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為了規避個人所得稅絞盡腦汁,在會計這個行當裡,流傳著這樣一種說法:
設定個人獨資企業作為股東
,這種熱火朝天的說法究竟
能不能取得效果?是否合規合法?
小編給您分析一下。
一、什麼是個人獨資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
中國境內
設立,由
一個自然人
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
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
個人獨資企業是
一個自然人投資
,不是有限責任企業,而個人獨資企業中個人財產和企業財產無法分割,風險由一個人承擔,而且是
無限責任
。
二、個人獨資企業如何交稅?
個人獨資企業作為
獨立的經營主體
,主要涉及
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這兩大稅種
。
1、增值稅
個人獨資
企業經營範圍不同
,從事經營活動不同,增值稅適用的稅率和徵收率當然也不同,但增值稅繳納同
其他主體並無不同
。
2、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
不屬於法人實體
,不涉及法人財產,也不需要
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如果產生利潤正常
申報個人所得稅即可
。
三、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徵收政策。
近年部分地區陸續出臺了
針對個體戶
和
個人獨資企業
的核定徵收政策。
舉個例子,如果個人獨資企業當年度
收入100萬
(不含增值稅),如果沒有提供成本費用發票,那麼全部計算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額=100萬*35%-65500=284500元
;
如果按照上
表中10%
應稅所得率計算,
應納稅額=10萬*35%-10500=24500元
。節稅額度
超過90%
!!
節稅額的誘惑下,有人建議,那乾脆用
個人獨資企業
做企業的股東好了,分紅分給個人獨資企業也按照核定徵收交稅豈不是
最佳化力度更大。
這樣做真的可以嗎?
四、分紅收入可以核定徵收嗎?
上面所說的核定徵收針對的都是
個人獨資企業
的經營所得,適用於個人所得稅中的“經營所得”類目,但
分紅收入
在個稅中並不屬於經營所得。
那能不能也套用經營所得適用核定徵收政策?
根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
和
合夥企業
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應稅專案計算
繳納個人所得稅
。
所以結果非常清楚,分紅收入
必須
單獨
按照20%稅率
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無論股東是個人還是個人獨資企業,還是
合夥企業
,都沒有改變。
所以
利用個人獨資企業規避分紅個稅的想法是無法實現的。
你知道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