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斷出口的防疫物資是否屬於危險化學品?
企業可根據其產品中的成份是否在我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來進行初步判斷,而最終是否屬於危險化學品應以有資質的實驗室出具的危險特性分類鑑別的結果為準。
二、出口危險化學品需要哪些單證?
根據《關於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原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第30號公告)第三條的要求,出口申報時,企業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宣告;
(二)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效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除外);
(三)危險特性分類鑑別報告;
(四)危險公示標籤、安全資料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五)對需要新增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新增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三、什麼是危險公示標籤?有哪些要素?
危險公示標籤,是用於標示化學品所具有的危險性和安全性注意事項的一組文字、象形圖和編碼組合,它可貼上、栓掛或噴印在化學品的包裝或容器上。
危險公示標籤的要素主要包括,化學品標識(主要化學組分資訊)、象形圖、訊號詞(警示語)、危險性說明、防範說明、供應商標識等。
四、危險化學品出口對包裝有何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效能鑑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鑑定。
對出口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按照海運、空運、汽車、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規定、標準實施效能檢驗、使用鑑定,分別出具《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效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鑑定結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