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嚴防信貸資金流向涉黑涉惡組織和個人

7月1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銀行業保險業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嚴防信貸資金流向涉黑涉惡組織和個人以及非法高利貸、“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放貸領域;嚴禁委託涉黑涉惡機構和個人催收;嚴厲打擊有組織的保險詐騙活動;堅決防範和遏制有涉黑涉惡背景的人員進入銀行業保險業。

《通知》要求,深化行業治理,突出整治重點,嚴防黑惡勢力涉足銀行保險領域,並提出了十條措施。

嚴防信貸資金流向涉黑涉惡組織和個人

一是加強信貸管理,嚴控資金流向。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落實貸款管理制度,將掃黑除惡相關要求納入貸款受理、調查及貸後檢查環節,對客戶資質、資金流向等進行把控,確保信貸業務合法合規,嚴防信貸資金流向涉黑涉惡組織和個人以及非法高利貸、“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放貸領域。

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放貸

二是審慎開展合作,加強第三方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規範與第三方的業務合作,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放貸資金,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放貸。要加強合作機構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健全合作機構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機制,明確雙方的權責關係。

嚴禁委託涉黑涉惡機構和個人催收

三是規範催收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加強催收業務管理,合理設定催收考核指標及獎懲機制,建立並完善催收機構准入和退出機制,嚴禁委託涉黑涉惡機構和個人催收,發現催收機構採用非法手段催收的,應立即停止合作關係;進一步規範催收行為,嚴禁使用非法手段催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嚴厲打擊有組織的保險詐騙活動

四是防範欺詐風險,打擊詐騙活動。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建立常態化、制度化的防風險反欺詐工作機制,完善重大欺詐風險監測、預警、報告及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明確不同層級的應急響應措施,及時發現識別重點業務領域面臨的欺詐風險。各保險機構要繼續加大保險欺詐線索或證據的摸排和收集,進一步提高資料報送質量,嚴厲打擊有組織的保險詐騙活動,嚴厲打擊職業化第三方及保險公司內部人員非法獲取保險客戶資訊、誤導或慫恿保險客戶非正常退保、擾亂保險業正常經營秩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各級銀行保險監管機構、各銀行保險機構要持續加強典型案例警示宣傳和風險提示,積極開展打擊治理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跨境網路賭博違法犯罪的宣傳活動,為營造全社會反詐反賭的濃厚氛圍作出貢獻。

堅決杜絕涉黑涉惡人員擔任董監高

五是完善公司治理,杜絕黑惡勢力滲透。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不斷完善組織架構和治理機制,持續提升股東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有效性。各級銀行保險監管機構要嚴格市場準入,將涉黑涉惡資訊作為銀行保險機構設立、股權變更審批以及董事(理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的重要判斷依據。堅決杜絕涉黑涉惡人員和組織參股、控股銀行保險機構,堅決杜絕涉黑涉惡人員擔任董事(理事)、監事、高管人員,堅決從源頭上遏制黑惡勢力向銀行業保險業滲透。

新招錄員工要提供不涉黑涉惡承諾

六是加強員工管理,抓好源頭防控工作。各銀行保險機構要持續推進員工行為管控,嚴格落實《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預防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預防工作機制,重點對員工是否實施或參與非法集資、違規代客理財、內外勾結髮放貸款等行為開展排查,對員工涉嫌“黃賭毒”和黑惡勢力情況進行排查,對新招錄員工的履歷背景進行審查,並要求新招錄員工提供不涉黑涉惡承諾,堅決防範和遏制有涉黑涉惡背景的人員進入銀行業保險業。要依法合規建立從業人員異常行為排查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從業人員的問責和處罰力度,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防止他人利用經營場所、銷售渠道從事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持續整治市場亂象

七是突出重點風險,持續整治市場亂象。各銀行保險機構要把打擊防範涉黑涉惡犯罪活動與集中整治金融亂象、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結合起來。要在前四年整治市場亂象工作的基礎上,繼續對宏觀政策執行、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風險、創新業務等重點風險領域開展深入整治,嚴查風險隱患及違法違規行為。

切實構建“不能違、不敢違、不願違”的合規文化

八是落實主體責任,牢固樹立合規文化。各銀行保險機構應遵循“合規為先、風險為本,健康發展”的經營理念,把握好“合規、風險、發展”的關係,建立科學考核和激勵機制,持續開展員工職業道德教育、法制和案例警示教育,切實構建“不能違、不敢違、不願違”的合規文化,實現銀行業保險業穩健執行。

嚴厲打擊銀行業從業人員參與非法放貸活動

九是繼續做好非法放貸整治工作,防範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採取多種措施,嚴厲打擊銀行業從業人員參與非法放貸活動,配合相關部門繼續做好金融放貸專項整治工作,重點圍繞以下四個方面開展排查和整治:違反國家規定,未經銀行保險監管機構批准,或者超越銀行保險監管機構批准的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放貸款,擾亂金融秩序的非法放貸行為;違規為非法放貸提供金融服務或便利的行為;違規向客戶收取費用、損害客戶個人資訊合法權利、實施非法催收行為;為具有無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等特徵的非持牌金融機構發放現金貸活動提供融資或金融服務的行為。各級銀行保險監管機構要按照職責許可權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非法放貸整治工作,並指導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風險排查,一旦發現問題,要督促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立即整改,並建立內部問責機制。

有效防範非法集資、“套路貸”及“校園貸”

十是加強監測預警,有效防範非法集資、“套路貸”及“校園貸”。各銀行保險機構要進一步落實監測預警工作職責,積極發揮在大額資金監控和異常資金賬戶監測等方面的專業作用,利用大資料等技術手段,加強對高風險企業資金異動的監測預警,持續最佳化監測模型,不斷提升分析、識別、報告能力。遇到可疑情況,要根據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對相關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考核評價

《通知》要求各銀保監局及銀保監分局、各銀行保險機構按規定報送途徑每半年報送一次工作總結;建立監督考核機制,根據各銀保監局及銀保監分局、各銀行保險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的情況進行不定期考核評價,對工作表現差的單位要予以通報;繼續做好掃黑除惡宣傳工作,要求各銀保監局及銀保監分局、各銀行保險機構繼續積極主動做好掃黑除惡宣傳及金融知識普及工作。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指導各銀保監局及銀保監分局、各銀行保險機構按照《通知》要求積極開展相關工作,不斷加強與政法機關等相關部門的協作,堅決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營造安全穩定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環境,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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