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時評」沒有足夠準備就做獨董,要三思了

近期,A股意外掀起了一陣獨董離職潮。據不完全統計,上週就有19家公司獨董宣佈辭職。核心的原因,是康美案中5名時任獨董被判承擔5%-10%不等的連帶賠償責任,總額達到3。69億元之多而引發的震動。以至於很多公司釋出的獨董辭任公告,都被市場解讀出了一絲“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的意味。

這一現象為什麼引發了各方的高度關注?因為長期以來,市場形成了獨董在公司治理中只是個“配角”的印象。這一次,司法判決重申獨董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反而促使不少人、包括一些現任獨董幡然醒悟,意識到這一崗位中權責利之間的對等關係,以至於非辭職而不可。僅從這一層意義看,康美案一審判決對制度建設所起到的推動和震懾作用,就是非常直接和有效的。

A市場的獨董制度始於2001年,至今已有20年曆程。其初衷是推動公司規範運作、激勵管理層持續提升公司績效、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並實現上市公司董事會內部決策上的制衡,對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控制進行相應制約。按現行規則,獨董必須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者持股1%以上股東提名,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被提名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還應該參加監管機構組織的任職資格培訓,持資格證書方能上崗。

應該講從規則上來看監管部門對獨董任職應盡的責、權、利均有詳盡的描述。筆者也相信,在深滬交易所歷年舉辦的獨董培訓班上,這些內容也會被反覆強調。但為何實際運作下來的現狀,卻是不少獨立董事往往淪為上市公司的“花瓶”,很多都是“人形簽字工具”,以至於還攤上了連帶賠償責任呢?

筆者認為,其中至少有三點原因。其一,A股上市公司數量的增長,市場對獨立董事的需求量在快速增長,這導致參與過資本市場運作,熟悉公司治理規則的商界人士依然是比較稀缺的。從A股公司現狀來看,獨董以財務、法律專業人士居多,股東提名的具有商業經驗的管理人士居少。這意味著獨立董事儘管具備專業知識,但難以有商業上的直覺去做判斷,更不要說在內部治理中堅持獨董的任職要求了。

其二,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獨董這一崗位在某種程度上也成了一些圈外人進入資本圈子的極好支點。一方面是公司有需求,另一方面是自身有需求。有操守的獨董可以為了貼近市場便於學術研究而出任,要是沒有操守,那可能就是純粹屬於混圈子了。包括康美案中的獨董在內,很多獨董對自身的定位,更準確的說是智庫或者外聘專家,主要職責是為上市公司提供科技、財務、法律等方面的幫助,而非身為董事替小股東說話。

其三,在中國的上市公司中做獨董,不可能脫離現實。在一些公司治理尚待規範、大股東持股比例高、話語權大的公司中更是如此。獨董要起到監督上市公司,在董事會中形成制衡力量的作用,除堅持自身獨立之外,對公司的運營情況有準確的瞭解是基本要求。但事實上很多公司往往是一股獨大,實際運營情況除董事長等若干高管之外,大部分高管、監事包括獨董有可能都難以獲知,如何打破這種現狀?也是未來獨董制度進一步改進所需要面對的。

康美案的判決,對獨董執業環境改善起到了振聾發聵的效果。此次判決同時也用司法實踐讓獨董制度迴歸嚴肅性,遏制上市公司獨董形式化的傾向。俗話說“說千遍萬遍不如問責一人”,一些獨董們意識到自身權責之間對等關係而重新做出選擇不是壞事,這會倒逼上市公司去找到願意承擔這份責任的人來出任獨董。

一些觀點認為,康美案會導致一些上市公司湊不齊獨董,因為獨董會出於法律風險的考慮而回避。筆者的觀點則比較樂觀,這反而是倒逼此類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為獨董執業提供更完備環境的一個契機。對具備專業知識的獨董來說,最好避險工具就是充分的資訊獲取,真正參與到公司治理中去。參照康美案的判例,以往那種只做“花瓶”,只負責簽字的獨董,未來毫無疑問將是執業風險最高的一類。

獨董是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對於有志於從事獨董的教授、學者而言,必須增強財務、法律方面的能力,也必須明白獨董所肩負的責任重大,不可兒戲。一如經濟學者劉姝威所言,“接受獨立董事的邀請,就意味著你將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自己做不到這一點,為什麼要擔任獨立董事呢?”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