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少事大!11名散戶將ST康美21位時任老總告了,索賠41萬

小訴訟,大影響!

2020年12月31日訊息,ST康美12月31日晚間公告,顧某某、劉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馬興田、許冬瑾賠償投資差額損失41。05萬元,差額損失的佣金123。17元、印花稅410。52元、利息損失1172。51元。

從金額來看,這或者只是一單簡單的證券糾紛訴訟,但是其影響卻可能遠遠不止這40多萬元,因為公告提到,這是一單“普通代表人訴訟”。

11名普通代表人把ST康美21名高管告上法庭

2020年12月31日晚,ST康美髮布公司關於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告提到,當日,公司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應訴通知書》【(2020)粵01民初2171號】,顧某某、劉某某等11名自然人就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錢少事大!11名散戶將ST康美21位時任老總告了,索賠41萬

具體情況如下:

2018年10月開始,媒體對ST康美的貨幣資金真實性發出質疑,相關媒體報道被大量轉載,隨後公司股價大幅下跌。

2018年12月29日,ST康美及公司董監高人員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並於2020年5月13日被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認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營業利潤、貨幣資金,虛增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性房地產,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公司董事、監事、高管未勤勉盡責。

上述11名自然人基於對資訊披露的信賴,在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涉案股票,由此遭受重大損失。

對此,上述11名自然人提出4項訴訟要求:

1、請求確認原告顧某某、劉某某為本起訴書各原告的訴訟代表人,並請求法院發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2、請求依法判決馬興田、許冬瑾賠償原告投資差額損失410,522元;

3、請求依法判決馬興田、許冬瑾賠償原告投資差額損失的佣金123。17元、印花稅410。52元、利息損失1,172。51元;

4、請求依法判決各被告對原告的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何為訴訟代表人?

儘管訴訟涉及的金額相對較少,但是訴訟要求提到的“普通訴訟代表人”引發了市場的高度關注。這是為什麼呢?

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發表評論表示,這是一起金額僅41萬多的小訴訟,但卻可能載入中國證券史冊。這起訴訟的關鍵,並不在41萬的賠償,而在“普通代表人訴訟”這七個字。普通代表人訴訟是新證券法對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做出的新規定,證券違法集體訴訟制度開始有法可依。有了這條規定,小訴訟就可能產生大影響。因為普通代表人訴訟判決效力具有擴張性。

如何理解擴張性呢?王驥躍解釋,簡單來說,就是如果這個案子廣州中院判原告顧某某劉某某獲勝,所有與勝訴顧某某劉某某相似的投資者都可以依此判決獲得賠償而不必再經歷漫長的審理。即使相關投資者沒有參加這次訴訟也沒問題。這就是普通代表人訴訟判決效力的擴張性。可以想見,一旦顧某某劉某某勝訴獲賠,康美藥業的十幾萬股東就會申請獲賠並得到司法裁定同意。所以這不是一起簡單的小額訴訟。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馬興田、許冬瑾賠不起,康美藥業和公司其他董監高還要承擔連帶責任。看看投資者損失掉的市值,ST康美因賠償而導致淨資產為負退市也不是不可能。

對於本次訴訟可能帶來的影響,ST康美在公告中表示,截止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處於立案受理階段,預計將對公司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公司將依法積極應訴,繼續維持公司生產經營穩定,同時根據訴訟進展情況依法維護投資者利益,公司將密切關注上述訴訟進展情況並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Wind統計資料顯示,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ST康美股東戶數呈現下降趨勢,從2016年一季度末的21。55萬戶逐步降至2018年6月的9。44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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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帆起航的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

去年年初,新證券法正式實施。第95條新增了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相關規定,對於最佳化證券民事賠償救濟路徑具有重大創新意義。

具體來看,第95條共計3款,其中第1款和第2款是關於普通代表人訴訟的規定。第3款是關於特別代表人訴訟的規定,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並且確立了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殊規則,該款規定也被學界和輿論譽為“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的開端。

2020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資本市場實際情況與法院審判實踐,針對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所量身打造的司法解釋,明確制度執行的基本流程,增加制度的可操作性,實現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的“零容忍”。《若干規定》共計42條,針對普通代表人訴訟與特別代表人訴訟的管轄、提起條件、權利登記、訴訟開展、調解結案及執行分配等內容均作出了較為詳實的規定。

此外,證監會於2020年7月31日釋出了《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

這些共同構成了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不同層級的規範,正式構建起了我國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制度架構,增強了規則的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集體訴訟制度為權利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維權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賠償效應能夠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高壓態勢。

中國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表示,司法解釋的主要功能在於“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代表人訴訟最大的制度功效在於“一次勝訴,眾人獲賠”,在解決群體性糾紛方面,具有覆蓋面廣、訴訟成本低、節省司法資源等顯著優點。司法解釋為投資者搭“代表人訴訟便車”打開了車門。

在登記方式上,司法解釋明確,權利登記可以依託電子資訊平臺進行,投資者可以在網上進行權利登記並加入訴訟。未按期登記的權利人在一審開庭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補充登記,以最大程度地把適格投資者納入原告範圍。

透過訴前確定和訴後推選相結合的制度設計,便利代表人的推選。對在起訴時當事人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應當在起訴前確定獲得特別授權的代表人,並在起訴書中就代表人的推選情況作出專項說明;對在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尚未確定的代表人訴訟,要求投資者在起訴書中明確二至五名符合條件的擬任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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