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逾期或拒付後,這3種錯誤操作,千萬不要再犯了

前言:

商票逾期或拒付後,這3種錯誤操作,千萬不要再犯了,2021年8月30日,上海票據交易所釋出《關於進一步做好票據到期業務服務工作的通知》,指出近期個別企業因不熟悉票據到期處理業務規則導致其利益受損,要求各金融機構會員做好票據相關服務工作。 本文就來講一講企業在商票逾期或拒付後如何在網銀上操作以避免利益受損。

商票逾期或拒付後,這3種錯誤操作,千萬不要再犯了

一、票據追索權相關知識

《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 第六十八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票據法》第十七條對票據權利的行使期限進行了規定: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2)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此前至少已被追索過一次)

如果票據權利在上述期限內不行使,票據權利將消滅。

二、錯誤操作情形

票交所在《通知》裡列出了3種企業因不熟悉規則導致其利益受損的情況:

(1)存在部分企業在票據到期前已發起提示付款,當遇到票據到期無法兌付時,因其在提示付款期內未發起提示付款,導致其無法向所有前手追索的情況。

商票逾期或拒付後,這3種錯誤操作,千萬不要再犯了

(2)存在部分持票企業在遇到票據到期拒付時,僅透過法律手段提起訴訟,而未在系統內及時進行相應追索操作,導致超出時效期無法透過系統發起追索的情況。

(3)存在部分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在票據到期後長期不應答,金融機構作為承兌人開戶行未按規定代承兌人做出應答處理的情況。

(1)講的是到期日前 發起提示付款,到期日後就沒管了,因超過對前手追索的6個月時限而無法對前手追索;(2)講的是企業走的法律訴訟,壓根就沒管系統操作,超過時限自然也是無法追索;(3)講的金融機構 未按規定代承兌人做 出應答,與企業操作無關。

三、網銀正確操作姿勢

總結下來,對於商票,企業在網銀的正確操作姿勢是:

(1)到期日前 ,持票企業向承兌人開戶行發起提示付款;(此步可有可無,按照現有流程,票交所繫統在到期日會自動向承兌人開戶行發起提示付款申請。)

(2)在到期日,若承兌人開戶行未應答或承兌人拒付。持票人可在到期日次日先在網銀上向承兌人發起提示付款。若承兌人依然無應答或拒付,且後續承兌人追索無望,則必須在6個月內向所有前手背書人發起提示付款(也可以選擇其中信用較高的企業),2年內 向出票人發起提示付款。

商票逾期或拒付後,這3種錯誤操作,千萬不要再犯了

(3)對於因後手追索而持有票據的持票人,必須在票據到期日兩年內向承兌人和出票人提示付款, 3個月內向所有前手背書人發起提示付款 (也可以選擇其中信用較高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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