涉及馬的飼養、管理、飼料發放領取等內容。宋元明清的馬法則以唐朝為藍本,內容形式都沿襲了唐朝,又在本朝基礎上加以完善。

從處罰形式看,以刑罰為主,也有部分行政處罰。對違反畜牧律令規定的處罰種類多樣而嚴厲。律令刑罰之中,就包括笞刑、杖刑、枷刑、徒刑、流刑等種類。比如元朝時,私宰牛馬者,杖一百,徵鈔二十五兩,其中徵鈔就是行政法意義上的處罰。

上述特徵貫穿在清朝前期以前整個古代社會,而在不同的朝代,法律又具有自己獨特的特徵。比如明朝的處罰較前代重, 宋朝法律規定“諸故殺官私馬牛者,徒一年半”,而明朝“徒一年半”前,還要“杖七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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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國古代有關畜牧業發展的法律對當代的啟示

既要與時俱進,又要主動吸收古代畜牧業法律的精髓。我國畜牧文化有著悠久的歷史,在悠悠歲月中,畜牧業法律的發展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中國古代的很多畜牧法律制度對當代仍有借鑑意義。

如古代法律中,保護孕期母畜、限制牲畜馱載重量等保護牲畜的做法,在當代同樣適用。

正視當前畜牧業發展中的問題,依法治牧,嚴格執法。當前我國畜牧業穩步發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在溼地公園、山林違規放牧,破壞生態環境。

偷牧、借場放牧問題屢禁不止,既要事後監督嚴厲打擊,又要事前監督宣傳到位。事前,需要加大法規政策的宣讀,宣傳到位,讓禁牧觀念深入人。對於允許並鼓勵畜牧生產的地方,要把優惠政策等詳細解讀。切實做到依法治牧。

“服牛乘馬,量其力能”,古代人如何用法律保障畜牧業發展?

提高畜牧業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和技能。

古代從事畜牧養殖的人員需要經過培訓、層層考核,方能上崗,如此保證了從業人員的技能。

當前我國畜牧業發展不僅有成規模的廠區化生產,更有相當一部分農戶、牧戶散養。在散養中,飼養者往往因為技術不到位等方式導致飼養失敗。因而政府可以定期組派技術人員,對他們進行技術指導。

從業人員的只有素養關乎一個企業、行業的發展。當前,畜牧業的發展豐富了人們的餐桌,豬肉、牛肉、羊肉等肉食皆來自畜牧業,各類奶製品也是產自畜牧業,為了保證餐桌上的安全,提高畜牧業從業人員的素養就尤為重要。

“服牛乘馬,量其力能”,古代人如何用法律保障畜牧業發展?

總結

當前,人類的衣食住行都離不開畜牧業。畜牧業是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部分。

畜牧業更是成為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產業,成為農民收入的來源之一。在一些地區,畜牧業更是脫貧攻堅的首選產業。

因而,透過法律保障畜牧業良性發展,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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