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也曝“老鼠倉”,前投資總監趨同交易高達10個億,罰沒556萬並判...

財聯社(深圳,記者 吳昊)訊,

又一“老鼠倉”被查,這一回遭判罰的是聯訊證券(現粵開證券)原投資管理部投資總監餘明元。

根據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餘明元在履職部門投資總監期間,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累計成交金額超10億元,獲利超156。34萬元。

券商也曝“老鼠倉”,前投資總監趨同交易高達10個億,罰沒556萬並判...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餘明元的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且屬情節嚴重,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400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目前本案已審理終結。

券商也曝“老鼠倉”,前投資總監趨同交易高達10個億,罰沒556萬並判...

近年來,因“老鼠倉”而遭懲處獲罪的案例已屢見不鮮,僅去年12月,相關部門就接連公告了多起相關處罰,涉及機構不但有知名公募基金也有百億私募,其中一例較高的涉案趨同交易金額超過了6億元。

去年8月,中基協釋出首部針對基金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規範指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道德規範指南》,其中重點提到,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杜絕內幕交易行為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行為,為打擊“老鼠倉”再上監管緊箍咒。

聯訊證券原投資總監陷10億“老鼠倉”

從公訴到判決正滿一年,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餘明元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釋出刑事判決書。

2021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就該案提起公訴。根據檢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餘明元在擔任聯訊證券(現粵開證券)投資管理部投資總監期間,利用掌握的未公開資訊,指令他人操作蔡某、王某等六個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先於、同期或稍晚於聯訊證券公司證券賬戶買入或賣出的62只相同的股票,累計交易金額人民幣10。26億餘元,非法獲利合計156。34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餘明元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應當以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資料顯示,餘明元,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在證券、基金行業從業多年,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曾任職於國元證券研發中心、投資部,期間主要從事證券分析、研究和投資管理等工作。2003年2月起,就職於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投資總監、投資管理部總監兼“天治核心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9月23日,因本案而被取保候審。

對於公訴機關的相關指控,餘明元辯護人辯稱,其一,本案中的未公開資訊對證券交易影響較小;本案違法所得較低;餘明元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積極退贓。因此,請求對餘明元從輕處罰。

2021年2月24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餘明元在擔任聯訊證券公司投資管理部投資總監期間,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累計成交金額10。26億餘元,獲利156。34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且屬情節嚴重。

而就餘明元於2020年9月23日在接受公安機關傳喚前主動供述上述犯罪事實的情況,判決表示,根據到案情況,不能認定餘明元具有自首情節,但可認定其具有坦白情節。

綜合考慮餘明元的認罪悔罪態度,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審理階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及預繳罰金400萬元等事實、情節,辯護人請求對餘明元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對本案判決如下:

第一,被告人餘明元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第二,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另外,被告人餘明元回到社群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表示,目前本案經依法延期審理,已審理終結。

監管趨嚴,強調零容忍

在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投資理財的過程中,一些機構從業人員利用其掌握的未公開資訊,搶先於客戶買入或賣出相關證券,以達到謀取利益或躲避風險的目的。這種以損害他人利益為手段、中飽自肥的非法行為,將本應屬於股民的盈利偷偷侵蝕,因此也被形象地稱為“老鼠倉”。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的資料,2015年至2019年6月,因觸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被正式起訴的人數達到128人。更值得注意的是,僅去年12月,相關部門就公告了多起相關處罰。

在去年12月重慶市檢察院釋出的《重慶市檢察機關懲治證券期貨犯罪白皮書》中顯示,2015年至2020年,重慶市證券期貨犯罪案件中,涉及“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犯罪”的佔比達67%;“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犯罪”的佔比為25%。

相關業內人士表示,與內幕交易相比,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中的“未公開資訊”的範圍有所不同,但是其透過資訊的未公開性和價格影響性獲利的本質相同,對公眾投資者利益和金融管理秩序的實質危害性相當,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當。因此,無論是內幕交易,還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均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

一位券商相關合規人士表示,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針對發現難、取證難的“老鼠倉”,監管層可運用大資料等手段加大查處力度。基金行業要做好從業人員自律管理,自律約束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去年8月,中基協釋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道德規範指南》,這也是首部針對基金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規範指南。

其中重點提到,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杜絕內幕交易行為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行為。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涵蓋事前、事中、事後,包括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及投資、研究和交易等部門相關人員在內的全方位、多層次的內幕交易防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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